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省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安全进行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学校不负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以及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六)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七)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八)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嬉戏玩耍发生的;
(九)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4、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负责任。
5、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赔偿责任;如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由学生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负责。
6、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有肇事方负责;学生未满12周岁严禁骑自行车上路,违者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玩火炮、玩鞭炮、玩锐刃钝器物、
玩危险玩具,因此发生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证明学校、老师明知上述危险情形发现而不制止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8、有正规合法接送学生专用车辆接送学生上放学的村居,学生一律乘该车上放学。上学未进校门前,放学离校后,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由车主负责。禁止学生乘坐不具备运营要求的车辆由此发生的意外伤害,学校概不负责。无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的学生必须有家长接送,如因家长不履行责任,或学生不按学校要求而出现意外事故,学校概不负责任。
9、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清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0、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库等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1、学生由学校集体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2、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13、在学校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在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侵犯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学校可报告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1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后双方应承担本协议的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责任,有效期为学生在本学校本学年学习期间。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班主任签字:
乙方(学生监护人)签字:
年级 班 学生姓名
2011年8月28日
附一学生因病、因事离校程序: 学生因病、因事离校须:到总务处填写离校登记表 通知家长到校 等候家长到校 家长到校在离校登记表上签字 领学生离校
附二学生到校时间:
秋冬季:上午到校8:00,放学11:40,下午到校1:00,放学3:55 夏 季:上午到校8:00,放学11:40,下午到校1:30,放学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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