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特签定本安全协议书:
1.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到 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3.学生在校生活、 学习期间,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 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①损害时间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 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②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 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
6. 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7. 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2 岁以下严禁骑自行车上下学, 出现交通事故的与学校无关; 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8. 学生严禁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器、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由 肇事者承担责任。
9. 学校严禁学生购买零食、冷饮及不卫生的食品,学生违反规定购买食用后造成意外事故 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0. 严禁学生私自到深水潭、池塘、水库洗澡,因此造成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11. 学生上下学,学校要求家长或监护人遵照学校作息时间接送。
12.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2016年9月1至2017年7月6日。
班主任签字:
家长(学生监护人)签字: 学生姓名:
2016年 9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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