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电 协 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为了维护双方利益,保证用电安全,规范用电,杜绝事故,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电方式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通过现有供电线路向乙方提供电源。 第二条 用电计量、电价及结算方式
1、双方约定以现安装电表作为计量器具,作为电费结算依据。 2、乙方用电按照非居民用电性质实行缴费,经双方协商同意电价暂定为1.10元/度(遇电价调整时,在此基础上上调)。
3、甲方按规定周期每月抄表一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用电管理规章制度,乙方每月5日前到甲方结清上月电费。 4、电费结算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乙方可以预存电费。
5、乙方向甲方缴纳20000元用电押金,待乙方终止用电且结清用电电费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全额退还乙方。 第三条 产权分界与用电管理
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动力柜内开关(含相关闸刀及新设线路和计量表)为界,产权分界点以上线路和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在其非人为损坏和计量不准时负责更新。产权分界点以下线路及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维护管理。
接入用电所需要的电表和互感器等设施由乙方自行到合规部门校验后提供给甲方安装。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按照约定不间断供电,除城市供电部门停电和紧急情况停电外,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停电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电,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逾期不缴纳电费,甲方在两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供电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收取违约金,交清电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在12小时内恢复供电。
3、乙方的供电线路按照国家规定自行敷设,日常维护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由于乙方线路或用电设备设施产生的一切事故和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4、甲方提供的电源只做乙方自用,乙方不得私自改变供电性质,不得转接他人,否则甲方给予乙方5000元罚款,并由此产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5、乙方应定期检查线路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事故影响,重大情况下通报甲方。
6、对任何一方提出的电表计量不准,由提出方负责复核和校验费用。对电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计量不准甲方应当更换,甲方根据乙方前三个月平均用电量和实际用电情况估算本期电量电费。
7、乙方终止用电,未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