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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疏散指示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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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疏散指示系统设计规范

1 传统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1.1 疏散指示方向固定,容易把人员引入火场; 1.2电压为220V,火灾时消防水四溢容易伤及消防人员; 1.3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透光性在烟雾状态下不好; 1.4 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无检修提示; 1.5 系统不节能。

2 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优点

2.1 针对建筑物内任意位置均有疏散预案, 基于自适应算法软件在火灾 时自动

形成最佳疏散路径,标志灯按最佳路径指示疏散方向;

2.2安全电压供电确保消防人员人身安全;

2.3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火灾时闪烁发光,透光性好; 2.4 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系统有故障提示,便于检修; 2.5采用LED光源,每盏灯耗能1W,系统节能。 3 疏散区域

3.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 划分为水

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 域。

3.1.1 水平疏散区域: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防烟楼梯

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避难层(间) ;直升飞机 停机坪。

3.1.2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 间、防

烟楼梯间);室外楼梯。

3.1.3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消防控制

室;消防水泵房;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自备发电 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 疏散照明照度要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 321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IX,照明区域边缘的

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lx.

3.2.2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IX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 制方式

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A 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 灯具)。 B类系统一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C类系统一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

具)。

D类系统一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2系统选择

4.2.1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

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 或 D 类系统。

C类

4.2.2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 源型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2.3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 流疏散

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 C类或D类系统。

4.2.4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 源。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 志复合

灯具;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

5.1.2 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 时,能

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1.3 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 5s.

5.1.4 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的应急

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 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5.1.5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 工作,

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 工作状态。

5.2 系统设计

A 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2.1 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 或自动

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 用照明

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 工作状态。

B 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的建筑

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 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5.2.4 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 应急照

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5 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 池组及

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5.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 分配电

箱的工作状态。

5.2.7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 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2 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

5.4.4 在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 IP65的要求。

5.4.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 内的配电

间。

5.4.6 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宜单独设置在每个防火分区,分配电箱宜安装 在配电间

或竖井内,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时应选用防水防火性能的 分配电箱。

5.4.7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配电箱或 的

应急输出支路。

8单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 10kW,三相供电的 集中电源的

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 30kW.

C类和D类系统一自带电源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4.9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的转

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 入应急工作状态。

5.4.10C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 灯具、应

急照明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0D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 灯具、应

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1D类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部分的设计应符合 B类系统的要求 5.4.12系

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信号;

2 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部位, 选择最优安全逃生路径, 优 化疏散

指示路径;

3 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

4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 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4.13 系统的供电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1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 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 2h.

5.4.14 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 应接收火灾报警控 制器的

全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宜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疏 散预案。

5.4.15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 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 方案的

功能。

5.5 疏散指示标志牌的设计 5.5.1各类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

标志,设置在 2 个 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的疏散线路之间。

5.5.2蓄光型标志牌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 25lx 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 正常照

度不低于 40lx 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

5.5.3疏散指示标志牌应设置在地面或 1m 以下的墙面上。 5.5.4 疏散指示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改变指示方向的疏散线路上。 5.5.5 在疏散线路中不应设置与应急疏散无关的标志牌。 5.6 线路敷设

561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干线在竖井外敷设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阻燃导线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 敷设在不燃烧体 内,且

保护层厚度不小于 30mm;

2 阻燃电缆应在防火线槽或防火桥架内敷设; 3 矿物绝缘电缆或 A 级防火电缆可在桥架内敷设。

562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阻燃导线,竖井外成束 敷设时应

在防火线槽内敷设,分支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5.6.3应急照明分支线路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6 疏散区域的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6.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 划分为

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 域三类。

6.2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2.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6.2.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6.2.3 避难层(间)。 6.2.4 直升飞机停机坪。 6.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3.1 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 6.3.2室外楼梯。

6.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6.4.1 消防控制室。 6.4.2 消防水泵房。

6.4.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6.4.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6.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 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 6.5.2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2,

1.0IX,照明区域边缘的

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lx.

6.5.3 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IX.

6.5.4 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

于 40: 1.

6.5.5 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IX.

6.6应急照明灯具在60º ;到0º ;水平线视角内(图中阴影 部分)的

表面亮度不应大于 200cd, 60º ;到90º ;垂线视角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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