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
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
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濮阳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实施办法
一、严禁内容
(一)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在校内集体有偿补课;以各种名义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补习班或上新课;默许、指使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有偿补课;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在校内开展奥数、特色英语、作文等有偿辅导班。
2.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利用学校资源,为违规办班提供场所,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开办以面向中小学生为主要授课对象的补习班、提高班和兴趣班。
(二)在职中小学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行为: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中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2.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与其他教师相互介绍或为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3.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
4.受聘参加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等教学活动,利用学校或个人资源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便利或相关信息。
5.以家属、亲友等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有偿补课。
6.利用所教学科的不同,与其他学科教师组合成不同学科的教学班,组织学生集体有偿补课。
二、处理办法
(一)对违反《规定》中小学校的处理:
1.凡发生违反《规定》情形的中小学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一年内查实有一起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责令校长作出书面检讨,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查实有两起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对违规办班补课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规定》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处理:
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通报批评,清退违规所得,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2.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学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3.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由所在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给予警告、记过,取消其当年绩效工资和评优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评聘,三年内不得晋升工资。
4.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调离教学一线岗位。
5.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按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对违反《规定》已获得“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梯级教师称号的违规教师,按授予权限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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