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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挪用公款、贪污、介绍贿赂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六九路网
马某某挪⽤公款、贪污、介绍贿赂⼀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平舆县⼈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23刑初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民检察院。

被告⼈马某某,现住平舆县。因涉嫌犯挪⽤资⾦罪于2020年7⽉28⽇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3⽇经平舆县⼈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由平舆县公安局执⾏逮捕。2020年10⽉20⽇被平舆县监委留置于驻马店市监委留置管理中⼼。辩护⼈杨⼴运,河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民检察院以平检⼆部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马某某涉嫌犯挪⽤公款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于2021年2⽉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梅、韩献民出庭⽀持公诉,被告⼈马某某及其辩护⼈杨⼴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罪

2019年,被告⼈马某某利⽤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采取虚假列⽀的⼿段,以虚列2014-2015年下学期98个班级班主任收费班级奖、虚列2014年特困新⽣减免借读费、虚列平舆县第⼆⾼级中学2014-2015学年下期值班⼈员加班补贴等名义将单位公款共计36.56万元占为⼰有。⼆、挪⽤公款罪

被告⼈马某某在任平舆县第⼆⾼级中学原后勤副主任期间,负责收取及保管平舆县第⼆⾼级中学2015年春季⾄2017年秋季每学期的学⽣学费,利⽤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挪⽤保管的单位公款共44.5万元⽤于个⼈证券交易进⾏营利活动。

2015年7⽉29⽇,被告⼈马某某将所收取的平舆县第⼆⾼级中学学费20万元存⼊个⼈在中原银⾏所开的银⾏账户(62×××60),后转⼊⾃⼰在⼯商银⾏所开的个⼈银⾏账户(62×××41),后⼜转⼊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账户(17×××59)⽤于证券交易。

2015年8⽉19⽇,被告⼈马某某将所收取的平舆县第⼆⾼级中学学费20万元存⼊个⼈在中原银⾏所开的银⾏账户(62×××60)中后,转⼊⾃⼰在⼯商银⾏所开的个⼈银⾏账户(62×××41),后⼜转⼊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账户(17×××59)⽤于证券交易。

2016年1⽉1⽇⾄5⽇,被告⼈马某某将所收取的平舆县第⼆⾼级中学学费4.8万存⼊个⼈在农商银⾏所开的银⾏账户(62×××56)后,2016年1⽉13⽇转⼊⾃⼰在⼯商银⾏所开的个⼈银⾏账户(62×××41),2016年1⽉14⽇将其中的4.5万元转⼊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账户(17×××59)⽤于证券交易。三、介绍贿赂罪

被告⼈马某某在任平舆县第⼆⾼级中学原后勤副主任期间,接受孙某(张某母亲)的请托向时任校长朱某推荐介绍张某到平舆县第⼆⾼级中学任代课教师,孙某为达到让⼉⼦张某转为平舆县第⼆⾼级中学的正式教师的⽬的,于2011年10⽉让马某某转交给朱某5万元现⾦,被告⼈马某某收到该款后将其中的1万元据为⼰有,将剩余的4万元现⾦送给朱某,后朱某安排张某到平舆县第⼆⾼级中学任教并为其解决平舆县第⼆⾼级中学正式教师编制。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有相关书证、证⼈证⾔、被告⼈的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马某某⾝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第三百⼋⼗四条第⼀款、第三百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公款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马某某⾃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异议,当庭表⽰认罪认罚,但对贪污罪的⾦额有异议,辩称其涉嫌犯贪污罪36.56万元中的31万系其因公⽀出,但当初忘记⼊账,应当从指控数额中扣除。希望从轻处理。

辩护⼈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异议。2、量刑⽅⾯,马某某介绍贿赂罪系主动交代犯罪⾏为,挪⽤公款已全部归还本⾦。贪污罪中指控⾦额不符,其没有将31万据为⼰有,应予以扣减。3、被告⼈认罪认罚态度好,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国法,受贪欲之⼼的驱使,利⽤职务上的便利,⾮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挪⽤公款进⾏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贪污罪、挪⽤公款罪和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挪⽤公款罪、介绍贿赂罪的事实及贪污罪的部分事实,本院予以⽀持。被告⼈马某某当庭辩称其涉嫌犯贪污罪36.56万元中的31万其因公⽀出,但未⼊账,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被告⼈马某某当庭供述因平舆县第⼆⾼级中学涉民事诉讼,账户被法院查封,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其在中原银⾏办理账户⽤于存取⼆⾼的公款,后在审计时发现有36.56万元的资⾦缺⼝,所以采取虚假列⽀的⼿段,造假开⽀进⾏平账。其所供述的31万元确系因公⽀出,发⽣在审计前,且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31万元已⼊账,故应当将该31万元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被告⼈马某某涉嫌犯贪污罪的数额应当变更为5.56万元,公诉机关指控有误应予更正。被告⼈马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挪⽤的44.5万元公款在案发前已归还,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马某某及辩护⼈关于贪污犯罪数额应当扣除31万元及被告⼈认罪认罚、挪⽤的公款已归还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关于被告⼈马某某犯介绍贿赂罪系被告⼈主动交代的意见,经查,该犯罪线索已被监察机关掌握,后对被告⼈马某某进⾏讯问时,其对该犯罪事实予以认可,系坦⽩,⾮主动交代,故对辩护⼈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款、第三百⼋⼗三条第⼀款第(⼀)项、第⼆款、第三百⼋⼗四条、第三百九⼗⼆条、第六⼗七条第三款、第六⼗九条、第五⼗⼆条、第五⼗三条,《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民币⼗万元;犯挪⽤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民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并处罚⾦⼈民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20年7⽉28⽇起⾄年2024年1⽉27⽇⽌。所判罚⾦于本判决⽣效后五⽇内⼀次性缴纳完毕)。

⼆、对被告⼈马某某贪污的5.56万元、介绍贿赂的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起⼗⽇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 腾审 判 员  刘艾薇⼈民陪审员  李⽟华⼆〇⼆⼀年四⽉九⽇书 记 员  张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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