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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监理实施细则

来源:六九路网
Xxxxxxx工程

渠道土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GJ—J—03)

2001年9月20日实施 1 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以及:

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SL5293《水利水电施工测量规范》;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等有关的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沙漠渠段明渠开挖及渠系建筑物地基开挖工程。 2 职 责

(1) 审查并督促落实施工方测量及施工措施计划;

(2) 按设计要求,对开挖工程施工及土方借弃进行监控,确保施工质量;

(3) 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计量审核。

本细则由各标段监理工程师现场实施,标段组长负责审核。 3 实施细则 3.1 施工前的准备

3.1.1 施工单位对拟开工渠段的规划布置和施工安排应符合针对本工程所确定的工程项目划分,并以分部工程为单位,编报各项措施计划。

3.1.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14天,完成拟开工渠段的施工测量控制网点的设计和建立,并完成施工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将下列资料报送监理部:

(1) 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成果资料; (2) 施工放线测量措施计划。 施工放线测量措施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测量专业人员、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2) 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编号及平面图; (3) 放线计算资料;

(4) 放线程序、技术措施及点位精度控制; (5) 数据记录与资料整理制度; (6) 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3.1.3 开挖工程开工前14天,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现场地形条件、施工水平及有关施工规范,完成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报监理部批准。施工措施计划包括如下内容:

(1) 工程概况(申请开工的分部工程,纵横断面测量复核成果报审情况等);

(2) 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3) 土方借弃平衡分析表及土方调运规划; (4) 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5) 施工进度计划;

(6)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7) 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3.1.4 开挖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开工渠段的施工放线,控制的最外边界为设计确定的治理区边线,禁止破坏渠道两侧治理区以外的地表植被。如因特殊条件或特殊部位确需将施工范围扩至设计治理区以外时,应提出现由及扩延范围作为专项报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设计给出的治理区范围包含了施工作业区域,在满足施工作业条

件下,禁止破坏不涉及施工作业区域的地表植被。

3.1.5 上述各报送文件连同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批表均一式三份,经施工单位经理(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一份。

3.1.6 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3.1.7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2 施工过程监理

3.2.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循序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2.2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包括: (1)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并及时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程; (2) 月报量收方测量;

(3) 提供完工后的断面测量资料;

(4) 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它测量工作。 3.2.4 渠道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深挖方段在开挖过程中应防止

土体临空面过大而形成危及施工机具和人员安全的危险状态。 3.2.5 开挖弃料应在已规划并批准的区域堆置,并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稳定坡度的要求,以便于固沙植护。为满足环保与固沙要求,沙梁顶部禁止弃土,即当渠线穿越沙梁时,弃土应向沙梁两侧低洼处斜向推弃。

3.2.6 渠道平台永久开挖边坡与弃土场地推土坡度均应满足设计和环保规划的要求,并应为草方格植护创造工作条件。

3.2.7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或其它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2.8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等资源投入,并调整施工措施计划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9 施工单位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现场技术员、项目部施工员、质检员)到位和三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2.10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 (1) 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 不按规定的弃土场弃料造成不应当的环境破坏; (4)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 其它违反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2.11 渠道明挖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开挖断面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给地质编录及下一工序的施工开展创造工作环境。

3.2.12 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每月20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报送的施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 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 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 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 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7) 安全监测的资料及分析成果; (8) 其它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指示,报送每周施工资料。

3.3 施工质量控制

3.3.1 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挖断面的放线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 原始地面放样,平面位置点位中误差不大于100mm; (2) 收方断面测量,中心桩纵、横误差不大于100mm; (3) 竣工断面测量,中心桩纵、横误差不大于50mm。 3.3.2 对开挖完成的坡面及渠顶平台应进行整修,并达到: (1) 永久开挖坡面满足设计要求;

(2) 渠顶平台达到设计高程,并为路面铺筑创造工作环境; (3) 渠道内边坡按设计要求进行开挖整修或预留保护层。 3.3.3 除非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各工作点均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施工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施工方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3.4 支付计量

3.4.1 工程支付计量应依据测量监理和测量业主代表审核签认的现场复核测量资料计算,并附工程量计算说明与相关图件及计算书报审。

3.4.2 渠道结算工程量应是在计量报审完成后,经施工、设计、监理及建设单位共同签认的指向渠段的最终工程量,除非另有设计变更,否则该量为支付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量,亦为指向渠段的各月结算量之和。

3.4.3 工程支付价款结算申报,按施工合同文件及业主方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4 记录

(1) 相关的工程应用表式、批复文件; (2) 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计划; (3) 其它相关质量记录。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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