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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示范园区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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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范园区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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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代农业⽰范区建设⽔平监测评价办法(试⾏)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范区(以下简称“⽰范区”)建设,准确评价⽰范区建设⽔平,为全国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按照《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范区的意见》中关于构建“⽬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管理机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仅在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范区内试⾏。

第三条开展⽰范区建设⽔平监测评价,要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可靠、评价⽅法简便易⾏、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农业部现代农业⽰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区监测评价⼯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省(区、市)⽰范区监测评价实施⽅案,组织管理本省(区、市)⽰范区监测评价⼯作。⽰范区⼈民负责本⽰范区监测评价⼯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评价。第⼆章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对⽰范区农业物质装备⽔平、科技推⼴⽔平、经营管理⽔平、⽀持⽔平、产出⽔平和可持续发展⽔平等六个⽅⾯进⾏评价。

(⼀)物质装备⽔平。反映⽤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程度,主要采⽤⾼标准农⽥⾯积⽐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平2项指标进⾏测算。

(⼆)科技推⼴⽔平。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的程度,主要采⽤⼤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服务⼈员占⽐、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占⽐、农户计算机拥有率、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的乡镇⽐重、“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5项指标进⾏测算。

(三)经营管理⽔平。反映⽤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程度,主要采⽤⼟地适度规模经营⽐重、畜禽规模化养殖⽐重、⽔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重、“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重、农产品加⼯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值、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重6项指标进⾏测算。

(四)⽀持⽔平。反映财政⾦融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持程度,主要采⽤农林⽔事务⽀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重、农业保险深度、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投⼊3项指标进⾏测算。

(五)产出⽔平。反映农业综合⽣产能⼒、农产品质量安全⽔平及农民⽣活⽔平的改善程度,主要采⽤粮⾷总产年均增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农民⼈均纯收⼊3项指标进⾏测算。

(六)可持续发展⽔平。反映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利⽤程度,主要采⽤耕地保有率、农⽥灌溉⽔有效利⽤系数、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4项指标进⾏测算。

第六条⽆粮⾷⽣产或粮⾷播种⾯积占农作物播种⾯积的⽐重低于5%的⽰范区,有关粮⾷⽣产类指标⽤其他指标替代。(⼀)纯牧业⽰范区。⽤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积⽐重指标替代⾼标准农⽥⾯积⽐重指标,⽤⾁类总产年均增幅指标替代粮⾷总产年均增幅指标。

(⼆)其他⽰范区。⽤第⼀主导产业(按棉、油、糖、果、茶、菜、⾁、蛋、奶、⽔产品、橡胶等⾏业中产值最⼤的产业)农产品产量年均增幅指标替代粮⾷总产年均增幅指标。第三章评价⽅法

第七条评价数据按以下三个层级获取:(⼀)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数据;

(⼆)⾏业部门发布的⾏业统计数据;

(三)现有统计调查制度未覆盖的,由各⽰范区指定具体的牵头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数据采集。各⽰范区评价指标数据应真实有效,年度间⼝径⼀致、相互衔接。

第⼋条各测算指标(除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指标外)得分为其现状值与全⾯实现现代化⽬标值的⽐值乘以权重。指标现状值超过全⾯实现现代化⽬标值时计满分,为负值时计零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指标,现状值达到100%得3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等于或低于97%时不得分。建设⽔平综合得分为各测算指标得分之和。

第九条各测算指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标值与全⾯实现农业现代化⽬标值的⽐值乘以权重之和等于75分,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标准值。

第⼗条⽰范区建设⽔平评价包括发展⽔平评价和发展速度评价。

(⼀)发展⽔平评价。通过⽐较年度综合得分评价各⽰范区发展⽔平。⽰范区建设⽔平综合得分低于75分为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等于或⾼于75分为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阶段。

(⼆)发展速度评价。通过⽐较年际综合得分评价各⽰范区发展速度。⽰范区年际间综合得分增量⼩于2分为发展速度较慢,2-4分为发展速度平稳,4分以上为发展速度较快。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条各⽰范区⼈民组织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评价指标数据的采集、整理、核实,编制现代农业建设⽔平⾃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于每年6⽉底前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直属垦区报送农业部农垦局。第⼗⼆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垦局依据本办法规定,审核认定有关⽰范区⾃评价报告和评价指标数据,于每年7⽉底前将审核通过的⽰范区⾃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报送农业部现代农业⽰范区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农业部现代农业⽰范区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各⽰范区⾃评价报告,按程序审定发布年度监测评价结果。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范区⼈民对评价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完善统计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科学采集指标数据,严禁虚报数据。

第⼗五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垦局对评价

指标数据真实性负审核审定责任,应制定审核认定办法,明确数据审核责任⼈,强化监督检查。

第⼗六条农业部现代农业⽰范区管理办公室加强监测评价⼯作监督管理,对虚报评价数据和不报⾃评价报告的⽰范区,以及由于审核把关不严、数据失实导致严重后果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范区建设成绩不明显⽽丧失⽰范功能的,以及严重违反国家⼟地利⽤和损害农民利益、发⽣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范区,撤销其“国家现代农业⽰范区”称号。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公布之⽇起实施。第⼗⼋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附件1

国家现代农业⽰范区建设⽔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试⾏)⼀级指标权重⼆级指标权重

测算指标指标名称权重单位基本实现现代化⽬标值全⾯实现现代化⽬标值现状值得分备注1.物质装备⽔平14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平

7 (1)⾼标准农⽥⾯积⽐重7 % 60 75

农业机械装备⽔平7 (2)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平7 % 75 902.科技推⼴⽔平16

农业科技服务能⼒ 5

(3)⼤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服务⼈员占⽐5 % 80 95

农业劳动⼒素质 5 (4)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占⽐ 5 % 35 60农业信息化基础⽀撑⽔平

6

(5)农户计算机拥有率 1 台/百户50 80(6)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的乡镇⽐重3 % 75 100

(7)“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2 % 100 1003.经营管理⽔平21

规模化经营⽔平8

(8)⼟地适度规模经营⽐重 3 % 40 70(9)畜禽规模化养殖⽐重 3 % 60 80(10)⽔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重 2 % 50 75

农业标准化⽔平 3 (11)“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重 3 % 40 50 农业产业化⽔平 3(12)农产品加⼯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值3 倍 2.7 3.5

农业组织化⽔平 4 (13)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重 4 % 55 75- 7 -⼀级指标权重⼆级指标权重测算指标指标名称权重单位基本实现现代化⽬标

值全⾯实现现代化⽬标值现状值得分

备注社会化服务⽔平 3(14)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重3 %4 6

4.⽀持⽔平13财政⽀持⽔平8

(15)农林⽔事务⽀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重8 % 15 20⾦融投⼊⽔平 5

(16)农业保险深度 2 % 1 1.5(17)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投⼊3 元0.8 1.15.产出⽔平16

粮⾷⽣产⽔平7 (18)粮⾷总产年均增幅7 % 2 3 农产品质量安全⽔平 3 (19)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 3 % 100 100 农民收⼊⽔平 6 (20)农民⼈均纯收⼊ 6 元23000 400006.可持续发展⽔平20

耕地保护⽔平 6 (21)耕地保有率 6 % 100 100 ⽔资源利⽤⽔平 4 (22)农⽥灌溉⽔有效利⽤系数 4 0.6 0.7 农业节能减排⽔平 4(23)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4万元/吨标准煤

2.2 3

劳动⽣产率 6 (24)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6 元35000 60000

注:⾮整市推进的地市级⽰范区,数据按整市情况进⾏填报;创建范围为乡(镇)的⽰范区,数据按乡(镇)所在县的情况进⾏填报。- 8 -附件2

国家现代农业⽰范区建设⽔平监测评价指标解释⼀、农业物质装备⽔平(⼀)⾼标准农⽥⾯积⽐重

指⾼标准农⽥⾯积与耕地⾯积的⽐值,是反映农业基础设施⽀撑能⼒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标准农⽥⾯积⽐重=⾼标准农⽥⾯积/耕地⾯积×100%。

⾼标准农⽥⾯积依据《⾼标准农⽥建设标准(NY/T2148-2012)》,由各⽰范区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数据采集。统计制度建⽴之前,⽤统计年鉴中的旱涝保收⾯积代替。

纯牧业县⽤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积⽐重指标替代。计算公式: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积⽐重=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积/可利⽤草原⾯积×100%。该指标采⽤上级畜牧部门的⾏业统计数据。(⼆)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平

指各种农作物机耕、机播(栽、插)、机收的综合作业⽔平,是反映农业装备⽔平的重要指标。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平按农作物机耕、机播(栽、插)、机收⽔平分别

占40%、30%、30%的权重加权求和计算。计算公式: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平=机耕⽔平×40%+机播(栽、插)⽔平×30%+机收⽔平×30%。其中,机耕⽔平指机耕⾯积占各种农作物播种⾯积中应耕作⾯积的百分⽐,农作物播种⾯积中应耕作⾯积等于农作物播种⾯积减去免耕播种⾯积;机播(栽、插)⽔平指机播(栽、插)⾯积占各种农作物播种总⾯积的百分⽐;机收⽔平指机收⾯积占各种农作物收获总⾯积的百分⽐。该指标采⽤上级农机部门的⾏业统计数据。⼆、农业科技推⼴⽔平

(三)⼤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服务⼈员占⽐

指⼤专及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服务⼈员数占农业技术推⼴服务⼈员总数的⽐重,是反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服务⼈员占⽐=⼤专及以上学历农业技术推⼴服务⼈员数/农业技术推⼴服务⼈员总数×100%。

农业技术推⼴服务⼈员数指⽰范区内乡镇(含)以上农业技术推⼴、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服务、农业信息服务等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从业⼈员数(以在职⼈员数为准)。相关数据从⽰范区农业部门⼈事档案统计资料中采集。(四)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占⽐

指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数量与农业劳动⼒数量的⽐

值,是反映农业劳动⼒素质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占⽐=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数量/第⼀产业就业⼈员数×100%。

持专业证书⼈员是指农业从业⼈员(包括各类农业企业、合作社、种养⼤户及⼀般农民)中持有涉农专业中等及以上学校教育及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农业⾏业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证书)的⼈员。该数据由⽰范区制定规范的统计制度进⾏采集,持有⼀项以上上述证书的农业从业⼈员,不重复计算。(五)农户计算机拥有率

指百户农户拥有的家⽤计算机数量,是反映农户信息化基础⽔平的国际通⽤性指标。该指标直接从统计年鉴中获取,若统计年鉴中⽆该数据,采⽤相关部门的⾏业统计数据。(六)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的乡镇⽐重

指具备固定⼯作场所(可设在农技站、农经站等基层农业服务站,农村⼲部远程教育站,运营商代建服务站等)、基本⼯

作设备和相对固定⼯作⼈员,具有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并⽇常开展农业信息服务⼯作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例,是反映基层农业信息服务能⼒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的乡镇⽐重=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的乡镇数量/乡镇总数×100%。乡镇总数从统计年鉴中采集,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的乡镇数采⽤相关部门的⾏业统计数据。

(七)“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

指⽰范区有⽆“12316”或其他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是反映农业信息化服务能⼒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没有“12316”或其他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热线的赋值为0,有“12316”或其他形式的农业信息服务热线的赋值为100%。三、农业经营管理⽔平(⼋)⼟地适度规模经营⽐重

指⼟地适度规模经营⾯积与耕地总⾯积的⽐值,是反映农业⽣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地适度规模经营⽐重=⼟地适度规模经营⾯积/耕地⾯积×100%。

适度规模经营⾯积是指单个经营⾯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经营的耕地⾯积之和。该数据从上级经管部门⼟地规模经营统计资料中采集。纯牧业县将该指标权重加⼊畜禽规模化养殖指标计算。(九)畜禽规模化养殖⽐重

指⽣猪、⾁⽜、奶⽜、⽺、⾁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与其相应养殖总量⽐值的加权合计,是反映现代畜牧业发展⽔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畜禽规模化养殖⽐重=i i i X A ∑=?61,

其中,A为⽣猪、⾁⽜、奶⽜、⽺、⾁鸡、蛋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出(存)栏量分别占其养殖总量的⽐重,X为⽣猪、⾁⽜、奶⽜、⽺、⾁禽、禽蛋产值分别占猪、⽜、奶产品、⽺、⾁禽、禽蛋产值之和的⽐重,i为畜产品代码。

⽣猪、⽺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猪、100只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年出栏⽣猪或⽺的数量。⾁⽜、奶⽜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50头以上的⾁⽜、年存栏100头以上的奶⽜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存栏奶⽜的数量。⾁鸡、蛋鸡规模化养殖量是指年出栏10000只以上的⾁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蛋鸡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鸡、存栏蛋鸡的数量。相关数据从上级畜牧部门的⾏业统计资料中采集。

若⽰范区⽆畜禽养殖,将该指标权重加⼊⼟地适度规模经营指标计算。(⼗)⽔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重

指⽔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积与⽔产养殖总⾯积的⽐值,是反映现代渔业发展⽔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重=⽔产标准化健康养殖⽰范场(区)养殖⾯积/⽔产养殖总⾯积×100%。

⽔产标准化健康养殖⽰范场(区)养殖⾯积是指省级(含)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产标准化健康养殖⽰范场(区)的养殖⾯积之和。相关数据从上级渔业部门的⾏业统计资料中采集。

若⽰范区⽆渔业⽣产,将该指标权重加⼊⼟地适度规模经营指标计算。(⼗⼀)“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重

指该地区获得认证的⽆公害农产品、绿⾊⾷品、有机⾷品产量占当地⾷⽤农产品总产量的⽐重,是反映农产品优质、⽣态、安全⽔平和标准化⽣产⽔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重=“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农产品总产量×100%。其中,“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公害农产品产量+绿⾊⾷品产量+有机⾷品产量,⽆公害农产品产量数据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http://www.doczj.com/doc/8f13d9dc5ef7ba0d4a733bb6.html )的“国家现代农业⽰范区”专栏内发布,绿⾊⾷品产量和有机⾷品产量数据由中国绿⾊⾷品发展中⼼在农业部门户⽹绿⾊⾷品⼦站(http://www.doczj.com/doc/8f13d9dc5ef7ba0d4a733bb6.html )的“统计年报”栏⽬内和中国绿⾊⾷品⽹

(http://www.doczj.com/doc/8f13d9dc5ef7ba0d4a733bb6.html )的“统计资料”栏⽬内发布,⽰范区可从中采集。⾷⽤农产品总产量数据从当地统计年鉴或上级农业(畜牧、⽔产)部门的⾏业统计资料中采集。

⾷⽤农产品总产量为粮⾷、油料、⽢蔗、甜菜、蔬菜(含⾷⽤菌、西甜⽠)、⽔果、茶叶等7类农作物产品产量,⾁类、禽蛋、蜂蜜等3类畜产品产量以及⽔产品总产量之和。(⼗⼆)农产品加⼯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值

指农产品加⼯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值,是反映农业产业化经营⽔平的国际通⽤指标。计算公式:农产品加⼯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值=农产品加⼯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

农产品加⼯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副⾷品加⼯”等11个⼤类⾏业,具体包括:农副⾷品加⼯业;⾷品制造业,扣除“盐加⼯”⼩类;饮料制造业,扣除“碳酸饮料制造”和“瓶(罐)装饮⽤⽔制造”2个⼩类;烟草制造业;纺织业,扣除“棉、化纤印染精加⼯”、“⽑染整精加⼯”和“丝印染精加⼯”3个⼩类;⽪⾰、⽑⽪、⽻⽑(绒)及其制品业;⽊材加⼯及⽊、⽵、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扣除“⾦属家具制造业”、“塑料家具制造业”和“其他家具制造业”3个中类;造纸及纸制品业;中药饮⽚加⼯与中成药制造,由“医药制造业”中的两个⼩类合并成;橡胶制品业,扣除“轮胎翻新加⼯”和“再⽣橡胶制造”2个⼩类。该数据从上级统计部门的⼯业统计资料中采集。(⼗三)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重

指参加农民合作社的农户数量与农户总数的⽐值,是反映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重=参加农民合作社农户数量/农户总数×100%。该指标数据从上级经管部门的农民合作社统计资料中采集。

垦区和兵团以农业⽣产统⼀服务率进⾏填报。计算公式为:农业⽣产统⼀服务率=(统⼀供种率+统⼀机械作业率+统⼀技术措施率+统⼀销售产品率)/4。该指标由部农垦局制定规范的“四统⼀”统计标准,由有关⽰范区根据标准进⾏数据采集。(⼗四)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重

指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值,是反映农业社会化服务⽔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00%。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业增加值-林业增加值-渔业增加值-牧业增加值。相关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四、农业⽀持⽔平

(⼗五)农林⽔事务⽀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重

指农林⽔事务⽀出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值,主要反映财政对⽰范区农业的⽀持和保护⼒度。计算公式:农林⽔事务⽀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重=农林⽔事务⽀出/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00%。相关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六)农业保险深度

指农业保费收⼊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值,是反映⽰范区农业风险防范能⼒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业保险深度=农业保费收⼊/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00%。

农业保费收⼊是保险公司为履⾏农业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向投保⼈收取的对价收⼊。该数据从涉及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统计资料中采集。

(⼗七)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投⼊

指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值,是反映现代⾦融对农业发展⽀持程度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投⼊=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贷款数据从该地中国⼈民银⾏分⽀机构的统计资料中采集。

五、农业产出⽔平

(⼗⼋)粮⾷总产年均增幅

指该地区当年粮⾷总产与2006-2010五年粮⾷总产平均值的⽐较增幅,是反映粮⾷综合⽣产能⼒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当年粮⾷总产年均增幅=[2006~2010/51t

当年粮⾷总产/(年粮⾷总产之和)]×100%,t=测算年度-2008。粮⾷产量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粮⾷⽣产或粮⾷播种⾯积占农作物播种⾯积的⽐重低于5%的⽰范区,⽤第⼀主导产业(按棉、油、糖、果、茶、菜1、⾁、蛋、奶、⽔产品、橡胶等⾏业中产值最⼤的产业)农产品产量年均增幅指标替代。计算公式及采集⽅式同上。1含⾷⽤菌、西甜⽠。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

指省级农业⾏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监测中合格农产品所占⽐重,是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平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合格农产品样本数/抽检农产品样本总数×100%。该指标数据从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结果中采集。

(⼆⼗)农民⼈均纯收⼊

指按⼈⼝平均的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即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相应地扣除所发⽣的费⽤后的收⼊总和),是衡量农村居民⽣活⽔平的核⼼指标。该指标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六、农业可持续发展⽔平(⼆⼗⼀)耕地保有率

指本年末耕地总⾯积与上年末耕地总⾯积的⽐值,反映了耕地⾯积的变动幅度。计算公式:耕地保有率=本年末耕地总⾯积/上年末耕地总⾯积×100%。耕地⾯积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农⽥灌溉⽔有效利⽤系数

指灌⼊⽥间可被作物利⽤的⽔量与灌溉系统取⽤的总⽔量的⽐值,是反映农⽥灌溉⽤⽔利⽤效率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农⽥灌溉⽔有效利⽤系数=灌⼊⽥间可被作物利⽤的⽔量/灌溉系统取⽤的总⽔量。该指标数据从上级⽔利部门的统计资料中采集。

(⼆⼗三)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与能源消耗总量的⽐值,是反映转变农业发展⽅式、节能降耗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能源消耗总量。

能源消耗总量是指农业⽣产全过程的能量消耗量。计算公式为:能源消耗总量=机电排灌能源消耗系数×机电排灌⾯积+农⽤柴油能源消耗系数×农⽤柴油量+化肥能源消耗系数×化肥施⽤量(折纯量),机电排灌、农⽤柴油、化肥能源消耗系数(⽤氮肥能源消耗系数代替)分别为0.3869t /ha、1.4571t/t、4.7t/t。相关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四)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指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是反映农业劳动⽣产率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第⼀产业就业⼈员数。相关数据从统计年鉴中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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