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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题
1.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1、合同的标的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该合同的标的新鲜蔬菜。 3、、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第4次任务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0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 一、 单项选择题 DAAAB DCACC 二、 多项选择题 1、 CDE 2、 CD 3、 ABCDE 4、 ABDE 5、 ABCDE 6、 ABCDE 7、 ABCDE 8、 ABDE 9、 ABCD 10、 ABCDE 三、名词解释:(自己翻书查阅)
1. 要约的撤回P4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
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效力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履行(108):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3. 合同的转让(144):所谓合同的转让,是指导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4. 不可抗力(188):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无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5. 房屋租赁合同(262):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音乐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四、简答题:(自己翻书查阅)
1. 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160):
答:法宝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宝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简述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248)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论述题:(自己翻书查阅)
1. 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31)
答:(一)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的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法律约束力,在狭义上,则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
(二)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是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法的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万里违法的合同即使成立也依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正因为如此,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其体现的更多的是国家对已经成立合同的态度和评价问题。 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 (1)两者的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预,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去自己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六、案例分析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1)、有法律依据。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甲可以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 (3)、继续履行(也称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实现的条件主要是可执行性。对于以金钱为内容的合同义务完全可以无条件的适用继续履行。但对于
非金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如果黄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公司,那么供销社的履行合同义务已成为不可能,因此,供销社可以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2、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1年7月 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1)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因为本案中所改进的对象——排版设备虽然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因为其质量不够,科技开发公司答应进行改进,而且是因为根据印刷厂需要才进行改进,并且使用印刷厂提供的资料。 《合同法》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可见本案钟虽然设备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是加工改进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去做的,因此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定作人的请求,由科技开发公司承担重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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