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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边界

来源:六九路网
解 读INTERPRETATION区域治理

网络环境中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边界

沈阳师范大学 张尚竹

【摘要】在当今社会,互联网发展迅速,并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优势。随着互联网的网站,网民的人数呈现一种激增态势,而

在网络中有些人会认为是与现实相脱轨的,是不衔接的,网络中发表的言论在很多情况下会带来侵权事实,而我国也规定了关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方式与手段。在我国民法未对言论自由做出规定的当下,应当按照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规定以及精神,平衡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的关系。而网络环境中恰当、正确的行使言论自由权,不仅仅是有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同时也是公民权利与时俱进的表现。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网络环境;侵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034.5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19)44-0084-0003

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我国、刑法、民法等众多法律也都对公民的言论自由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与保护。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决定了我国的法律所体现的应该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而第四次科技方兴未艾,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给人们的生活增添许多乐趣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这样的或那样的问题。其中,网络环境中基本权利的行使问题则日益突出,在网络环境中,因为监督不严、执法不严以及没有严格规定的制裁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对于网络环境,我们既要利用,同时也要提防。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相反,应当更加严格地受到监督和管理。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行使时,尤其是在网上行使时,要更加注意行使的方式,否则非但达不到效果,还可能会适得其反。限存在的问题

一、言论自由权网络中行使界

规定

是一项权利,怎么行使都无关紧要,

在我国立法中,、刑法、民

只要能够达到目的便可,这是严重错误的。因为言论传播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法律也规定如果传播转载不当、虚假的言论超过一定数量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被认为是人们追求真理、实现人生价值以及发扬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多重功能性权利。而当下网络言论自由的迅猛发展也使之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微博作为当下最流行的自媒体之一,其作用也越来越大。人们通过微博等各种网络渠道发表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看法,有助于社会观点的百家争鸣。因此,网络言论自由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需要弘扬,但更需要制约,以免成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工具。

2.公民在传播信息时对内容的

法等多部法律当中,都对于言论自由的行使作出了规定。言论自由在我国法律中有规定,但是相对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我国现有的规定并不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因此并没有及其详细的规定,这是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公民现实中对于言论自由的行使问题

1.公民对于言论自由权的认识公民对于言论自由的认识,肯定是以法律的规定为准,而现实的情况是,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日趋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治思维日益增强,但是我国还有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言论自由权并没有十分清楚明确的认识。对于哪些属于该说的范畴,哪些属于不能说的范畴并没有明确的概念。

当今社会很多人都认为,说话

(一)立法中是否有明确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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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尚竹,生于1997年,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区域治理

规制问题

尽管赋予了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不是绝对不受的。当世没有一种权利是绝对的,INTERPRETATION一个新兴事物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结合互联网进行制度设计也是必要的。

最后,应当重视行业自律,建解 读而产生的传。如今几乎人手一部的智能手机与互联网媒介相绑定,用户可以通过手机这个媒介随时随地的并且有时候是不经任何思考便发布信息,包括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言论自由,应受到一定的。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随意性和虚拟性的特点,使得很多网络侵权并不是行为人有意为之。

就法律层面来看,虽然两种权利都是所明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法律规定所彰显的对于两者的保护程度是不均衡的。

就社会层面上来讲,当前我国处于特定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凸显,加上国家对于人们向上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和相应制度并不完善,人们迫切需要表达意见以及诉求的愿望急需得到满足,网络这一媒介的出现成为了人们宣泄不满、表达意见、倾诉诉求的重要平台。

因此,对于公民的网络言论的规制应从法律和社会方面进行综合的考虑。

(三)监管问题

我认为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监管应从三个方面同时进行。

首先,应当在立法时多多关注互联网环境的一种技术特性,同时也要进行一种必要的。因为互联网环境的特殊性,因此立法应当对其特殊性进行充分的论证以及了解,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情况。

其次,应当完善在互联网条件下的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制度及其条件。制度的设计在监管中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制度设计对于

立并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的自我管理与自我自我监督,行业协会对于互联网的发展、隐忧的消解也都是十分重要的。

二、不当行使的责任问题

(一)公民对于言论自由的法律上不当行使

言论自由权首先是一项权利,也就是一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如果使用了不当言论,那么轻则是触犯了民法,比如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重则可能涉及到犯罪,即触犯了刑法,比如诽谤、侮辱等罪名。

如果公民因为不当言论而达到量刑标准,那么则是最高标准了。此处应做出一种区分,即刑法与之间的关系,这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之前,张明楷教授便对此类情况做出了较为全面细致的分类概括,而不保护且刑法所禁止的言论便是达到了量刑标准的言论。因为此类言论是刑法所不允许的,也即是触犯了我国刑律的,因此是会侵害到一种最高法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这些言论是严重侵害和影响国家或者公民正常的秩序以及生活的,因此需要刑法对其来进行规制。

(二)公民对于言论自由的事实不当行使

公民随手的传播是指在网络环境中,由于其便捷性与迅速性的特点

因此信息发布的便捷性特点就造成了网络传播是十分迅猛的。

另外,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网络用户可以自由浏览网上所发布的几乎是一切的信息。同时,其他的网络用户也可以便捷的为各种各样的可能是带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设置链接。网络中强大的互动性与交流性使得网民们不仅可以阅读评论这些信息,更重要的是可以对其进行主观的更改与变更,使得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可能会偏离本身之意,甚至越来越远。

而内容的监管则是属于网络监管部门,这并不是一个新兴的部门,而是一个在近些年才被人们所广泛关注并且慢慢了解的部门。它隶属于门,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网络环境的监管是下了大力气的。但一些社会事件,如果其真实性也要网监部门进行审查,那么是会存在诸多缺陷的。首先,网监部门的工作量会大大增加,由之前来监督内容是否涉及违法内容到如今的连社会事件的真实性甚至是其背后是否存在利益链条都要查清,这无疑也是不现实的,是网监部门在当下或者是一段时间之内都无法做到的。

其次,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质,如果对内容信息逐个进行细致的调查,且不论人力物力的消耗,就其发表的速度来看,都是无法做到的。因为网络环境的迅速、便捷、简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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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并且这些都是网络媒介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战胜其他社会媒介,独占鳌头的重要优势之一,因此不会使信息的发表变得缓慢。

因此我认为,应从事后规制方面多下功夫,让那些试图利用网络传播不道德、违法甚至犯罪消息的人员望而却步,不敢去触碰底线,不能承担后果。

(三)责任内容

首先从责任的方面进行分类,那么可以分为道德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大类。而我认为责任的类型不应进行详细的分类与规定,而应该采取排除法,即具体明确的规定哪些涉及道德,哪些涉及民事而哪

些涉及刑事,另外规定一个兜底条款,凡是条款之上的内容,都要进行规制,使其承担责任。

因为从当下的情况来看,如果没有责任进行一种制约,那么所谓的“网络喷子”的违法成本太低,以至于他们可能会二次、三次甚至于多次进行网络攻击或是网络传播。这对于净化网络环境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是十分不利的。

(四)规制问题

1.立法方面规制与司法方面规制任何时候,司法都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打击和制裁破坏社会和谐的最后一道防线。党对广大的司法战线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要求。而司法的作用都是无可取代的,对于一些网络

侵权行为、甚至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如果仅仅依靠的监督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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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会特别奏效的,此时,便需要司法的介入了。由于法官的中立性以及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司法裁判往往能够使双方当事人服气,并且司法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也使得司法裁判的内容更加容易的能够得到贯彻与执行。司法也有其局限性,那便是时间的消耗比较多。

但是网络言论却又是以时间的迅速性著称,因此司法的局限性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网络言论的传播起不到良好的作用。

2.监督问题与公识问题

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作为国家机器,在网络环境的监督中也应

当起到重要的作用,并且应该是在事前起到积极作用的。因为监督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比如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执法以及国家财政对其行为的支持等等。

正如同在安全生产领域有安监部门一样,在网络环境中有网监部门,对于乱象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起到解决的作用,但是毫无疑问,他们的存在对于试图利用网络来传播信息或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强力而有效的震慑,必然会使很大一部分人打消这些邪念,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作为网络言论行使的主力军,也是网络言论侵权的主要主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一方面对于网络言论自由这项权利的行使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规避网

络言论侵权也是十分重要的。公民的法律意识与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速度不相适应,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急速提高的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成比例的提高。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阶段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较从前有较大的改观,但是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是远远落后的,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迫在眉睫。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能够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使网络言论的权利,并且能够更加充分更加快捷的行使;与此同时,产生的其他效应便是网络言论侵权案件的减少以及互联网内容的更加科学与洁净。在监督方面,也能更好发挥互联网监督的作用,使得互联网监督在今后的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更加有效与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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