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总则
17.1,1 一般要求
17,1.2 标准
17.1.3
17.1.4
17.1.5
17.1.6
17.1.7
17.1.8
17.1.9
17.2
17.2.1
17.2.2
17.3
17.3.1
17.3.2
17,3.3
17.3.4
17.3,5
17,3.6
安全性 安装工具与设备 建造者之工作 接地 测试 测试设备 竣工证书 保护 保护 竣工 装饰、安装 材料与工艺的一般要求水晶玻璃构件 水晶件的尺寸和间距 黄铜构件 黄铜表面整饰 灯罩 17.3.7 磁性底座
17.3.8 细木作
17.3.9 反光罩
17.3.10 构造
17.3.11 电器总则
17.3.12 外部线路
17.3.13 电线线路
17.14 灯泡数量
17.3.15 灯
17.3.16 安装总则
17.3.17 固定方式
17.3.18 加工图
17.3.19 样品
17.3.20 备件材料
17.1 总则
17.1.1 一般要求
本条规范应与4图纸)和其他一切被认为与本章内容相互补充的条款一起阅读,承担本工程的分包入应负责提供所有工具、材料及一切为从事完成并维护本工程所需要的用具。
17.1.2标准
所有临时和永久的电器安装包括电缆管道、电缆套管、电缆、电线、扬销、插座和所有电器连接装置、设备及每种说明的仪器应持合:中国标准、中国实用手则的规范规定,包括建筑电器规范,制造的指示与建议和当地规范。
17.1.3安全性
应采取一切安全措施防止人员受到伤害并防止建筑,固定构件,连接件及其内部受到火灾和任何损坏。
17.1.4安装工具和设备
分包人应确保他的机器、工具和设备可与当地电力系统兼容保证所有电器连接牢固并恰当的接地和倍合中国安全规范。
17.1.5建造者之工作
位于结构内的所有孔洞,管傍及类似设备将按照分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的要求由其他专业施工预留。分包人应确保所有电线,线缆的端头均安全绍缘并适宜连接固定构件。
17.1.6接地
所有电器安装及与之相连的设备均应按照中国规范接地并应符合当地规范要求。
17.1.7测试
分包人应测试所有经其安装的电器工程,总承包人与设计师有权利要求分包人自费测试任何材料和工程以证明该工程的完善及有效率、并在需要的情况下要
经常测试盲至工程被批准。
应对线缆,管线倡和线盒的安装与连续性进行测试并应符合中国规范。测试应在该类设备与任何开关和配电终端相联接之前进行。任何被认为有缺点的工程
的被补救或替换。
17.1.8测试设备
分包人应测试所有经其供应和安装的电器设备、任何被认为有缺点的工程均应被补救或替换。
17.1.9竣工证书
分包人向总承包人呈交一份正本,三份副本之证书,证明所有工程均按照中国规范,建筑电器设备之要求经过检验和测试。
17.2 保护
17.2.1 保护
分包人有责任保护本规范所涉及的电器工程此类工程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之一,分包人应自费修补或更换,由于缺乏足够保护或安装不慎而引起的任何损坏,分包人自行研究防范当地的破坏因素并采取所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17.2.2竣工
在本规范所涉及的电器工程安装竣工时,分包人应确保所有工程完好无损和清洁。
17.3 灯饰安装
17.3.1 材料与工艺的一般要求
所有供应之材料应为同类产品中最佳者及所有工程应符合现代工程实践之最佳原则,并由具备能力的工人进行安装。
17.3.2水晶玻璃构件
所有水晶吊灯支架均应为Schoeler,手工切割之水晶玻璃构件,应提供供应商证书。
17.3.3水晶玻璃构件的尺寸与间距
除非另有注明,水晶玻璃构件的大小分别以吊灯支架的种类所标注。一般而言,水晶玻璃链之间的间距为5mm,水晶构件的间距应在加工国上清楚注明。
17.3.4黄铜构件
除非图纸上另有说明,灯的金属部分尖由黄铜管、片、条或铸件制成,在需要铜焊的位置上应打底至平滑并被磨光,在适应的地方零件可由螺丝连接起来,不同构件的黄铜尺寸应由制造商建议,但最基本的前提是灯应耐用可以承受办公楼的频繁使用(有时为滥用)而无过分弯曲或破裂,这点对于旋转接头与底板尤为重要,并应对样品进行强度检查。
17,3.5黄铜表面整饰
所有由黄铜制作的构件之可见部分应是具有光泽吕磨光的表面,或镀金或磨
光。在规定需镀金的黄铜构件表面以相当于1.5微米厚的24K镀金做饰面。再上一层渭漆烘干。
在规定磨光或密封的黄铜表面,应以烘干革命的肩漆或相符者作为磨光黄铜的饰面。
在上肩漆之前,分包人应确保所有暴露的黄铜表面均已磨光并以请漆制造商建议的溶剂加以清理。分包人将被要求提供由灯饰安装日开始计算的三年保证期,应保证饰面不会变暗,凹
陷,起泡,剥落或任何形式的变色与变形。分包人应记录灯饰在安装之前在贮藏处的温度与湿度状况。
17.3,6灯罩
除非另有说明,灯罩应以仿造的泰丝式麻掺入丙烯酸化合物制成,颜色为米色,风格按图纸要求,顶部与底部边缘应为相匹配的布料或按照说明的布料以缝合方式相接。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丝罩应有衬里,灯泡与灯罩之间应有足够的空
间防止灯罩烤焦或燃烧。
17.3.7 磁性底座
灯饰的磁性底座应与图纸所示的尺寸和形状近似,投标商可对批准之形状或尺寸提出个性建议以满足他们通常的生产范围或库存,规定之形状和尺寸的变化
幅度由设计师批准。
17.3.8细木作
在图纸所示的木截面或灯的一个部分的位置,木材应为柏木或按照规定,饰面应为着色并刷有请漆符合批准的细木表层之标准。
17.3.9反光罩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反光罩均应为有刻痕薄板。
17.3.10 构造
设备中可换的零件应被设计成具有足够空间修理,并重新安装这些构件,而无损于安全性。
17.3.11电器总则
所有设备均应在220V电压正常工作。最大的吊灯瓦数在细目表中有所说明、大吊灯电路应分开若干条,每条最大不超过15安培,当吊灯被注明用于紧急情况时,在固定构件中应具备一条专用线路以75瓦一盏灯供电。
17.3.12外部线路
外部线路应为抗热阻燃以PVC绝缘的铜线缆,能够经受大温度,在该温度下线路可正常使用而无变形,其照明作用和安全性不会受影响。
17.3.13电器线路
所有密封的电器线缆为1.5mm单芯抗热线缆符合B.S.6500,所有电器连接构件必须符合Institute of Electrical Engineers‘ 线路规范及适用于制造商所在地及使用灯饰所在地的有关条例与手则。
17.3.14灯泡数量
灯泡数量与吊灯内的光点数量由供应商建议。
17.3.15灯
除非另有说明,钨丝灯应为螺纹口及日光管应具有G/S盖帽。
17.3.16安装总则
所有的灯必须供货完全,并准备妥当用以安装,包括所有的支架、固定夹及螺丝等。
17.3.17固定方式
指定供应商可以自行建议固定方式,该方式必须清楚地标明在加工图上。位于假天花内的所有支撑点和悬挂点将由其他人根据吊灯供应商提供的荷载计算再安装。
所有被注明的直接固定于天花底部的吊灯应具有足够的固定点,井以螺纹杆和螺母确保固定构件的安全和简易连接。
直接固定于结构拱底的固定构件应由指定供应商安装,并必须在加工图上注明。
17.3.18加工图
指定供应商必须提供一套完整的按比例的加工图。该图作为合同的一个部分,应该消楚注明水晶玻璃的构造,组合件,电器构件,总瓦数,总重量,悬挂与布局安排,供应商应全面负责,提供足够的细部以确保现场装配简易,天花及天花内悬挂系统的固定方式足够以支撑吊灯重量。
指定供应商可自行对设计图纸作微小调整,但任何修改均需总承包人批准。
17.3.19样品
每种台灯和堵上支架灯的样品应在大量生产之前提交设计和总承包人,吊灯上装饰构件:如不同尺寸的水晶玻璃、磨光黄铜及镀金黄铜等的样品应在制造之
前提交设计师和总承包人批准。
17.3.20备件材料
作为合同的部分,指定供应商必须提供每种尺寸的规定总量的3%一5%作为备用水晶玻璃构件,用以维修和破损时的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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