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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来源:六九路网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____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行政、劳动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 企管法规处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所必需的授权事宜; (四)组织调处公司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

(五)对公司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根据公司实际和相关保密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例进行适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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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有关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业务分工,协助企管法规处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参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法律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权限

第六条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作配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七条 企管法规处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公司调处的案件,以及公司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

(一)涉诉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

(二)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公司和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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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所属单位申请,授权所属单位管理第七条所述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所属单位申请公司授权处理纠纷案件时,应向企管法规处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授权申请报告;

(二)案由、案情、主要证据及处理建议; (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仲裁); (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五)本单位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六)本案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 (七)企管法规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管法规处收到纠纷案件申办文件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对申办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对申办文件资料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修改补充。

第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管理以下法律纠纷案件: (一)配合企管法规处管理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二)管理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以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

(三)公司授权其管理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章 外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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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与______系统以外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一条 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全过程管理。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正确、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合同、处理对外关系中,涉及可能诉诸法律解决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就是否启动法律程序做出判断。需要协商解决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协商解决方案。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争议与纠纷。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处理外部法律纠纷案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案情,全面收集、系统分析、筛选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案件分析意见和处理方案,按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权限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法律纠纷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集内外部资源,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举证、质证,及时调整、补充、完善证据材料;

(二)及时、准确地主张权利,有针对性地提出抗辩; (三)正确行使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等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不得擅自放弃或怠于行使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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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分析案件阶段性审理结果,确定进一步处理案件的方案和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法律文书签收管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签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以及对方当事人直接递送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法律文书。送达人通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公文收发单位应当立即转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签收、置留或保存上述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法律纠纷案件证据管理。法律纠纷案件证据材料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未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有关书面或口头证据,不得确认对方提出的问题或作为对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代理本单位处理外部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按公司授权管理有关规定取得授权,并指定专人负责。重大涉案事项,应当由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研究,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四章 内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与___系统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和纠纷,除经股份公司批准外,一律通过内部协商和调处解决。公司所属单位协商不成的,报公司安排协商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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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调处___系统内部法律纠纷,一般由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特别重大或复杂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领导主持,财务部门及与该案件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

涉案各方当事人的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调处,提出主张,提供相关证据,质证对方提出的证据,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十条 调处内部法律纠纷案件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在调处过程中应当积极促成涉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涉案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经权利人请求,报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履行。

第二十一条 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调处,涉案各方当事人仍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股份公司批准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内部法律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下进行,不得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章 外聘律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管法规处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外部律师选聘、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及所属单位需要委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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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原则上优先由内部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处理,也可考虑选聘使用外部律师:

(一)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律师办理的; (二)由律师办理比自办更经济的; (三)以律师名义处理更有利的。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律师提供开展工作所需资料,配合律师做好尽职调查,对纠纷处理进程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考核律师的服务质量和工作量,督促律师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代理义务。

第六章 案件申报、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向企管法规处申报。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纠纷案件申报不影响案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向公司申报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包括: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名称、案件类型、案由、主要事实、争议焦点、标的金额、诉讼请求(或申请事项)、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等。

(二)案件发生后本单位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案件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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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结果。包括诉讼案件一审情况、案件的结案情况和执行情况。

(五)企管法规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向企管法规处申报法律纠纷案件,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一)所属单位为原告、申请人的,自决定起诉、决定提出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报;

(二)所属单位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处罚人的,自应诉通知或处罚通知送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报;

(三)一审诉讼案件,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案件的,和解协议签署前申报;

(五)已审结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报。

第二十八条 企管法规处收到所属单位报送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所属单位以及下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后,应当组织涉案单位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案情,在合理的期间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涉案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管法规处应当及时分析公司纠纷案件发生情况,指导公司所属单位妥善处理纠纷案件,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纠纷案件反映出的各类问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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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条 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申报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归档。企管法规处需要调阅案件档案材料时,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完整及时报送。

第三十一条 对于拒报、谎报、瞒报、漏报或档案不健全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纠纷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或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案件基本情况、办案经过、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进行系统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会同案件主要材料、结案法律文书形成案件档案二份,由本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各存一份。档案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没有原件的,保存复印件,并附书面说明。

第三十三条 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的保管、借阅和销毁按国家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对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尽职尽责、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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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形,企管法规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规定存档或档案不健全的;

(三)不认真分析总结案件经验教训,导致同类案件屡有发生的;

(四)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给国家、公司或者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故意隐瞒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 (三)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责任无正当理由而擅自放弃的;

(四)借办案之机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

(五)在承办案件中玩忽职守或者有重大疏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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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向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或作为对方证人出庭为其作证的;

(七)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报企管法规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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