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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鹏民诉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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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选民资格案件既不是诉讼案件也不是非诉案件 2.非诉案件不解决纠纷,只是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3.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1)私力救济:和解

(2)社会救济:调解、仲裁 (3)公里救济:民事诉讼 4.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1)基本法: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依据 (2)部门法: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依据 (3)程序法:以内容为依据 (4)公法:以公法、私法区分

二、 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分类

1.诉的标的:请求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2.诉的分类: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

(1)确认之诉:对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 (2)给付之诉:判令履行一定义务

(3)变更(形成)之诉:对既存、无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4)非诉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问题,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确认调解协议无效不是诉,也不是确认之诉

(5)分类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

1.构成:

(1)本、反诉具有牵连关系,不要求是同一法律关系 (2)主体:反诉中主体具有同一性(P9例题) (3)时间:一身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

(4)管辖:向本诉受理提出,违法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除外 (5)程序:本诉、反诉适用相同法律程序 注:

(1)反诉中,当事人地位与本诉并不相同 (2)反诉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3)二审中提出反诉,法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当事人同意二审一并裁判的除外

(4)是不是反诉,要看被告基于什么法律关系主张什么权利(P11例2)

三、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当事利义务平等

2.同等、对等原则:对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 3.辩论原则:

(1)时间:整个诉讼过程,执行程序和非诉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2)内容:实体和程序 (3)形式:书面和口头

(4)主体:当事人,证人没有辩论权

(5)约束性辩论原则:只能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自认事实予以认定 4.处分原则: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外的权利不得作出裁判 5.诚实信用原则:

(1)时间: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包括执行 (2)对象:当事人和其它参与人 6.检查监督原则 (1)对象:只监督及其工作人员,不监督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当事人和其它参与人、 (2)行为:不仅监督裁判也监督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3)抗诉、再审建议要求满足再审条件 7.支持起诉原则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

(1)适用:一审、二审、再审、选民资格案件和

(2)人民陪审员:适用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和按一审的再审诉讼程序,非诉程序不适用陪审员制度

(3)评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评议过程保密 2.独任制:

(1)适用: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注:

(1)适用独任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

(2)适用合议制不一定都是普通程序(选民资格案) 3.回避制度:

(1)对象:审判人员、员、鉴定人、翻译、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2)事由:利害关系;参与过前一审判程序;

(3)申请方式:口头、书面;申请期间停止工作,紧急情况除外 (4)决定:审判人员院长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定

(5)救济:申请人可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被申请人无权复议 (6)时间:辩论终结前 4.公开审判:

(1)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隐私 (2)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

(3)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公开 5.一审终审的情况:

(1)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仅指确认婚姻关系有效无效,不包括解除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 (2)小额诉讼程序 (3)调解书

(4)裁定,有三个例外 (5)最高法的裁判

(6)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四、 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1.人民调解的约束力相当于合同,没有既判力,确认后具有强制力 2.达成人民调解后,不能就原纠纷起诉,只能就调解协议起诉 3.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不得起诉

(二)管辖概述

1.管辖权恒定

2.专门管辖:军事只管辖当事双方都是军人的案件

(三)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重大影响案件 (3)海事、海商案件 (4)公益案件 (5)专利纠纷案件

(6)仲裁相关案件:除国内仲裁的保全由基层管辖外,其它都由中院管辖 2.高院:本辖区重大案件

3.最高法:全国重大案件;认为应当管辖的案件

(四)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和特殊情况下的被告就原告

(1)当事人所在地的判断:常居地—>户籍地—>原户籍地(已迁出、尚未落户) (2)被告就原告的情形:被告失去自由,无法确定被告国内住所  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身份关系案件  被告下落不明、失踪的身份关系案件  被告被监禁、采取强制措施  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

(3)原告、被告地均可管辖:

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被告在不同辖区  离婚诉讼案件,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

(4)总结:双方情况相同,原告就被告;被告情况有特殊,被告就原告 2.特殊地域管辖: (1)侵权纠纷:

 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地、被告所在地管辖

 产品侵权,生产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2)合同纠纷:

 原则: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有管辖权

 例外:合同未履行且约定履行地与当事人住所无重合时,被告住所地管辖 (3)其它特殊地域管辖:

 公司诉讼: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合并分立等公司内部纠纷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 运输合同纠纷: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 运输侵权纠纷: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降落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 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

(4)总结:公司诉讼、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 3.专属管辖:

(1)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农村土地承包、房屋租赁、建设施工合同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管辖

(3)遗产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继承财产所在地 4.书面协议管辖:

(1)内容:合同或其它财产纠纷 (2)管辖:相关地均可管辖 (3)形式:书面约定

(4)选择:约定多个管辖地的,任选一个起诉

5.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权的判断: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法定管辖

(五)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1.共同管辖:两个以上由管辖权

2.选择管辖:原告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起诉;最先立案的管辖,后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

(六)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已立案的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有管辖权的管辖 (1)被告在答辩期未应诉答辩;被告应诉答辩的,获得应诉管辖权 (2)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地域管辖,也可以发生在级别管辖 2.指定管辖:

(1)报请上级管辖过程中,下级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作出前,下级已经作出裁判的,上级指定管辖的同时应当一并撤销原裁判

(2)情形:有管辖权的不便管辖;已经移送管辖一次;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 3.管辖权转移:均需报上级批准 (1)下级认为应当由上级管辖

(2)上级认为确有必要当由下级管辖,报上级批准后转移给下级审理;

下级不得主动要求审理上级管辖的案件

(3)确有必要的情形:破产程序有关债务人的案件、群体案件、最高法确定案件

(七)管辖权异议

1.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

2.主体:当事人,第三人无异议权

3.二审发回重审、再审不得提出管辖异议

五、当事人

(一)诉讼权利能力

1.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法人:始于成立,终于注销

3.其它组织:始于领取执照,终于注销

4.有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分公司)

(二)诉讼行为能力

1.自然人: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

2.法人、其他组织: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三)常见的适格当事人

1.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注明字号信息 2.个体工商户:

(1)有字号:以字号为诉讼人,列明经营者信息

(2)无字号: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为共同诉讼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4.村委会、村小组:村委会、有财产的村小组为当事人 5.挂靠:

(1)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当事人 (2)起诉挂靠人:挂靠人单独作为被告 6.法人:

(1)注销前:以法人为当事人

(2)未经清算注销:以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当事人

7.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当事人;起诉派遣单位的将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四)公益诉讼 (五)当事人变更

1.实体权利义务转移:

(1)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所做裁判对受让人有效力 (2)受让人可以申请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可以准许

(3)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可以追加受让人为无独三

六、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

1.特征:若干个相同的法律关系,经当事人同意 2.本质:诉讼标的的合并

(二)必要共同诉讼

1.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一个当事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有效 2.常见的共同诉讼人:

(1)挂靠关系:权利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人 (3)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

(4)法人分立: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共同诉讼人 (7)赡养费追索:所有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8)遗产诉讼:全部继承人为共同原告,部分起诉的,未起诉继承人仍应列为原告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0)劳务派遣侵权:权利人主张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11)共有财产受到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所有共有人为共同原告 4.共同诉讼人的判断依据:对争议标的是否有连带关系或共有关系

(三)诉讼代表人制度

1.条件: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 2.人数:2-5人

3.权限: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和解需要被代表人同意 4.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形式: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2)代表人确定方式:共同推选—>当事人自己参加(必要诉讼)、当事人另行起诉(普通诉讼)

5.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形式:普通诉讼

(2)代表人确定方式:共同推选—>提名与 当事人协商—>指定 (3)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代表人,可另行起诉 (4)程序:公告—>权利登记—>裁判 (5)裁判结果对未登记的当事人有效

七、第三人

(一)有请求权第三人

1.参诉理由:认为自己权利被当事人侵犯,将原告、被告一并作为被告起诉,提出的诉讼

2.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3.参与方式:自己提起,不能依职权 4.参加时间: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6.有独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的,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7.有独三之诉是一个与本诉的诉

8.有独三与共同原告的区别:是否有相同法律关系(P82例1)

(二)无请求权第三人

1.条件: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 2.参加方式:依申请或追加 3.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1)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可以上诉

(2)调解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须无独三同意,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不生效 4.不能作为无独三的情形: (1)无利害关系

(2)与当事人有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受理对此无管辖权 (3)产品质量纠纷中,已被认可质量无问题的人 (4)善意第三人

5.无独三与共同被告的区别:是否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条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裁判确有错误 2.时间:知道被侵权6个月内 3.管辖:原裁判 4.程序:一审程序

八、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1.权限:是全权代理,可以代理被代理人的所有诉讼行为 2.来源:法律授权

3.性质:与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法律效果

(二)委托当事人

1.范围:律师、法律工作者、亲友;单位、社区、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2.一般授权:不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得和解、反诉、上诉

3.特殊授权:经明确授权可以实施授权的内容

4.效果:有代理人,除离婚案件外,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九、证据

(一)当事人陈述

1.可以要求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 2.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又欠缺其它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其主张事实

(二)书证与物证

1.国家公文推定为真,但可以通过反证推翻

2.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应当有制作人员、负责人和单位的签章 3.单位材料制作者人拒绝调查,拒绝出庭,材料无效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自然人、单位

2.证明力: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定案 3.证人出庭:

(1)申请时间:举证期间届满前申请 (2)证人不得自行出庭

(3)补助范围:必要支出和误工费

(4)补助承担:败诉人承担,申请证人出庭的人垫付,通知的垫付

(5)保证书:证人应当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的不得作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六)鉴定人

1.鉴定机构选择: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指定 (2)依职权决定监督: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指定 2.鉴定人出庭:

(1)情形: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需要鉴定人出庭 (2)不出庭的效果: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证据 3.专家辅助人:

(1)程序:当事人在举证期间申请,通知1-2人参加 (2)法律效果:专家辅助人意见相当于当事人陈述

(3)注:专家辅助人只能依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适用回避

(七)勘验笔录 十、证明 (一)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

(1)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事

(2)法律法规已经推定的事;仲裁、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 (3)由已知事实和生活经验推定的事实 (4)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5)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明;日常生活领域的经验法则不需要证明 2.自认制度:

(1)身份关系、国家公共利益不得自认

(2)自认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3)委托代理人可以对一般事实进行自认,无特别授权不能对对方诉讼请求进行自认,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时,若当事人在场无否认表示,代理人自认有效 (4)当事人默认视为自认

(5)调解中的自认,对调解失败后的诉讼无效

(二)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

(1)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的前提

(2)当事人是证明主体,不承担证明责任 (3)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不可能双方承担 (4)证明责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2.证明责任的分配:

(1)原则:主张积极实施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证明的内容:

 受害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存在过错(过错责任)  加害方:免责事由,不存在过错(过错推定) (3)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 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举证倒置

 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举证倒置  高空坠物的过错举证倒置 (4)其它侵权的特殊举证责任:

 高度危险作业:加害方对受害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 动物致害:加害方对受害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 产品责任:加害方对存在免责事由举证

 专利纠纷:侵权者对行为未侵权承担举证责任 3.证明标准:

(1)一般:高度可能性

(2)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赠与、遗赠:排除合理怀疑

(三)证据保全

适用情形 启动方式 启动时间 解除 决定 管辖 是否担保 诉中证据保全 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 依职权或依申请 举证期限届满前 受理 可能造成损失的,要担保 诉前证据保全 情况紧急 依申请 起诉前 30日内不起诉,裁定解除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被告人住所地、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要担保 (四)证明程序

1.举证

(1)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确定或当事人协商 (2)举证时间:一审不少于15日;二审不少于10日 (3)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期满前,向申请延长 (4)逾期后果:

 确有合理理由:视为未逾期  对方当事人无异议:视为未逾期

 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予采纳,与案件确有相关,予以采纳,并训诫罚款 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予以采纳,并训诫 (5)需要在举证期限前实施的行为:

 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调查证据、申请责令证据持有人提交证据(申请提交、收集各类证据) 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 申请证据保全

2.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情形:身份关系;公益诉讼;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公共利益;程序性事项 (2)质证方式:不质证,只听取当事人意见 3. 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情形:当事人不便于申请

(2)质证方式:按照申请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3)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4)救济:本级复议一次

4.质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不公开质证 5.证据的认定

(1)非法证据排除:严重违法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不能单独定案的证据:

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证言  未成年人、精神病不相当的证言

(5)证据持有人恶意毁灭证据,致使证据无法使用的,可以予以拘留、罚款

十一、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保全

适用情形 启动方式 解除 裁定 管辖 是否担保 诉中证据保全 依职权或依申请 5日内,紧急情况48小时 受理;二审收到报送案件后,二审保全 可以责令担保 诉前证据(财产)保全 依申请 30日内不起诉,裁定解除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被告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要担保 执行保全 履行期届满5日内不申请执行,裁定解除 有执行管辖权的 可以不要担保 1.保全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保全的担保物权人占有的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3.救济:不服保全裁定,可同级复议一次

4.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对保全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二)先于执行

1.范围: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抚恤金

2.情形:权利义务明确;迫切需要;当事人申请;有履行能力 3.担保:可以要求担保,拒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救济:同级复议

5.同级复议:回避、调查取证、保全、先于执行

6.上级复议:罚款、拘留、执行异议管辖、执行行为异议

十二、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拘传:

1.对象:

(1)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被告;

(2)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情的原告、被告 2.程序:两次传唤不到

(二)罚款与拘留

1.情形:妨碍作证、影响证据;妨碍司法人员;拒不履行裁判;扰乱法庭秩序 2.批准:院长批准

3.幅度:拘留不超过15日;罚款10万以下;单位罚款5-100万

4.单位妨碍诉讼、妨碍执行:对单位处罚款;对负责人可以拘留、罚款 5.单位拒绝协助:对单位处罚款;对负责人处罚款,仍不协助可拘留

十三、期间与送达 (一)期间

1.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入期间,当事人在途时间计入期间

2.期间的耽误与顺延:障碍消除10(刑诉5日)内申请;决定是否顺延

(二)送达

1.直接送达:可通知当事人领取;可交给成年家属,离婚案件有特殊 2.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拍照录像;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3.电子送达:须受送达人同意,在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意;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不可电子送达

4.委托送达:委托对象只能是

5.转交送达:政治部、监狱、强制教育机构

6.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回执(非送达回证)记载时间为准

7.公告送达:国内公告60日,国际公告3个月视为送达;支付令、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十四、调解

1.调解仍是行使审判权,属于公力救济,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 2.调解范围:

(1)积极范围:离婚、简易程序中家庭、继承、劳务、交通、工伤纠纷和相邻关系、宅基地、合伙协议、小额诉讼纠纷应当先行调解

(2)排除范围: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适用调解

3.调解的适用:一审、二审、再审均可调解;执行不可调解

4.调解一般不公开: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除外;内容不公开,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除外

5.调解书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另行起诉的条款,不予准许 6.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1)签收生效

(2)一审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调解结案的离婚、收养案件;即时履行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后拒收的,不影响调解生效 (3)二审、再审必须制作调解书

(4)调解结案的案件一般不制作判决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求的,可以制作判决书

(5)担保:调解中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将调解书送达担保人,担保人拒收不影响担保效力

(6)无独三:无独三不承担义务的,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生效;承担义务的,拒收调解书调解不生效,应当及时判决 7.和解:

(1)和解撤诉:撤诉还可再起诉

(2)和解后制作调解书:有强制力,可强制履行

十五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

(1)原告是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正确 (3)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由 (4)有管辖权

2.处理:7日内作出处理 3.起诉状:书面、口头

4.一事不再理:案件经过实体处理,再起诉不予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可再起诉;撤诉后可再起诉 (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生效后,有新情况当事人起诉的,作为新案件受理 (3)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事实、新情况,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当事人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新事实,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5)重复起诉的判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前后诉讼当事人相同  前后诉讼标的相同

 前后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二)庭前分流程序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进行调解

3.去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庭前会议:只交换证据,不质证;庭前会议认可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三)撤诉和缺席判决

1.撤诉:

(1)撤诉:原告、有独三、反诉被告 2.按撤诉处理:

(1)情形:经传唤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缴纳受理费 (2)后果:仍可再起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缺席判决的情形:

(1)不允许撤诉的原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

(2)被告经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四)诉讼障碍

1.延期审理:决定

(1)需要出庭的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 (2)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调取新证据、新鉴定 2.中止审理:裁定

(1)需要确定继受诉讼参与人 (2)一方不能参加诉讼 (3)以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 3.诉讼终结:裁定

(1)一方当事人死亡,无继受人 (2)离婚一方当事人死亡

(3)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4.一审审限:6个月,可延长6个月

(五)判决、裁定、决定

1.判决:

(1)诉讼离婚的一审判决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2.裁定 3.决定:

(1)回避、拘传:同级复议 (2)罚款、拘留:上级复议 (3)内部关系 (4)延期审理

(六)诉讼文书公开

1.对公众公开:生效裁判,不包括调解书; 2.当事人除评议笔录外均可查看

十六、简易程序 (一)适用前提

1.情形:基层的一审案件 2.排除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一方人数众多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 (4)国家公共利益 (5)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适用程序

1.依职权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2.协议适用:当事人约定适用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约定适用普通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传唤、送达方式简单

2.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不得缺席判决 3.举证期间:不超过15日

4.审限:3个月(行政诉讼45天)

5.先行调解的情形:家庭、邻里、争议小、标的额小 (1)劳务纠纷

(2)婚姻和继承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纠纷 (4)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小额诉讼纠纷

6.裁判文书简化:可简化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

(四)程序的转换

1.普通程序不得转换为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裁定

(1)审限起算:立案之日起算(刑诉是从转换之日) (2)已确认的事实可不再质证

(五)小额诉讼

1.适用:标的额在上一年度省人均工资30%以下的简易程序案件;符合标的要求海事海商案件

2.审判:一审终审,包括三个裁定 3.排除情形: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对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4.举证期限:不超过7日

5.裁判文书简化:可省略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

十七、公益诉讼

1.起诉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检察机关

2.起诉条件:有公共利益受损的初步证据,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损害 3.管辖:

(1)一般情形: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中院

(2)海洋污染: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措施地 4.受理公益诉讼后,10日内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5.其他机关、组织参与诉讼

(1)开庭前,其它机关组织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裁判后,其它组织另行提起公益诉讼,不予受理 5.和解、调解

(1)公益诉讼可以和解、调解

(2)和解、调解后,应当制作调解书,不允达成和解而许撤诉 (3)和解、调解协议应当进行公告

(4)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撤诉,但不能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 6.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起诉 7.公益诉讼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8.公益诉讼不能提出反诉

十八、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起诉与受理

1.情形: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6个月内向原裁判起诉

2.审查:应在收到材料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在10内提出书面意见 3.处理: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普通程序7日内处理) 4.不予受理的情形: (1)非诉程序不予受理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不予受理,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受理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 (4)公益诉讼

(二)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组成合议庭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2.诉讼地位:原裁判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无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3.中止执行:原告提供担保,可中止执行 5.与再审的关系

(1)一般情形: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启动再审的,将撤销之诉并入再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并审判,可以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列明第三人

(2)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中止再审

十九、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

1.主体:原告、被告、有独三、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2.上诉期:判决15日,裁定10日(行政诉讼,刑诉判决10日,裁定5日) 3.形式:书面上诉,口头上诉无效 4.二审当事人地位:

(1)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列明原审地位;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无被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被上诉人的确定:自己的请求影响谁的权利义务,谁是被上诉人

(二)二审程序

1.审理的范围:限于上诉请求(刑诉为全面审查) 2.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1)不服三种裁定

(2)当事人上诉明显不成立 (3)适用法律错误

(4)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

(三)二审结案

1.二审裁判

2.二审调解: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签收后,视为原判决撤销,调解书上不写撤销原判

3.撤回起诉: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不得再起诉 4.撤回上诉:原判决生效 5.调解不成的处理:

(1)一审遗漏诉讼请求,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一审遗漏当事人、有独三,二审中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一审不准离婚的诉讼案件,二审认为应当准许离婚的,二审中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经当事人同意二审可以一并裁判

(4)二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经当事人同意二审可以一并裁判

二十、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述

1.再审对象:

(1)判决书排除情形:非讼程序、特别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可二审) (2)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不可再审 (3)调解书:

 启动:调解书确有错误

 当事人申请: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 启动:调解书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二)再审的启动

1.启动:

(1)本级启动:院长发现有错,报审委会讨论决定 (2)上级启动:上级认为有错 2.当事人申诉

(1)生效的裁判有错:管辖错误不是再审理由 (2)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 (3)管辖:

 原则:向上一级申诉

 例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可向原审申诉 (4)期限:

 一般:生效之日6个月内

 例外:证据原因、判决依据变更、审判人员违法,知道6个月内 (5)效果:申请不中止执行 (6)处理:3个月 3.启动:

 抗诉:上级向同级抗诉,上级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 检察建议:向同级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备案;提请上级提起抗诉 4.当事人向申诉

(1)法定情形:3个月内作出处理  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 逾期未作出裁定  再审判决有错

(2)作出处理后,不得再次向申诉

(三)再审的审理程序

1.审理

(1)启动的再审:谁启动谁审理

(2)启动:接受抗诉的审理,证据问题可以交由下一级审理 (3)当事人申请:中级以上再审,依法向基层申请再审除外;上级裁定再审,可自审、交由任一下一级(包括原审)审理 2.再审程序:

(1)中止原判执行:抚恤金、赡养费、医疗费、工资报酬除外 (2)重组合议庭 (3)确定审理程序 3.再审范围:

(1)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刑诉是全面审查)

(2)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不予受理(二审是调解后另行起诉) 4.再审结案: (1)裁定 (2)判决

(3)发回重审:仅适用按二审程序的再审 (4)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视为撤销

(5)撤回起诉:一审原告撤诉,一并撤销原判决,并不得再起诉

(6)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再审;再审认为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可以上诉

审理方式 调解 撤诉 一审 必须开庭 特殊情况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可再起诉 二审 原则上开庭,可不开庭 必须制作调解书 不得再起诉 再审 必须制作调解书 不得再起诉 二十一、特别程序 (一)概说

1.特点:

(1)不适用辩论程序 (2)不适用调解

(3)不适用人民陪审员

(4)基层管辖,一审终审,不能再审 2.审限:30日

3.管辖:选区所在基层

(二)选民资格案件

1.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申诉前置: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不服申诉才能起诉 3.起诉时间:选举5日前

4.起诉人范围:起诉人不要求有利害关系

(三)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1.启动:利害关系人申请

2.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

3.处理:宣告失踪的,同时制定财产管理人 4.财产管理人变更:

(1)代管人申请变更的,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2)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的,告知另行起诉当前代管人,按普通程序审理 5.亡者归来: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原判决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1.启动: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2.管辖: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

3.选定代理人:除申请人以外的近亲属担任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指定;情况允许的应当讯问本人意见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

1.启动:公民、法人、组织 2.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 3.认定条件:

(1)1年无人认领收归国有;

(2)公告期间有人认领,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 4.需要公告的情形:

(1)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受理后可以公告 (2)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协议应当公告

(3)非讼程序: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主财产;公示催告程序

(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1.启动: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生效30日内;书面、口头 2.管辖:任一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 3.不予受理情形:

(1)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 (2)涉及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3)涉及物权确权、知识产权 4.处理与救济:

(1)当事人收到裁定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知道后6个月提出异议 (2)确认后可强制执行

(七)实现担保物权

1.启动:担保物权人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

3.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管辖范围的,组成合议庭

4.处理:无实质性争议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有实质性争议的告知另行起诉 5.救济:当事人收到裁定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知道后6个月提出异议

二十二、督促程序

1.申请条件:

(1)给付标的为金钱和有价证券 (2)债务到期,金额确定 (3)债务债权人无其它纠纷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可以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 2.担保人、保证人不能作为被申请人 3.管辖:债务人所在地基层 4.处理:15日内作出裁定 6.效力:

(1)自作出之日生效

(2)债务人应当在收到15日内清偿

(3)逾期不清偿也不提出异议,可强制执行 7.异议:

(1)效力: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转入诉讼程序,起诉日期为申请支付令的时间,申请一方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2)处理:  15日内提出

 书面提出异议,口头异议无效

 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向其它起诉,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二十三、公示催告程序

1.适用条件:票据被盗、遗失 2.启动:票据最后持有人 3.管辖:票据支付地基层

4.止付通知:受理时通知支付人止付,并在3日内公告,公告不少于60日 5.效力:支付人停止支付,票据转让行为无效 6.法律后果:

(1)申报:除权判决前,权利人申报权利,且票据一致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除权判决: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要求支付人支付

(3)只能依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只能宣告票据无效,不能宣告票据有效 (4)公示催告独任制;宣告无效组成合议庭

7.救济:利害关系人在知道判决公告1年内向判决起诉

二十四、执行程序 (一)执行管辖

1.管辖:地域管辖都是一审和财产所在地 (1)裁判:一审、财产所在地同级

(2)非讼审判文书:受理、财产所在地基层 (3)非讼执行文书:被告所在地、财产所在地

(4)共同管辖:先立案的管辖,后立案的撤销案件 2.执行管辖异议:

(1)期限: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

(2)处理: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案件(诉讼管辖为裁定移送) (3)救济:上级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变更管辖:

(1)条件:受理6个月未执行 (2)程序:申请人可向上一级申请

(3)处理:本院执行;裁定其他执行;责令执行执行

(二)执行的启动

1.移送执行: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以下情形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机构 (1)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生效2年执行时效内提出申请

3.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书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4.委托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履行,受托应在15日内执行,不得拒绝

(三)执行担保

1.适用条件:申请人同意,可以决定决定暂缓执行 2.暂缓期限:同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的结果::

(1)暂缓期间,转移担保财产的,恢复执行

(2)暂缓期满仍不履行,强制执行担保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执行和解

1.执行过程中可以和解,记入笔录,不能制作调解书;执行不能调解 2.和解效力: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结案 3.恢复执行:

(1)一方受欺诈、胁迫,申请恢复执行的,可以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2)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五)代位申请执行

1.主体:申请人、被执行人 2.效力:

(1)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不得向被申请人履行 (2)有异议的,15日内提出

(3)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可强制执行 3.异议:

(1)方式:书面、口头

(2)执行:对无异议部分执行

(3)效果:次债务人提出异议,不需审查,不得强制执行 4.:只能代位执行一次,不得再代位

(六)参与分配

1.对象:自然人或其它组织,不能使法人 2.条件:

(1)多个到期债权人并取得执行依据,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分配 (2)债权为金钱债权

(3)担保物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参加分配

3.程序: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1)对方案无异议,按方案进行分配

(2)对方案有异议,通知无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 无异议者不反对异议的,按异议修正分配方案后进行分配  无异议者反对异议,异议人以反对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4.民诉中的救济

(1)上诉:管辖异议、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

(2)同级复议:申请回避、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3)上级复议:罚款、拘留、执行异议管辖、执行行为异议

(六)执行行为异议

1.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事由:执行程序违法 3.程序:书面异议 4.期限:15日 5.救济:上级复议

(七)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提出方式: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2.审查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3.后续处理:

(1)提起再审: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

(2)执行异议之诉:与原裁判无关;不服可上诉;案外人承担证明责任;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为原被告

4.第三利的保护:

(1)诉讼中:恶意串通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一有独三、无独三参加诉讼

(2)判决生效后,执行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后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不能提起再审,只能继续通过撤销之诉解决

(3)执行中: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对裁定不服,不得再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申请再审

(十四)变更、追加当事人

救济:

(1)上级复议:法定情形,无需事实判断,如追加合伙人 (2)另行起诉:需要进行判断是否有责任,如出资不实

(十五)执行中止和终结

1.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2)案外人异议 (3)等待继受人 2.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执行依据被撤销

(3)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和继受人;确无偿还能力 (4)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 3.终结本次执行:

(1)被执行人仍应当履行偿还义务,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2)情形:同时满足

 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报告财产  发出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  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  立案超过3个月

 已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 (3)后果:

 申请人发现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 终结5年内,每6个月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

(十六)执行措施

1.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执行义务,向报告收到执行通知1年前的财产情况 2.补充报告:财产变动后,10日内补充报告 3.强制支付迟延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利息:针对金钱履行义务

(2)迟延履行金:针对行为履行义务;造成损失双倍赔偿;无损失确定 4.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公告、登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出境:依申请,必要时依职权 6.征信系统、媒体公布

7.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生活费;非发表著作、发明;金融机构准备金、营业场所

二十五、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管辖:

(1)牵连管辖:合同、财产权益纠纷;无住所;沾边就管 (2)协议管辖:合同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协议 (3)专属管辖:三个专属管辖 2.期间:

(1)答辩期间、上诉期间:无住所30天

(2)审限:所有涉外诉讼,不受一审、二审审限

3.送达: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国内无住所,可通过外交送达等8种送达 4.司法协助

(1)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2)对判决的承认:当事人直接向中院申请;外国申请 (3)对仲裁的承认:当事人向财产地、被执行人住所地中院申请

二十六、仲裁概述

1.设立:不按行政区设立;只在地级市以上设立,区县一级不设立 2.范围:

(1)可仲裁:财产纠纷

(2)不可仲裁: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扶养;行政争议 3.基本制度: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二十七、仲裁协议

1.协议形式: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2.协议内容:仲裁合意、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3.协议冲突:

(1)约定可裁可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对方未在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2)约定多个仲裁机构的,双方协议选择一个,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无效 4.协议的效力:

(1)的应诉管辖权:约定了仲裁的,一方向起诉,应当裁定驳回;但首次开庭前对方未提出异议的,继续审理

(2)仲裁条款性:合同变更、解除、无效等,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 (3)仲裁协议对继受人、继承人有效;对债权债务的受让人有效,另有约定或受让人反对、不知道仲裁协议的除外 5.效力的确认:

(1)管辖:仲裁委(非仲裁庭);约定仲裁机构、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管辖

(2)确认优先

(3)时间:首次开庭前申请,逾期未申请确认,仲裁委有权仲裁

二十八、仲裁程序

1.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仲裁委提交裁定

2.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由基层管辖,其余均由中院管辖 3.组成:

(1)先确定组成形式:独任庭、3人合议庭

(2)程序:双方各指定一人,共同制定或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独任庭适用首席指定方式 4.回避

(1)决定:仲裁员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回避由仲裁委决定

(2)后果:重新指定仲裁员;仲裁庭决定已进行的仲裁是否重新进行 5.审理方式: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但均可协议约定

6.撤回申请:撤回申请后,仍可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仍具有排除诉讼的效力 7.缺席裁决:同民事诉讼缺席判决

8.和解:撤回仲裁或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不履行和解,可重新仲裁

9.调解:当事人自愿应当调解,裁决前可以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签收后生效

10.裁决:

(1)作出:少数服从多数,无法形成多数时,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同意见仲裁员可不签名

(2)内容: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可以不写 (3)签名:持不同意见的,可以不签名

(4)补正:文字、计算错误、遗漏事项;实质性错误不能补正

(5)生效:作出之日生效

二十九、司法与仲裁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

1.启动:当事人申请

2.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3.一方申请执行裁决、一方申请撤销(非不予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后续终结或恢复 4.法定期间:2年

(二)撤销仲裁裁决

1.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违背公共利益的裁定 2.时间: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 3.管辖:仲裁委所在地中院

4.情形:无协议,不包括协议无效、超范围、组成违法、证据问题、仲裁员违法 5.撤销效果: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起诉 6.处理结果: (1)驳回申请 (2)撤销申请

(3)中止撤销程序,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伪证、隐瞒证据情形,不必重组仲裁庭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情形:同撤销仲裁裁决

2.排除: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调解书、依据和解制作的裁决书的;申请撤销被驳回后又申请不予执行

3.后果: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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