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淆。
5.在药房内醒目位置设立药品效期警示牌。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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