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匿名举报的成因及对策
举报是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主渠道之一。“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朝野”。由于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区域性,要想形成对腐败分子强大的震慑作用,还得依靠人民群众。反腐倡廉工作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鼓励、引导、规范,才能形成反腐倡廉工作的大格局:在2010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有46.2%来源于信访举报。而2006年至2010年的5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近103.5万件,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70%来自举报。群众举报已成为反腐倡廉、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举报在反腐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举报的质量对于有效打击腐败尤为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不少举报线索质量不高,其主要原因是案件线索中有近60%为匿名举报,即:在举报材料中不署举报人的姓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近些年来,虽然各级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在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方面作了诸多尝试,但收效甚微。因此,认清匿名举报的社会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进而有效引导实名举报,从而提升举报线索质量,仍然是信访举报工作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匿名举报存在的原因
匿名举报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和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从当前举报工作的实践看,匿名举报作为目前举报的主要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屡屡发生,群众对执法环境有顾虑
举报原本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然而一些领导干部不但不愿意接受监督,不同意见难以接受,还想方设法用各种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虽然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力度,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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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举报人提供的保护——尤其是事前保护,近乎为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同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进行了长达8年抗争的郭光允说:“反腐败的牺牲真的太大了,一生可能都会搭进去。”因举报,郭光允曾被劳教两年,还落得个重病缠身,程维高落马后,郭光允仍然受到死亡威胁;被媒体称为“反腐败英雄”的沈阳离休老干部周伟,同样因举报换来了两年劳教,“慕马”彻底倒台后,周伟才被提前从劳教所“抬”出来,此后他的待遇长期没有得到恢复落实。因举报辽宁省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于瑾从被网上通缉到2年有期徒刑,从一个富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到一无所有;因举报县领导违法问题的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左脚脚筋被砍断;因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吕净一先是被免职,接着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后又遭行刺造成重伤,妻子则被刺身亡......举报本是光明正大的事,正义的举报应当堂堂正正地署名。但现实给正直、善良的举报人深深地上了一课,这是当前匿名举报比例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二)不知详情,怕举报失误承担责任。此类举报人掌握的不是第一手材料,仅是怀疑或道听途说,出于对腐败现象的痛恨和对不良风气的厌恶,从而进行举报。但因对自己反映的问题能否查实、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心中无底,又怕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一旦有出入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而不敢实名举报。
(三)个别举报人别有用心,为泄私愤,打着举报的幌子,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以达到报复诬害被举报人之目的。此类举报人为逃避责任追究,自然不会署实名。
(四)举报人对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不信任。主要表现在被举报人权力大、关系多,怕相关部门查不了,或被举报人与反腐机关工作人员关系特殊等。此外,不可否认的是:有的工作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粗暴对待举报人,甚至个别干部不严守保密纪律,造成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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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内容、举报人的身份泄密,使群众对举报工作产生了猜疑和不信任;同时,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对实名举报案件未能及时调查、反馈,也降低了群众实名举报的热情。
二、匿名举报的弊端
匿名举报作为群众实施民主监督和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一种方式,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存在着不少弊端:
(一)不利于案件调查。大多数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往往比较抽象、简单,有些举报信只是把事情写了一半或一小部分,提供的线索不具体、不充分,办案人员不得不从其他途径再核实、收集材料,导致初查工作走弯路,甚至无从着手,贻误战机,致使案件难以深查细究。
(二)引起重复、多头信访。不少匿名举报反映的问题,虽已作了调查处理,但由于是匿名举报,办案机关无法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或作出解释、说明,常常引起再次举报,甚至越级举报。
(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的匿名举报人缺乏责任感,甚至无中生有、恶意中伤,这既妨碍了正常的信访举报及办案机关的侦查工作,又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采取相应对策,抑制匿名举报居高不下的现状
(一)解决匿名举报的首要工作就是要真正做到对举报人的有效保护。举报人是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同盟军,举报人一般会被犯罪分子视为眼中钉、肉中刺,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的屡屡发生,在严重挫伤群众举报积极性的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纪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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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及检察机关的权威。目前检察机关侦破的案件中,有70%的线索来源于举报。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明确了公民举报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除了刑事诉讼法上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高检院出台的政策性规定外,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目前,检察机关对举报人保护,更多的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并造成举报人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基本谈不上事前保护的问题。保护举报人,首先应提倡机制保护,要从机制、体制上进行完善,在机制建设上有所作为。2008年召开的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讨论如何从源头上保护举报人,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保护。“举报者是为了社会正义、为了反腐败,是有着时代良心的英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说,要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唤起更多具有‘时代良心’的举报者”。“善待时代良心就是要保护时代良心。” 我们应尽快把各部门现行保护举报人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足够影响力的《举报法》。通过立法,把举报线索的受理、处理、以及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宪法》和《刑法》中关于举报的内容更详细,更具可操作性,从而有效减少被举报受到的打击和伤害。
(二)在《举报法》出台前,要从举报人的心态、信访举报工作程序、举报人受到不公正对待等方面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探索举报保障机制,保护群众实名举报。坚持惩防并举,为举报人撑起“保护伞” ,贴上“护身符”。加大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的力度,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典型的案件要进行曝光,并给予正面的宣传,大力弘扬正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职务犯罪活动,打出声势,并适时公布根据群众举报破获的大要案成果,积极宣传实名举报是群众民主监督转化为法律监督的最有效方式,大力提倡实名举报,取信于民,有效提高举报线索的使用价值。由于大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往往是扣发奖金、调动工作、停职停薪、解聘开除等方式,为防止这种隐性报复行为的发生,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可充分利用媒体、会议等多种宣传形式表彰实名举报人,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从生活上、工作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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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照顾,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举报人的顾虑。要加强同实名举报人及已公开身份的举报人的联系,一旦发现有打击报复的苗头,就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报复行为的实施。对一些难以界定的打击报复问题,可以采用信访谈话或由纪委、监察等部门对被举报人敲敲警钟,必要时可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三)营造良好的举报氛围,引导群众实名举报。要因地制宜开展举报宣传和咨询活动,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介宣传信访举报知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法律法规教育、思想作风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民主意识,引导群众既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又要尊重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举报知识的宣传,让群众掌握正确的举报方式,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四)完善举报工作制度,支持群众实名举报。只要群众的举报热情和信心提高了,实名举报就会随之增加。为此,我们在举报工作中就必须完善举报工作制度,做到换位思考。要加强信访举报的力量,减少举报案件转办环节,缩短周转时间,做到及时调查、及时反馈,提高举报调处率。要提高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完善举报线索的管理;全面落实实名举报承诺制度,在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约谈制度的基础上,对实名举报实行限时调查、限时反馈制度,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充分保护障群众实名举报的有效性。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及时兑现,增强群众实名举报的积极性。虽然大多数举报人并非冲着奖金而进行举报,但举报奖励制度的设立仍是合理且必要的,并有利于大力弘扬正气。
总之,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坚持警钟长鸣。要把信访举报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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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抓好、抓落实。要进一步整合信访资源,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对信访举报线索的管理,营造出举报人不会受到打击报复的良好氛围,完善举报制度,有效引导实名举报,才能有效提升举报线索的质量,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对腐败分子的“围剿合力”,反腐倡廉也才能真正发扬光大。
中共铁岭县供销社党委
20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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