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报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含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5)消防设计文件(包含:设计说明,消防设计图纸,装修设计图纸,水电设计图纸和暖通设计图纸等有关消防设计图纸。还包含设计文件刻录光盘);
(6)对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7)对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8)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2.申报材料说明
(1)第2项、第3项的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第4项的消防设计文件样式及内容必须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公通字〔2009〕21号)的规定。
(3)第5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能体现建设工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及总平面状况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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