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法证糖排噤瓤卿 警察_ 戋童穰 墼 嚣由裁量权是警察的固有权力,而且通常是一种“应急 权”0纵观排除规则的发展史,美国法院对警察滥用裁量 权的行为尤其是过失行为一直犹豫不决 法官们极不情愿地干 擘 务,而不应是具体侦查行为合法性、正当性的衡量者。因此。我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以实现法院审判公正与程序公正、司 法纯洁性为目的.遏制警察非法行为是其附带后果.而不应成 预警察的“应急能力”——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紧张、不确定与 快速因素卷入其中。正是排除规则体系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内 为出发点。由此,将非法证据分为两类:一是故意的、恶性的非 法行为所获得的言词证据.比如通过刑讯所获得的被告人口 供,应当适用排除规则.不仅是为了保障宪法性权利.更因为它 在紧张关系.以遏制警察非法行为为目的的排除规则体系在美 国不断收缩 因此.以遏制警察非法行为为目的的排除规则是 靠不住的。本文主张,考虑到职能分工的现实、审判权与侦查权 使命的差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代表司法正直性、纯洁 性的法院.在现代警务的发展征途上应当扮演合宪性审查义 为程序公正所不能容忍:二是基于裁量权的滥用与越权行为所 获得的证据,比如缺乏程序要件的搜查、扣押所获得的证据,交 由警察内部审查与行政惩戒更为合适 (摘自《政法论坛》2O10年第4期) 文◎顾培东 参 ≯ l l。“≯。 囊_曩 。 l¨_∞囊一一-≯一麓 誓善I-掣≮ 下对能动司法在学术层面上的 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既有知识上 素。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是以司法独立性 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 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基本条件的.因 此.对于国情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能动 司法在实践形态上对西方司法能动主义 应既有保留,又有创新和发展.同时应从 1讨论,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从 的缘脉关系.也有现象上的同质性.但由 于各国政治及司法制度的不同.两者亦 有一定区别.总体上应将中国能动司法 视为世界法治语境中司法能动主义的一 种特殊形态 中国能动司法的内容主要 西方司法能动主义追溯我国能动司法的 源头.有关能动司法的故事.总是从“马 伯里诉麦迪逊案”讲起:在语词上.也往 往是将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混同使 用 二是讨论者通常根据各自对西方司 法能动主义的认识和理解来评价中国的 能动司法.并且往往截取西方司法能动 主义的某一或某些特性与内容.比附中 国的能动司法.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作 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中国的能 体现为这样四个方面:一是把追求社会 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导向:二是 多方而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 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 以多元社会规则、多重社会价值作为司 法的考量依据:三是把调解作为处理社 会纠纷的常规性司法方式:四是把便民、 利民作为司法运行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 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 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 部审判运行机制 (摘自《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侦查程序改摹要 。 j :撇 开或个制度人差.对异于。涉“侦嫌查犯”罪系的指行法为律所授进权行(或的许调可查)活的动国。家本机文关对 现行侦查制度提出以下改革设想:第一。侦查权的配置。检察机关 行使国家公诉权,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分别负责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实行侦查:公安机关 和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采取强制侦查行为.须经人民检察 院同意: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采取强制侦查行为.须报经上一 级检察院批准。第二,侦查中的检警关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 可将检察机关近年试行的“检察 】导侦查”加以提升.把单纯的引 一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有 “陈述的自由”的权利。第六.虽然因侦查具有强制性行政性等普 遍性特征而使各国的侦查活动具有诸多共同特点.但由于制度背 景和基本诉讼结构的不同.各国的侦查制度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 别,形成了不同的侦查模式。典型的、最具代表性的模式有两种: 种是以当事入主义诉讼观为支撑的对抗制侦查模式.这种模式 将国家侦控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视为当事人,双方当事人 平等享有调查罪案的权利.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优于他方当 事人的侦查权 另一种是由职权主义诉讼观主导的非对抗制侦查 导取证关系上升为侦查程序中法律层面的检警关系。第三。建立 “二步式”侦查制度。即将侦查过程明确地分为初步侦查和正式侦 查两个阶段。侦查机关因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移送案件而 获知犯罪信息后.可进行初步侦查。经过初步侦查后,认为确实存 模式。我国现行侦查制度存在诸多主要存在下列缺陷:第一。享 有侦查权的主体多元.但法律没有最终明确侦查权的归属.以致 实践中刑事案件的侦查各自为政.彼此讳莫如深.侦查机关问既 缺乏配合协作,更难以统一适用法律。第二.侦查机关实施的各种 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即应制作“立案决定 书”予以立案,并展开正式侦查。第四,技术侦查及秘密侦查入法。 第五.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废除第9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 强制侦查行为缺乏应有监督。第三,侦查机关限制或者剥夺公民 人身自由的权力过于扩张并缺乏制约 (摘自《政法论坛》201O年第3期) 2010年第1O期{司法实务),总第1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