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公司实行封闭管理。
第一条 本公司为维护安全生产使警卫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警卫人员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员工须配合警卫人员的
工作。
第三条 警卫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辍,其各值勤人员时间,由警卫科
每月制定表格报送办公室,同时张贴在门卫室显著地方.
第四条 警卫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
1.工厂、行政办公楼、宿舍等公司内各处所的事故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逻事项。
2.工厂、行政办公楼、宿舍等公司内各处所的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 3.进出公司的来宾及员工的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4。进出公司车辆的管制事项. 5。进出公司物品的查验及发行。
6.防止窃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协助维持工厂、行政办公楼,宿舍等公司内各处所的秩序。
7。其他交办的事项处理。
第五条 警卫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格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尤其应严格遵守下列守则:
1。应绝对的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
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使用普通话、态度和蔼严正,不卑不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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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穿戴警卫服,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戴,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熟记报警电话及辖区派出所电话、火警电话。
4。服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的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5.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出现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报刊、打盹睡觉等失职情况。
6.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消防器材摆放旋转地方及应急通道,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报办公室处理。
7。应管制入公司的人、物、车辆,对公司未登记的号牌或未办妥入公司手续者,一概不准进入公司,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公司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8。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公司各处。
9。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警卫日志簿”,以备核阅.
第六条 辅导员工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行政办公楼、宿舍等各处所秩序。
第七条 确实管理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记录. 第八条 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开公司时,应切实查验公出或请假出门单后,始允其外出,并做好记录离公司,回公司时间以备待查。
部门主任以上人员由警卫登记进出。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十条 外界来宾到公司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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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公司手续,并联络相关部门接待。非经公司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公司厂区(房)内。
第十一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公事需进入厂区(房)内,应凭工厂、办公室所送的名单核实相符后,准予进公司。但公司部门主任(含副主任)以上人上只需登记后进厂.
第十二条 公司分公司、分厂同仁可凭工作证办理登记后进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工作证进出公司,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公司者,应立即通知宿舍管理室处理.
第十四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 经警卫签认后的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料物、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部门制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第十五条 离公司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1. 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部门、姓名、时间、地点。 2. 由携带者亲自写明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 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开公司,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公司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1. 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宿舍管理室开立的放行单放行.
2. 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室查验后放行。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各型车辆实行登记号牌制度,出入公司凭登记的号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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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外宾车辆进入公司,除随车人员按本制度第十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1. 持有证明来公司交货或提货的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2. 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制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警卫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公司,除随车人员按本制度第十二条处理外,应依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进出公司车辆一律检查,进公司车辆应注意有否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公司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二十一条 发现盗窃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情形严重的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二条 警卫人员应熟练使用安全装备,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态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判断情况如果可以消除时,应迅速采取行动,并报告领导.
2. 如事故有迅速扩大之势,应迅速通报办公室、部门主管及有关单位,请求协助解决。
3. 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会波及本公司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报派出所、火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需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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