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9.03.17
• 【字 号】穗国房字[2009]269号 • 【施行日期】2009.03.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 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
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9〕269号)
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16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抓好学习宣传活动
(一)各区(县级市)局要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53号)的要求,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细化学习宣传工作方案,坚持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一是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好行业内部的宣传学习工作,使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规体系,推行诚信自律公约,建立健全服务等级标准,规范行业市场竞争秩序。
二、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备案”制度 (一)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制度。
依照《条例》第赋予的职责,各区(县级市)局要尽快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制度,规范备案的内容和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完成备案工作。 (二)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赋予的职责,各区(县级市)局要加快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结合《关于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472号)的要求,在2008年开展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方法,加大催办和监督检查的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履行备案义务。 (三)完善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
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赋予的职责,各区(县级市)局要进一步完善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备案、发放备案回执及备案事项的更新工作,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91号)的相关要求,督促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主动配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依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和《通知》的相关要求,事处、乡镇负责具体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运作及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工作。各区(县级市)局应主动与事处、乡镇加强协调配合,将《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最基层,做好工作的相互衔接,落实好相关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基层。 四、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修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做到“思想到位、措施到位、效果到位”,切实发挥省条例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义。加强与规划、建设、计生、、价格、维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于6月25日前书面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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