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探微

来源:六九路网
法治视点 The rule of Law Perspective 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探微 口孙桂华 【摘要】从管理过程中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统一、诉讼过程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及审判过程中社会 公正与司法公正的统一等视角研究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逻辑辩证关系,可知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结 合有其理论基础和逻辑必然。应强化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双向互动,从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 【关键词】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创新 近年来,能动司法己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的一 个重要理论话题和现实课题。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诸多学 者多方位、多角度地探讨了能动司法的价值意义、内涵特征、 基本要求、边界限度、现实途径等问题,对这些重要问题的阐 释,有利于整体推进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进一 步正确认识和把握能动司法也有所裨益。 从现实的维度来看,能动司法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步得到 推广,实务部门也开始意识到能动司法的重要性。然而关于能 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互动问题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基于此, 有必要对此作一探微式的研究,深入探讨能动司法与社会管 理创新二者之间的逻辑辩证关系。 能动司法中的社会管理创新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转轨期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 期,社会矛盾的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给司法裁判带来一些新的问 题。这些问题也给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带来了可以预 见和难以预见的困难和风险。要把社会管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 化轨道,依法规范各种社会行为、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 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人民法院必须要充分 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和引领作用,通过正确运用法律技 术,法律推理,妥善解决在社会转型进程中遇到的各种司法问 题和社会危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通过司法审判职能,构建共有精神家园。能动司法主要是 通过司法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追求公平正义,促进社 会和谐。司法审判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法院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及法院除了考虑法律规定之外,还要考虑 具体案件的事实、法律原则、道德、政策、民问风俗、社会效果 等因素。通过行使审判权对争议事实加以判断,确定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发挥好“社会调 节器”的作用。 94 1人民论坛.PEOPLE-S TRIBUNE 通过司法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即公 正,其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的追 求。公正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一个经久不衰的论题,人们通 常将公正视为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社会公平正义, 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 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在现代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成为各 民主国家司法活动所要追求的总目标和所要遵循的总原则。 在西方国家的观念中,合乎宪法、法律规定的法院就是公平和 正义的法院,公民受这种法院的公平审理是一种权利、一种法 律救济,因而不得被剥夺。公平正义也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总原 则,在我国,公平正义原则除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 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外,还特别体现为通过司法公正达到社会 公正。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通过个案正义维护和 促进整个社会公平正义,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首要的价值目 标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伸张社会的 正义,这也正是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要义之所在。 社会管理创新中凸显能动司法 在社会管理方式转变的历史进程中,最主要动力的就是 创新社会管理。社会管理需要何种因素的参与是一个大的问 题,而应有法治意识则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社会管理创新要有法治意识。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 革大调整时期,而我国也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我国社会 正在大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文化体 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等诸多方 面的调整和改革,同时也出现了利益冲突。从另一个角度可以 说是社会现实与宪法价值的冲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社会管理创新要有法治意识,特别需要法律从制度层面提供 律效果;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法过程中,还要充分 坚实的保障。 发挥主观能动性,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使法的秩序、自 社会管理创新要有能动司法。社会管理深刻变革的进程 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使执法的结果得到 之中,必然要打破不符合科学发展的原有社会秩序,原有社会 社会的公认,进而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无论法律效果还是社 秩序的不断变化,必然要面临利益格局调整,这是一个阵痛的 会效果的实现都依赖于人民法院运用主观能动性所进行的司 过程,同时又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随着社会纠纷 法审判行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是展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日益增多,纠纷的种类日益新颖,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 的平台。 诉求也在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变化。人们之所以有这样的诉求, ’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是有机统一的。立法的依据和驱 也是基于对司法审判优势和优点的认同。化解社会的方式有很 动力是最终实现社会效果即法的价值:而法律效果的实现是社 多,有行政方式、经济方式、道德方式以及我们所谈论的司法 会效果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一个既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又有 审判方式等。 良好的法律效果的裁判才是正确的裁判。任何两种效果相背 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视域下,有的社会 离的裁判,都将是错误的裁判。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实  矛盾不能以党委的名义来解决,当然也不能以政府的名义来解 际上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不会得到真正拥护和支持的。决;有的社会矛盾本身就是经济纠纷,也不能用经济手段来解 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性,法律的进  决;有的社会矛盾靠道德因素是根本无济于事的。相反,在社 程和社会进程也存在着差异,法律对社会生活不是具体调整,会矛盾的诸多解决方式中,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 只是一般调整,法律并非无所不包,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一 占有很大的优势,人民法院代表着国家的公权力,具有国家强 切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且成文法相对于社会发展还存在着滞后 制力,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又可以通过调解、仲裁 性,这些都使得法律规范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着缺漏和盲区。因 发挥其国家职能机关的民主性和自觉性。 此,法律在反映社会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职责和 智慧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在司法审判和执法过程中,遵 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双向互动 管理过程中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统一。首先,在国家治 循立法本意、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彰显法的公正价值,遵循 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判过程中社会公正与司法公正的统一。在我国,公平正  理方面,凸显人民法院的政治作用。人民法院的政治作用突出 义既是人民群众的普遍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表现在它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实施审判职能的政治效果上,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要目标就是要通过发挥司法职 而政治效果从根本上来讲是人民法院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 能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 利益的一种国家和社会的评价,它突出反映了司法对当前政策 重要内容,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和重要保障。在 的支撑作用。由于司法的政治效果与法的价值理论在终极关怀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人民法院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 上具有一致性,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需求具有吻合性, 效果的有机统一,就要努力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活动来实现司 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同质性,因而对政治效果 法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个案的公正裁决来实现整个社 的尊重也必然就是对法律效果的坚持和对社会效果的固守。 其次,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裁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引 导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在我国当前经济转型期,新型违法、 犯罪案件不断出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 会的、公众心目中的公平正义,把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寓于每 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决当中,从而达到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有 机统一。嚼垦匿斓 【作者为平顶山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项目 “基于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人本发展政策支撑体系研究” 责编,张蕾 其立法有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在某些时候也无法 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司 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B563】 法解释或个案裁判等手段,针对法律规范与社会管理中存在 的制度空缺,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 推理等法律技术,促成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完善。 司法公正彰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效 果和社会效果是互为因果并且互相包含的。一方面,在司法公 正的彰显过程中,人民法院要通过执法活动实现法律的预期目 标,对社会生活产生导向作用和正面的影响,要实现司法的法 l 2013/05/R ̄总第403期l 9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