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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_国法_人情的贯通与和谐_中国古代刑法发展的根据及其轨迹

来源:六九路网
 郑州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总第78期)

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CPCZhengZhouMunicipalCommitteeNo.6,2005(Sum,78) 法律研究

天理、国法、人情的贯通与和谐

)))中国古代刑法发展的根据及其轨迹

吉 红

(新乡党校法律教研室,河南新乡453003)

摘 要:中国古代刑法是围绕着天理、国法、人情三条主线发展的,这三条主线的发展表现为以国法为枢纽的天理与国法的贯通、国法与人情的贯通。

关键词:天理;国法;人情;发展;轨迹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701(2005)06-0149-02

在十九世纪以前,中国政治、社会发展的思想基础基于这样一种假说,即认为存在着一种天理,包含着天、地、人三者的相互作用,天地都听命于变的规律,人则是自己行为的主宰;天下的安定与否都取决于人的行为,决定世界安定和人的幸福的是和谐。和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和谐包括两个方面乃天理使然。中国古代刑法就是遵循这样一个脉络)))以天理、国法、人情贯通和谐为根据演变的,形成了世界文明史上独有的一幕。以国法为中枢的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统一,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有序、国家稳定。这不仅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与伦理、政治与礼教的密切关系,而且也显示了它们所具有的共同的社会基础和目的。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执法以顺民情,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推行之外,还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的支持,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天理与国法的贯通

中国古代刑法最早产生于奴隶社会的夏朝,夏的统治者奴隶主贵族就已经将自己说成是天的代言人,将王命说成是天命,将国法说成是天理。据5尚书#甘誓6记载,夏启在讨伐有扈氏时当众宣布/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0。5晋书#刑法志6记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0。商汤兴兵讨伐夏桀时也一样借用/天0

收稿日期:2005-09-08作者简介:吉 红(1968-

的名义/有夏多罪,天命殛之0,/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下之罚0。周武王灭商时,也以天的名义/今予发,惟恭行之罚0。5礼记#王制6记载/礼乐征伐,自天下出0。/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0,意思十分明确,不从君命就是不从天命,因此国君可以将其流放。殷商统治时的刑法的一大特点就是/代天行罚0。周统治者认为/天命靡常0,转移的条件是/德0。殷的先辈有/德0,因此享有/天命0。殷纣王失去了/德0,天不喜欢,而周王有/德0,于是天收回了殷的天命,转授给了周,周公将之称为/以德配天0。春秋时更出现了/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0,/天聪明自我聪明,天明威自我明威0,/民之所欲,天必从之0的理论,极力把天命与民命重合起来,在新的形势下建立一种新的天人关系,使国法(即天命)以天理的面目出现,带有更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使奴隶和平民不敢反抗。这在生产力极不发达、对大自然(天)心怀恐惧的时代,天理与国法的贯通、融合使奴隶制时的刑法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带有更大的心理强制作用。

西汉以后,汉武帝的大臣董仲舒为了强化集权统治,从大一统的政治需要出发,创立了天人感应的理论体系。他根据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0的政治伦理观,进一步发展为/三纲0学说,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0。并且用天地尊卑来论证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主从关系,/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0,/差贵贱,本之天0。凡违背三纲五常便是/反天

),女,河北邢台人,本科,新乡党校法律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149吉 红:天理、国法、人情的贯通与和谐 法律研究

之道0,皇帝的所作所为,必须承天之意。在刑罚方面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道,阴为刑。刑主杀,德主生0。/王者承天意以从事,要顺天行刑,秋后问斩0。这样的循天理行事至清末一直不改。明清两代的秋审、热审、朝审制度及死刑裁决均是遵循这样的理念。

魏晋南北朝时期,所谓的天理已演化成复杂的法律规范,构成封建法典的基本内容,发展至明,以朱熹、程颐等为代表的理学家进一步提出要/存天理,灭人欲0、/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0,坚决/果于杀人0、/惩其一以戒百,,使之天犯0。

明清时期,随着纲常不断法律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天理作为充满神秘色彩的权威性逐渐淡化,但天理的法律体现却进一步加强,天理愈来愈法律化。

二、国法与人情的贯通、融合

中国古代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律伦理化,所谓/德主刑辅0。/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0的特点成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显著特征。国法与人情相结合是历代法律制度追求的一个根本。中国古代的人情是以血缘伦理亲情为基础,表现为亲族之间根据伦理原则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亲情不局限于家庭内部,而是扩大于国家事务和整个社会背景,成为一种社会关系。关于国法与人情的关系,二者既具有一致性又有冲突,但二者的最终着眼点则是国法与人情协调、综合为治:一方面表现为二者的一致性。以天理为指导,将天理具体化的中国古刑法又将人情具体化,即将纲常伦理道德与法揉为一体。刑法与以血缘、伦理、亲情为内涵的人情具有同质内涵,刑法与人情互补,成为中国古代的重要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表现为二者的冲突。人情所反映出的权利义务与刑法所要求的权利义务二者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相冲突。因为人情所要求承担的家庭、亲情义务与刑法所要求的法定义务有时正好矛盾。如唐律中的八议、期、请等制度,就不在/十恶0之中,为常赦所不原;同居相隐,但犯/谋判以上者,不用此律0。但其贯通融合是二者的主要关系。

11引礼入法。汉统治者认为秦朝法令之失,在于/专任刑罚0,因为法令只能/诛恶0,而不能/劝善0。要立学校、兴教化,/定五经,明六艺0,使/民晓于礼谊而耻于犯上0,在法律上规定/亲亲得相首匿0。自汉律开始,直至清律皆载于法典,唐朝更是扩大为/同居相隐0。

21引经决狱、以情代法。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到

律无正条,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5春秋6经义附会作为断案依据,这是典型的以人情事理代替法律。这种做法被认为是/用术求明于大谊0。5汉书#刑法志6记载的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罚,其幼女缇萦愿/没为官婢,以赎父刑0。汉文帝/怜其悲意0,下诏废除了肉刑,这是以情代法的典型案例。

31人情伦理观念对法律的影响。怜老恤幼是人之常情,这样的人情伦理对中国古代刑法有重大影响。汉惠帝规定:/民年七十以上,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0景帝后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乱、师、朱会儒当鞫系者,颂系之。0郑玄引注汉

律:/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05唐律6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不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0宋明清也均有类似规定。另外,存留养亲制度也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孔子认为:/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孝为立身治之本。0所以自北魏开始,就开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唐律、明律均有明确规定,清朝也同样规定了留养承祀制度。

41亲亲尊尊观念对法律的影响。儒家经义要求人在家中做到/亲亲尊尊0,这本是伦理常情。但这种家庭伦理观念被扩大至于国家法律中,则成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由于/亲亲尊尊0而形成的人的血缘远近直接影响着定罪量刑,这就形成了准五服以制罪,即/欲正刑名,先明服纪,服正则刑罚正,服纪不正则刑罚不中矣0。丧服制度正式列入封建法典就是为了/亲族有犯,视服等差定刑轻重0。官吏办案时,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凡关宗族亲谊必须问明是何称呼,不能0。

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和谐一致,以及所体现的天理人情的贯通,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天理与法结合使法获得了空前的权威;法与人性结合,使法易为人所接受,这样一种法文化是中国古代刑法发展的主要特色,对今天的立法也不无借鉴意义。如今中国刑法中怀孕妇女不处死刑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即可找到源头或借鉴。参考文献

[1]倪正茂,俞荣根等.中华法苑四十年[M].北京:群

众出版社,1987.

[2]汉书刑法志注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

[责任编辑 李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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