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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

来源:六九路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07.17 2013.09.01 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 价格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有关精神,决定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等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具体包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立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的,为社区居民提供非经营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的场所用电。

用于出租等经营性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用电不在享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范围。

(二)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场所内的食堂、澡堂、宿舍(狱舍)等生活设施用电。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

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电。

(四)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各类用电应与其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类比例或用电数量。

三、相关用户应主动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提供完整证明材料,供电部门现场核查无误后,对符合居民生活电价适用范围规定的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四、供电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用户甄别和用电价格确认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以上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省网销售电价表对应的居民合表电价标准执行。 六、以上价格政策自2013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7月1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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