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诉法对公安技术侦查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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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3年3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ACADEMY Mar. 2013 第2期(,6-第78期) No.2(Ser.No.78、 浅谈新刑诉法对公安技术侦查工作的影响 周 珥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作为独立一节规定,肯定了其证据地位的同时 也对侦查机关的使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必将对侦查主体的实践产生重大影响。'3前新 -刑诉已经正式生效,侦查机关使用技侦措施在案件范围、申请程序、操作过程等方面受到 全面的规范和制约,详悉新 刑事诉讼法 对公安机关使用技侦措施的影响是当前公安机 关理论与实践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新刑诉法;技术侦查;侦查工作;侦查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378(2013)02—0036—05 现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 空白等问题。不论优劣,刑诉法的修改已经尘埃 简称新刑诉法)于2012年3月l4日通过十一届 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3年1月1 日起施行。新刑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以 落定,新刑诉法已经正式实施,作为侦查学的研 究者和实践者,我们更应该关注新法在未来相当 一段时间内可能给侦查实践带来的影响,将有利 “技术侦查”为题规定了第一百四十八条到第一 百五十二条共五条内容,涉及到技术侦查的适用 影响效益最大化,并预估风险提出对策。 一案件、适用主体、期限、侦查人员保密义务、其 他机关配合义务、技术侦查取得材料证据合法性 等内容。自新刑诉法出台以来,学者们对此次修 改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褒贬不一,“技术 侦查”的增设也包括在内。技术侦查进入刑诉法 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双重价值目的的结 、技术侦查的内涵 “技术侦查”是侦查学界、诉讼法学界使用 频率较高的术语,但是由于其含义未在法律中明 确、详细规定,又因为涉及到技术、秘密性等元 素,其内涵外延一直显得较为“神秘”。学者们 对其展开过一定探讨:“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司法 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 一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刑事 案件的侦查中采取控制下交付和电子监听监视、 卧底、窥视监控、诱惑侦查等秘密的侦查方法和 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 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 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 手段。” 解读该观点不难揣测出其与新法中将控 用” ,体现了立法者立足实践,推进法律健全 的决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此次有关“技术 侦查”的规定也非尽善尽美,诸如案件适用范围 太宽泛兜底性条款不好操作、审批机关不确定、 技术侦查等术语概念不清、违法技术侦查的处理 制下交付、卧底等侦查方法归纳入“技术侦查” 一节中有关,这却正是许多学者对此次修法诟病 较多的部分,认为控制下交付、卧底等方法不一 定涉及“技术”,将其纳入“技术侦查”一节规 定并不合适。还有的学者提出“所谓技术侦查, 收稿日期:2 01 3-01—30 作者简介:周 珥(1988一),女,陕西省西安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证据法学研究。 36 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 手段的总称。” 该观点有将技术侦查无限扩大的 嫌疑,因为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范围十分 宽泛,若使用这样的概念则现场勘查、侦查实验、 司法鉴定等侦查措施都可以归入技术侦查行列。 虽然在新刑诉讼法中对技术侦查仍没有给 出明确的定义,但经过多年广泛使用,侦查人员 已经能够在其内涵上达成共识,这种共识其实也 曾体现在法律当中,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 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 察措施。”i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警察法》第i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 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按照有关解释,国家 安全法和警察法所规定的“技术侦查”,是指国 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 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 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 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通过该解释我 们可以归纳出,技术侦查有两个重要特征,即技 术性和秘密性,且二者必须同时兼备。这里要特 别说明,如前所述很多人认为控制下交付、卧底 等方法不一定涉及“技术”,不应在“技术侦查” 中规定 同时考虑到其在实践中的实施和受到新 法的影响也与技术侦查有较大的差别,加之本文 旨不在讨论立法缺陷,因此本文就“技术侦查” 问题进行讨论,不包括此次新法规定在一百五十 一条的侦查措施。 二、新刑诉法规定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再次肯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 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该条规定直接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法律 地位,尽管在过去的法律规定中,《国家安全法》 《警察法》等已经肯定了技术侦查的使用,但此 次新刑诉法首次将技术侦查措施提升到基本法 的高度,这是我国基本法律对技术侦查措施合法 性的明确授权,具有普遍性。明确的法律地位是 周 碉:浅谈新刑诉法对公安侦查技术工作的影响 其应用于侦查实践的基本保障。同时,对舆论界 “侦查机关是否能使用技侦措施”、“技侦措施的 使用是否违反宪法精神”等争议,法律已经作出 直接的回应。可以肯定的说,技术侦查的法律地 位得到了再次明确和提升,改变其以往规定在一 般法律、个别有针对性法律当中的状况。技术侦 查手段的法制化,既有利于加强其程序控制从而 保障人权,也有利于追诉机关更好地利用这些手 段控制犯罪,指控犯罪,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中 将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技术侦查所获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 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的规定为侦查机关带 来最大的、最有益的影响莫过于对其证据效力的 认可。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法典,对证据在取 证、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还不发 达,都原则性地规定在诉讼法中,因此刑诉法也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承担了“证据准入裁判”的角 色,依刑诉法中规定的侦查措施所合法取得的材 料必然具有证据效力。新刑诉法在第一百五十二 条中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 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 经过合法审批使用的技术侦查措施所获材料将 具备证据可采性,成为合法证据使用。在以往的 侦查实践中 侦查机关为了破获案件,往往会使 用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其所获材料一直被排斥在 证据的大门之外,侦查机关总是要通过各种其他 手段将其转化为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辩解等合 法证据。这样的转化不仅仅耗费侦查时间,影响 诉讼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本来就紧张的 司法资源浪费,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对于侦 查机关而言,技术侦查的材料可以当做证据使用 有利于办案工作,其改变了在以往工作中通过技 术侦查所获案件资料无法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 窘境,省去了还要将技术侦查材料通过其他侦查 方式进行证据转化的繁冗。 (三)技术侦查使用严格化规范化 正是由于技术侦查材料合法化,新刑诉法才 相应地将技术侦查的使用严格化,因此在同一节 中规定了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主体、案件范围、 使用程序和期限、侦查人员义务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为技术侦查的开展提供了原则性的规 37 辽宁警专学报 2013年第2期 定,尽管还未达到极高的可操作性,还不是非常 严格和详尽,但已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侦查 人员开展侦查工作。 1.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有限。在 公安机关负责侦办的案件中,新法规定使用技术 侦查并不具有普适性,而是只适用于“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案件。”这与当前技术侦查措施在实践中应用范 围无明确规定大不相同,侦查机关必须在实践中 严格遵守案件适用范围规定。 2.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需要经过批准。新 法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 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当前批准机关 仍是法律没有明确的问题,该问题不仅没有在新 刑诉法中解决,2012年l2月26曰由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最新《关 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 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新《人民检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20l2年12月 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解释》也都没有能够明确使用技侦措施的批准机 关。新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审批机关,但根据修法 精神、立法者本意以及现阶段的实践状况,审批 的主体在将来可能被具体规定为其他非侦查机 关或者部门。这是因为首先,在现行规定下侦查 实践长期采用“自报自批.”的方法,即技术侦查 措施的使用由公安机关内部上级审查批准,这一 直以来受到学者们的强烈反对,认为这种方式容 易导致权力滥用;其次,如果技术侦查材料能够 作为证据使用,这将极大地有利于侦查机关收集 证据证明犯罪的活动,导致本来就处在弱势地位 的嫌疑人的权利更加失去保障,为了相对平等与 平衡,措施使用的审批主体应该修改为其他机 关。即使近期审批仍然由侦查机关的上级进行, 也需要比以前明确和严格的审批程序。 3.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是有期限的。在使 用期限问题上,新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若无重 大情况法律允许一次审批的技术侦查措施有效 38 使用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可以延长。这 对侦查机关报批使用技术侦查时间、提高使用期 间工作效率等问题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4.技术侦查措施实施中侦查人员具有保密 义务。保守案件侦查秘密是每一个侦查人员必备 的基本政治素质之一,在技术侦查中表现得更为 明显。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大部分措施 都是在嫌疑人毫不知情的状态下实施的,在这个 过程中嫌疑人没有抵抗意识和保守隐私的觉悟, 因此往往在暴露案件相关系信息的同时也透露 了与案件有关或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侦查人员对于知悉的秘密,应当仔细 甄别选取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帮助案件侦破; 对于案件无关的信息则需要严守秘密。新法对侦 查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是新时期信息社会对侦 查人员政治素质更高要求的体现。 三、新法实施背景下技术侦查的开展 侦查机关是实施技术侦查的主体,在新法已 经实施之际,侦查机关应就上文提到的几点影响 预判风险和挑战,未来具体实施技术侦查措施 时,为了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保证侦查质量和效 率,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报批,防止技术侦查措施使用失 去时效性 侦查本身是一种时效性极强的活动,相当一 部分嫌疑人正是利用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反应时 间潜逃、毁灭证据、破坏现场或者继续作案,因 此在侦查活动中,每项措施的使用都强调及时 性。侦查机关需要从自身工作出发,在平时工作 中不断积累经验,对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 件早预测,及时判断,尽量做到及时申请。但是 侦查是人与人、面对面的活性对抗,可能性多、 变化大,侦查人员遇到的情况复杂,在实践中应 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在紧急情况下,侦 查机关为了迅速掌握案情,防止嫌疑人逃跑或者 案件危害发生甚至扩大,有必要立即决定采取技 术侦查措施,新法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 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 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即紧 急状态下仍需要经批准,作者认为此处有规定 周 珥:浅谈新刑诉法对公安侦查技术工作的影响 “事后申请”的必要,方式类似于特殊状况下的 逮捕措施。 而,侦查机关应该在实践中具备一定的全面考虑 的能力,做好前期准备摸底工作,尽量做到对技 术侦查使用对象全面的了解,在使用报批中考虑 周全提高侦查效率。 3.侦查机关应该全面考察现有案情,对可 能使用到的技术侦查措施综合认识。常见常用的 (二)综合考虑,全面慎重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新法对技术侦查措施审批的内容做出了明 确的规定,包括案件范围、使用对象、使用具体 措施、使用时间等几个方面。根据技术侦查的自 身特点,为了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在进行申请 时,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1.侦查机关应该关注案件性质和范围,严 格依法办案。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经过严格审 批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在未来的工作中,侦 查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法律明确的 几类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其他严重 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更应 当谨慎并能够做出必要的说明和合理的解释。 2.侦查机关应该充分考虑案件情况,尽量 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对象进行判断。新法规定 侦查机关申请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应该明确使 用对象,在审批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据此可以理 解为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只能对“技术侦查 申请”中确定的对象实施技术侦查措施。而技术 侦查措施有独特性,由于其“秘密性”的特点, 加之很多技术侦查措施都是在事件发生时“即 时”进行的,不仅犯罪嫌疑人毫不知情,有时实 施技术侦查的侦查人员也无法掌握和预判案件 的全部情况。以监听为例,监听这项措施有其独 特性一一涉及的对象不单一,通常有双方甚至多 方,并且在行为发生之前,侦查机关无法预计将 要实施的监听措施涉及的人数及情况,只能预先 了解一部分人的情况。其次,即使侦查机关准确 掌握了人数,对将要获得的材料只能进行小部分 预见,可能出现在监听中发现其他重大犯罪线索 的情况。例如,侦查机关仅针对通讯人中的己知 嫌疑对象进行了监听申请,在实际监听过程中发 现其他人员也存在犯罪意向或者可能。此时根据 新法规定,其他人员有关犯罪意向的材料并不可 当做证据使用,在未来对其他人员的侦查中可能 还要涉及证据转化。由于措施确实存在其特殊 性,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无法彻底避免和杜绝,然 技术侦查措施有监听、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等, 但是它并不是一个封闭的概念,随着技术手段发 展、犯罪方法不断变化,侦查机关还可能实施其 他具有时代性特征的技术侦查措施。在实践中, 这些措施不总是单独运用的,例如在对大型毒品 交易进行侦查时,侦查机关有可能既要使用监听 措施获取嫌疑人通话内容,同时也可能使用秘密 照相的方法记录案件现场的情况、环境等。新刑 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只能 按照报批实施具体的措施,即所有使用的技术侦 查措施都必须经过申请,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实 践中根据共性经验和个性具体案件情况将有可 能使用的措施进行报批,防止侦查中出现部分材 料无法当做证据使用的不利局面。 4.侦查机关应当提高侦查效率,在有限时 问内实现技术侦查措施目的。新刑诉法规定一次 申请的最长有效使用期为三个月。通过对技术侦 查措施适用案件分析可以看到,“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 件”均有危害大、组织周密、犯罪主体复杂、犯 罪手段隐蔽、犯罪活动跨地域、犯罪活动时间长 根基牢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案件侦查具有相当 的难度,即使有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帮助,侦查人 员要在短时间内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仍需要提高 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质量和效果。在具体侦查实 践中,不能期待单单依靠技术侦查措施侦查,同 时应该配合强有力的侦查指挥、缜密的侦查计 划、灵活的侦查谋略、其他常规侦查措施的配合 等等,侦查机关应当在技术侦查措施使用期限 内,尽可能动用可用的侦查力量和措施开展有力 的专案行动,获取大量线索和证据为后期的侦查 活动做好准备。 (三)依法办案,加强保护使用对象隐私 技术侦查措施同时具备技术性和秘密性两 39 辽宁警专学报 2013年第2期 个特点,这使得它比其他一般侦查措施更容易引 起“侵犯隐私的问题”,因此一直以来受到质疑。 的说明 ②赵震.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的规定及适用 [J].中国检察官,2012,6: ③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载 法学研究 , 2000(3)。 然而,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问法律必须找到 一个符合现实的价值平衡。此次修法表明了立法 者肯定技术侦查的法律地位和实用价值,认为其 应该成为合法的取证措施。但并不表示在采用技 术侦查措施不考虑对隐私权的威胁,作为执法者 ④郎胜、王尚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 , 法律出版社I993年版,第72页。 参考文献: 侦查机关有义务和责任在实践中保护使用对象 的隐私权。第一,技术侦查所获得的材料只能用 于证明案件有关事实情况、作为线索推进侦查, 【1]郎胜,王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 3:72. 不得挪为他用。侦查主体除了对技术侦查得到的 案件相关内容要保密外,所得到的其他信息(如 当事人个人隐私、家庭状况等等)也不可向外 宣扬。第二,技侦资料应该按规定时间销毁。为 了保护相关人隐私,技侦资料不易长期保存,各 种材料应当按照其所属的证据种类依据该证据 种类目前实践状况进行销毁,若所获材料可以作 为情报资料长期使用则可以通过专业情报部门 人员进行整理、归纳等进行保留。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已经正式生效, 技术侦查措施随之正式成为侦查机关获取案件 【2]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 M]安大学出版社,2003:24 5-246. [3】郎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实用问题解析[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80. [4]程雷.论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J】.政法论 丛,2011,5:9 5. [5]李兴洲,李丹,李蓉.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之完善一以新 (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 报,2O12,9:11 5. [6】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J].法学研 究,2000,3:7 3-86. 证据的有力方式之一,这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既是 机遇,也是困难和挑战。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分析 技术侦查措施新规定带来的影响,充分发挥技术 侦查措施在侦查破案中的效果。 注 释: [7]郑少春.浅议刑诉法修改中的技术侦查措施规定….法 治与社会,2O1 2,8:85,98. [8】赵震.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的规定及适 用….中国检察官,2O12,6:38-40. (责任编辑:李连梅) ①参见: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A Discussion on Effects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n Public Security Technical Detection Work ZH0U Yue (Criminal Justice College.China University of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l 00088 Chinn) Abstract:‘‘Technical detection”is stipulated in an independent section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which afirmed ifts role as evidence and put forward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the use of detection organs.This will certainly have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practice of detection subject.As the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formally went into effect,the use of the technical detection measures has been standardized and restricted in the scope of cases,application procedure,and operation process, etc..It should be the key point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clearly know the effects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n the use of technical detection measures. Key words: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technical detection;detection work;detection meaSlJ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