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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六九路网
第16卷第3期 2010年5月 工会论坛 Trade Unions’Tribune V01.16 NO.3 May.2010 【经济新视点】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研究 韩 宁 (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摘要]驰名商标,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概念。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驰名商标不仅能给其所有 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增强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但是我国目前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驰名商标所有者的权利 极易遭到非法侵害。因此,只有健全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不受侵害,从而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淡化;完善 [中图分类号]DF5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153(2010 J03—o079._03 【作者简介]韩宁(1978一),女,山东滨州人,法学硕士,济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一、驰名商标概述 较高的声誉”,只将其作为第五条列入了当事人主张 商标驰名时所需要提供的证据之一,从而对驰名商 标概念进行了精确界定。 (二)驰名商标的特征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又称为“世所共知商标”、“著名商标”、 “周知商标”等,该词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中叶一些 西方国家判例法中的英文“Well—Know Mark"o j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知名度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公布的《驰名 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55(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第1款中将驰名商标界定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 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 驰名商标一般是由普通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 用,达到了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而形成的,因 此,较高的知名度是它的重要特征。 2、标志性强 商标”。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 释》)中第一条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为“在 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我国法律 中驰名商标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我国驰名商标的地域限制为“中国境内”,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商品通常具有更佳 的品质,更好的信誉,更为相关公众所青睐。因此, 驰名商标具有很强的标志性,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 驰名商标无疑是其中的佼佼者,对相关公众有着很 强的吸引力。 3、侵权率高 这种限定与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般地域原 则相适应,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是国内法需要解 决的问题。 驰名商标不仅代表着优良的商品品质,较高的 商业信誉,还代表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 能力,因此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假冒、仿 冒等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根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相关公众”应 理解为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 的消费者,生产前述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 以及销售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等相关人员。 第三,“享有较高的声誉”作为驰名商标概念的 组成部分其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从驰名商标的词 源“Well—Know Mark”来看,其内涵并不包括“享有 较高的声誉”。《规定》中第三条列举的证明商标驰 名的证据材料中将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条件加以详 细列举,从而更有利于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把握。 (一)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意义 1、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国际义务 自1925年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修改并 增加了驰名商标的规定后,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 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 终达成并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也 将驰名商标列入了保护范围。这就必然的导致了对 驰名商标保护的程度将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来衡 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我国 79 《新解释》在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中去掉了“享有 韩宁: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研究 作为《巴黎公约》、((Trips协定》等国际公约的成员 国,理应承担公约中规定的建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的义务。 2、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 的需要 与对一般商标的侵权行为不同,针对驰名商标 的侵权行为除了一般的假冒和仿冒抢注外,还表现 为淡化行为。暗化和丑化是商标淡化的基本表现形 式,而严重的淡化行为一退化则会直接导致驰名商 标显著性的丧失。由此可见,在工商业活动中,驰名 商标受假冒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程度 远甚于普通商标,因此,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制度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1、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特殊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相同或类似 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 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 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 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 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 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和《规定》第六条的内容,我国对驰名商标在 注册和使用中的保护有以下特点: 第一,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注册和使用的 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而对于注册驰名商 标实行跨类保护,禁止注册使用的范围扩大到不相 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 第二,在注册、使用中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 为表现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进行注 册,或复制、摹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主要部分 进行使用。 第三,根据《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容易导致 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商标和被诉商标 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 的驰名商标与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某种特定 联系。“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 能受到损害”是指由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驰名商 标与被诉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联系,从而使驰 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市场声誉受到贬损。 2、在企业名称登记中的特殊保护 依据国务院2002年8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 80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所 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 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 记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这就给予了驰名 商标在企业名称登记中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殊保 护。因为普通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只有在相同或 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才构成侵权。 3、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特殊期限的撤销权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驰名商标所 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非法注册、使用、抢注驰名商 标等侵权行为的撤销权,并且对于恶意注册,赋予驰 名商标所有人无期限的撤销权,不受五年的时间限 制。这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巴黎公约》 第六条(之二)规定“对于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 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的,不应当规定时间限 制”。 三、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中若干个 问题的探讨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不可分割的,对驰名 商标的认定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没有保 护,认定就无意义。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首次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我国自从1985年加 人《巴黎公约》至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一直 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但由于我国好多相关法律法规 起步比较晚,其中的有许多缺陷亟待完善。 (一)将商品质量列入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中 在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商 品质量,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商 品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信誉, 驰名商标商品的质量更具有重要性,甚至关系到驰 名商标的生死存亡。 我国商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促使生产,经营者 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 利益是商标法的制定目的。商标法第七条也规定商 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的商品质量负责,因此,驰名商 标的认定标准中也应当然强调商品质量,从而督促 商品生产者重视产品本身而不是一味宣传商标。 (二)扩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未注册的驰 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只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驰名 商标是其使用者凭借良好的信誉经过长期的苦心经 营,使商标达到了为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而形成的, 商标注册与否与其是否驰名没有必然的联系。因 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应过多的关注其本 韩宁: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研究 身是否注册,而是应当更多的关注驰名商标本身凝 结的商誉。 商标进行认定。且《新解释》中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 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即驰名商标包 括了未注册商标,所以法院完全可以对未注册商标 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1、降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显著性是驰名商标注册的一个前提,但是很多 驰名商标商品长期在较广的范围内销售,广为消费 者熟识,即使其本身没有注册,但仍然不能否认其显 著性,而这种显著性也能够起到区别商品的作用。 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适当放宽注册的要求。 (四)健全对驰名商标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侵权 人的打击力度 1、强化对驰名商标的管理制度 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实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商标局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 2、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 工管理的体制,对驰名商标的日常管理要通过驰名 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 商标注册人的举报、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 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商标淡化是通过对他人 驰名商标保护组织的信息通报等予以加强,特别是 商标的淡化作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平时的商标管理工作中宣 商标的知名度。反淡化法的实施有利于驰名商标所 传商标法、指导企业商标工作、纠正违法行为等来体 有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防止商标淡化行为损害驰 现。_2 J因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也理所当 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然地由其负责,除了商标认定工作制度化外,还要对 3、对驰名商标的诉讼保护 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加以完善。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的诉讼保护,可规定一些 2、适当的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 便于查明驰名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如实行举 在世界各国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 证责任相对倒置等,由被告提出其商标与驰名商标 标本身所凝聚的巨大商誉使得驰名商标更易招致假 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证据,若被告未能证明则要承担 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损害,而其侵害后果也相应 败诉的风险。 的比侵害普通商标的后果更严重的多。因此,对于 驰名商标是其所有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驰名商标的损害赔偿不宜单纯适用《商标法》第五十 经过长期经营形成的。无论注册与否,商标的所有 六条的规定,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 者都是市场平等的经营者,他们的利益都是正当的。 被侵害人在被侵害期间因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包 因此应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不 括被侵害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相类似的商品上,实行跨类保护。 而是应当采取“惩罚性原则”,除没收侵权人的非法 (三)授予人民法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权 收入,还可视情节的恶劣程度,对侵权人处以赔偿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 害人损失或非法所得的若干倍惩罚。以此来达到对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目的。 解释》第二十二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 参考文献: 的请求,只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法 [1]陈春梅.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J].实 律并未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未注册的商标是否驰名 践中课题,2008,(18). 进行认定。 [2]米占青.加强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必要性[J].商业 根据《规定》行政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包括 文化(学术版),2008,(8):1. 未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也应当有权对未注册驰名 .【3]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法律 出版社,2001.198. (责任编辑:滕元良) On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D Trademarks HanNing,GaoYunpeng 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well—known trademarks are showing a strong competitive advantage in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ocmpetition in the market.Well—known trademarks not only can bring the owners huge economic benefits。but also can enhance a country’S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However。China’S current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well— known trademark rae not perfect。and the一曲tS of the owner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are easily infrigned.Therefore,only a osund system of leg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China can more effectively pmtmt our country’S well—known trade— marks from infrignement-and thus increase our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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