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注: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③相邻的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④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条 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条执行。
第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条规定执行。
第条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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