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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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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八

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批予专营权以在指明路经营公共巴士服务,就该等服务的经营及维持的规管,以及就其附带和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第230章 第25D条由仲裁员作出的补偿厘定

(1)可就任何根据本部要求补偿的申索作出妥协或和解。

(2)根据本部申索任何补偿的申索人如没有就须支付予该申索人的补偿(如有的话)款额与达成协议,则该项补偿须藉根据《仲裁条例》(第341章)作出的仲裁而厘定,而为该目的,及该申索人须被视为已达成该条例所指的仲裁协议,其条文须当作包括一条条文,指出所提述的补偿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须由单一仲裁员厘定。

(由1995年第82号第6条增

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本条的适用范围受《1995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1995年第82号)第7条影响,该条内容转录如下─

“7.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批予的专营权,犹如它适用于该生效日期后批予的专

营权。”。

2.1995年第82号于1995年8月4日实施。

#“《1995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乃“Public Bus Services (Amendment) Ordinance 1995”之译名。

第230章 第25E条暂时付款以待厘定补偿

(1)凡由根据本部就任何申索向任何人作出的补偿要约没有被接受,可于根据本部就该项申索而须予支付的补偿(如有的话)仍待仲裁员厘定期间,支付─

(a)某笔款额,作为因该项厘定而须支付的款额的暂时付款;及

(b)根据(a)段作出的任何付款在某段期间(该段期间由该款额成为须支付的日期起至作出付款的日期止)以相等于7天通知存款利率加2%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而“7天通知存款利率”(7 day deposit rate) 是指银行公会委员会的永久会员不时就该款额的7天定期存款而支付的最高利率(以百分比显示)。(2)根据第(1)款就任何申索作出的任何付款,并不影响该宗申索,或根据本部向仲裁员呈交该宗申索,或仲裁员根据本部就该宗申索作出厘定;但因就该宗申索作出的厘定而须支付的补偿款额,须减去该项付款的款额。

(3)凡根据第(2)款将凭借仲裁员根据本部作出的厘定而须支付的补偿款额减去根据第(1)款作出的任何付款的款额,则除了在被如此减去后的补偿的款额自作出该项付款的日期起衍生利息外,该项补偿自作出该项付款的日期起不得衍生利息。

(4)凡根据第(1)款就任何申索作出的任何付款的款额,超逾仲裁员就该宗申索而厘定的补偿款额,超出的款额可由当作民事债项追讨。

(由1995年第82号第6条增

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本条的适用范围受《1995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1995年第82号)第7条影响,该条内容转录如下─

“7.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批予的专营权,犹如它适用于该生效日期后批予的专营权。”。

2.1995年第82号于1995年8月4日实施。

#“《1995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乃“Public Bus Services (Amendment) Ordinance 1995”之译名。

第230章 第25F条补偿及利息的付款

(1) 就根据本部须支付的补偿款额达成协议或由仲裁员厘定后的任何时间,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规定有权取得该项补偿的人在公告指明的时间内和在公告指明的地点

领取该项补偿。

(2)除第25E(3)条另有规定外,凭借根据本部达成的协议或仲裁员的厘定而须支付作为补偿的款项,须自该款项须支付的日期起,至第(1)款提述的公告所指明的时间届满时止衍生利息;但对任何费用或报酬均无须支付利息。

(3)为第(2)款的目的,利率须为一个相等于7天通知存款利率加2%的利率,而“7天通知存款利率”(7 day deposit rate) 是指银行公会委员会的永久会员不时就为相等于须支付的补偿款额的款额7天定期存款而支付的最高利率(以百分比显示)。

(由1995年第82号第6条增

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本条的适用范围受《1995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1995年第82号)第7条影响,该条内容转录如下─

“7.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批予的专营权,犹如它适用于该生效日期后批予的专营权。”。

2.1995年第82号于1995年8月4日实施。

#“《1995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乃“Public Bus Services (Amendment) Ordinance 1995”之译名。

第230章 第26条释义

第V部

利润管制计划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固定资产”(fixed assets) 指专营公司为其专营权的目的或与其专营权相关而使用或备存的属于资本物品存货的物料及备用品、土地投资、建筑物、巴士及其他汽车、装备、机械及设备、家具、固定附着物及装置和其他固定资产(包括建造中的资产、运送中的货品及垫付的款项);

“固定资产平均净值”(average net fixed assets),就任何一个会计年度而言,指专营公司纪录所显示,在该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净值的期初及期末结余平均数;

“固定资产净值”(net fixed assets) 指根据第30条计算折旧后的专营公司固定资产值;

“准许收益”(permitted return) 指专营公司获允许在某一个会计年度得到的收益,而该项收益是按照第28(1)条计算的; (由1986年第30号第2条代替)

“发展基金”(Development Fund) 指第27(1)条提述的发展基金;

“会计年度”(accounting year) 指专营公司为拟订其周年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而采用的会计年度;

“经营收入”(operating receipts) 指─

(a)专营公司藉以下方法获得的合计款项总额─

(i)专营公司用公共巴士运载乘客、行李及货品所收取的车费;

(ii)专营公司根据本条例或其专营权施加的收费或所获得的其他利益; (由1986年第30号第2条修订)

(iia)在《198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1986年第30号)生效日期后,由与专营公司的专营权相关的交易产生的已变现货币兑换利润; (由1986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iib)由售卖过时的或用过的贮存品及备用品而获得的收益,而该等贮存品及备用品是在新的时候或在未用过之前由专营公司为其专营权的目的或与其专营权相关而取得者;及 (由1986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iii)使用固定资产而衍生的其他收入,包括来自广告的收入,

但不包括由存款或投资而获得的利息或股息,以及不包括售卖或赎回投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及(b)专营公司所获得的由财政司厘定的任何固定资产、服务

或设施的总值,以代替该合计款项总额的任何部分;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c)专营公司为《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4)(c)条的目的而于当其时存放于库务署署长的现金或证券所应累算的利息或股息; (由1988年第88号第3条增补)“经营成本”(operating costs)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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