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与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交通秩序,预防车辆事故以及其他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明确交通安全的具体项目及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安全技术部负责公司厂区人员、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3.2仓储中心和分拨中心负责各自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和日常检查,负责各自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4 工作要求
4.1行人通行规则
4.1.1在生产区域行走,要注意周围的环境,注意来往车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及时通过。不准穿越安全警戒线。
4.1.2除遇紧急情况外,人员在室内和工作场所(厂房)不得奔跑。
4.1.3在起重机吊运物体过程中,不得在吊运物下行走。
4.1.4遇到物品堆放较高或贴有危险标志的地方,应当避开并绕行。
4.2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1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2.2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2.3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4.2.4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照明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4.2.6 仓储中心和分拨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4.2.7 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4.2.8厂内机动车辆由安全技术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4.2.8.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4.2.8.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4.2.8.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2.8.4车辆事故记录。
4.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准操作与资格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
4.3.2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
4.3.3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3.4 使用,叉车作业时,禁止携带人员行驶,铲车外面禁止站人。
4.4 厂区道路
4.4.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
4.4.2 进入厂区、车间等危险地段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铲车、叉车不得超速行驶。
4.4.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4.4.4不得随意在道路上堆放货物阻碍交通,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堆放的物品,应经生产部批准。
4.4.5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4.5事故处理
4.5.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公司财产的同时,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部报告。
4.5.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组织相关人员、事故单位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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