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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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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

委托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西安超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元人民币,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元人民币(大写)出资(相当于注册资本%)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甲方作为此出资额(比例)的实际出资人而实际享有相应的权利。

1.2甲方在目标公司享有的股权比例变化时(如股权稀释、转让等),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变化后的代持比例。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 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代持股权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配合。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4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并承诺在获得该股权转让价款后3日内将该等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报酬;同时甲方投资收益产生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

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目标公司注册地人民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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