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些纠纷来说,如果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很多⼈就会采取⼀些诉讼⼿法,如果符合⽴案的要求,那么就会对其进⾏相应的审理,对此在审理的过程中就会给到⼈民⼀个审判的结果,对此如果有⼈对审判结果不服做出⼀些⾏为,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司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瞿__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审辩护⼈,经过⼀审诉讼活动及详细查阅卷宗,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和其他程序及司法管辖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最⾼⼈民《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条规定:“⼈民在执⾏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先⾏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判决、裁定⼈的⾏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为发⽣地的机关⽴案查处。”第七条规定:“拒不执⾏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为发⽣地的⼈民管辖。”
最⾼⼈民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1、本案由⼀个民事执⾏案件进⼊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是违法的。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条规定,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的⽴案侦查启动应是负责执⾏的⼈民认为⾏为⼈的⾏为已构成犯罪,将案件依法移送犯罪⾏为发⽣地的机关⽴案查处。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__区分局⽴案的依据是福建龙岩__⼯程机械公司2005年5⽉12⽇的报案。__区分局在2005年6⽉2⽇⽴案侦查后为搜集证据才向龙岩市中级⼈民调取相关执⾏案件的材料,⽽龙岩市中级⼈民在回函中也仅是表述案件的执⾏情况,根本没有认为上诉⼈的⾏为已构成犯罪,也没有将案件移送__区分局⽴案侦查的意思表⽰,更⽆作出法律规定所必须的移送案件决定书(详见龙岩市中级⼈民致__区分局的函)。可见,__区分局⽆权⾃⾏启动本案的刑事⽴案侦查程序。
公诉⼈称“机关亦可根据受害⼈的举报⽴案侦查”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明显违反现⾏法律规定的。辩护⼈认为: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向机关检举他⼈犯罪固然是其法定的权利,但__区分局作为侦查机关应当知法、守法,如果认为确有必要⽴案侦查,也应告知当事⼈请求龙岩市中级⼈民依法作出决定,或应当建议龙岩市中级⼈民作出决定,只有在龙岩市中级⼈民作出移送案件的决定后,犯罪⾏为发⽣地的机关⽅可⽴案侦查。辩护⼈对此问题多次向⼀审⼈民提出明确的辩护意见,但⼀审判决对此问题避⽽不谈,未在判决中作出阐述、说理和评判。辩护⼈认为这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先对司法启动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作出认定,⽅可对本案上诉⼈是否构成犯罪的实体问题进⾏审理。
2、第⼋条规定:“⼈民在执⾏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先⾏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判决、裁定⼈的⾏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为发⽣地的机关⽴案查处。”第七条规定:“拒不执⾏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为发⽣地的⼈民管辖。”根据该规定,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的承办司法机关应当是犯罪⾏为发⽣地的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公诉⼈指控上诉⼈的四个犯罪⾏为:其⼀,将15万元货款私⾃转移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其⼆,在湖州伪造的⼀份款项461800元的虚假⽋账单;其三,隐匿存放在其公司仓库的装载机配件的事实;其四,转移车牌号为浙A160⼯具车。这些⾏为均发⽣在杭州市,⽽不是发⽣在龙岩市__区。因此,龙岩市__区的司法机关⽆权管辖本案。
公诉⼈称上诉⼈的⾏为侵害的客体是龙岩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犯罪结果地在龙岩。辩护⼈认为公诉⼈的主张是错误的:⾸先,即使如公诉⼈所称上诉⼈的⾏为侵害的客体是龙岩市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那么也只能说龙岩是犯罪结果的影响地⽽不是结果地;其次,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是“犯罪⾏为发⽣地的⼈民管辖”,第⼋条明确规定的是“移送⾏为发⽣地的机关⽴案查处”,⽽不是如公诉⼈所称的移送“犯罪结果地”。
⼀审⼈民也同样未对辩护⼈提出的管辖权问题认定就对本案进⾏实体判决,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3、上诉⼈没有在逃⽽是在⼯作单位正常上班。2005年7⽉5⽇__区分局对上诉⼈“刑拘上⽹”,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如果在逃,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机关在⾃⼰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4、本案未经法定的司法拘留程序。《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民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百零六条规定:“采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采取⾮法拘禁他⼈或者⾮法私⾃扣押他⼈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14条规定:“⼈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百零⼆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和其他⼈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将被拘留⼈送交当地机关看管。”
第115条规定:“被拘留⼈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民应派员到被拘留⼈所在地的⼈民,请该院协助执⾏,受委托的⼈民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被拘留⼈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民应向委托⼈民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民审查决定。”
第117条规定:“被拘留⼈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机关执⾏。”
第121条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民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民和当事⼈。”
第122条规定:“上级⼈民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民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头通知后三⽇内发出决定书。”
最⾼⼈民《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民在执⾏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先⾏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判决、裁定⼈的⾏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为发⽣地的机关⽴案查处。”
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必然是基于民事诉讼执⾏案件的执⾏过程中才能产⽣。因此,上述法律特别强调:1、拘留措施必须由⼈民决定。
2、任何单位和个⼈采取⾮法拘禁他⼈或者⾮法私⾃扣押他⼈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将被拘留⼈送交当地机关看管。4、被拘留⼈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民应派员到被拘留⼈所在地的⼈民,请该院协助执⾏。5、被拘留⼈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承认并改正错误。
6、被拘留⼈认错悔改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交负责看管的机关执⾏。
7、被拘留的⼈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民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内作出决定。8、上级⼈民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民的拘留决定。9、⼈民认为拒不执⾏判决、裁定⼈的⾏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为发⽣地的机关⽴案查处。
显⽽易见,国家的⽴法精神是:该罪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上诉⼈未履⾏民事判决,如司法拘留能达到认错悔改的效果,就没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民事案件被执⾏⼈有能⼒执⾏⽽拒不执⾏且拒不悔改时才由执⾏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给予刑事处罚。⽽本案在未给予上诉⼈任何警告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包括司法拘留)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民事执⾏案件的⼈民的决定和移送,直接对上诉⼈进⾏刑事⽴案、侦查、起诉,严重违反法律的公正原则和⽴法本意,直接侵害了上诉⼈作为民事诉讼当事⼈所应当享有的申请复议或认错悔改等多项合法权益。所以本案未经司法拘留就直接刑事⽴案、侦查、起诉是错误和违法的。
⼆、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罪名不成⽴。
1、本案中,上诉⼈及被执⾏⼈杭州__⼯程机械公司虽未积极地履⾏民事判决,但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最⾼⼈民《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项规定:“在⼈民发出执⾏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法律解释”)有关情节严重的规定是:“被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从上述规定可见,要达到“情节严重”必须是⾏为⼈故意、积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执⾏财产,⽽本案中上诉⼈只是未履⾏民事判决,并未如⼀审⼈民所认定的转移、隐匿财产和伪造证据:
(1)关于⼀审判决认定的第⼀个犯罪事实。该15万元的货款是2004年6⽉21⽇浙江省杭州__⼯程机械公司在被上级主管部门西湖环卫局“清理查账”过程中,由西湖环卫局派财务⼈员郑__等其他⼯作⼈员跟随上诉⼈到湖州从沈__处
直接取⾛的,未经过上诉⼈之⼿,作为“上交款”上交环卫局。从该事实可见:⾸先,上诉⼈对该15万元的货款本⾝并没有控制权,由环卫局强制收⾛,并不是由上诉⼈私⾃转移的;其次,该15万元是⽤于⽀付环卫局的⼏个年度的管理费、职⼯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费⽤以及⽀付民事诉讼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与被执⾏的货款⼀样均属正当债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职⼯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费是必须优先于⼀般债权⽀付的;再次,涉及本案的民事案件在2004年11⽉5⽇才作出判决,该15万元的⽀付在判决下达之前。既然⼈民的判决未作出,杭州__⼯程机械公司与龙岩__⼯程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确定,杭州__⼯程机械公司有权向其他债权⼈⽀付其他债务。因此,公诉⼈指控的上诉⼈私⾃转移15万元货款不成⽴。
(2)关于⼀审判决认定的第⼆个犯罪事实。⼀审判决认定上诉⼈于2005年1⽉下旬让沈__伪造了⼀份款项461800元的虚假⽋帐单,并提供给执⾏⼈员。上诉⼈在法庭上供述:由于沈__经营管理不善,经“清理查账”,沈__经⼿销售的客户的确⽋其461800元的货款,但上诉⼈⽆法具体掌握了解沈__的客户名单,上诉⼈是根据回忆沈__曾经提供的⽋款客户名单⽽拟就⽋款单后让沈__签名确认,其⽬的是⽇后与沈__算帐。⽽沈__称该⽋帐单是上诉⼈让其伪造的。
辩护⼈认为:该⽋帐单是在沈__对外与众多客户、对内与杭州__⼯程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瞿__由于货款账⽬没有理清的情形下产⽣的,沈__与杭州__⼯程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瞿__之间存在⾼达数⼗万元债权债务的利害关系。从经济利益⾓度分析:只要沈__肯定⽋帐单的客户名单和⾦额是瞿__伪造的,沈__就不必承担数⼗万元的债务或经济责任;反之,⽆论⽋帐单的客户名单是否真实准确,如果沈__认为⽋帐单的⾦额是客观存在的,沈__就必须承担数⼗万元的债务或经济责任。由于沈__与上诉⼈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词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从证据⾓度分析:⾸先,⽆论沈__如何不情愿,但他的确已经在⽋帐单上签名落款;其次,⽆论是上诉⼈的供述还是沈__的证词,均未体现上诉⼈对沈__采取了暴⼒⼿段或恐吓威胁或揭短胁迫或利益引诱等⼿段,⽽沈__签名落款⾏为,却可能导致其承担数⼗万元的债务或经济责任的严重后果。这样的“配合伪造”,发⽣在⼀个⾝体健康、精神健全的成年男性⾝上,令⼈匪夷所思!再次,⼈员对沈__的调查笔录和对上诉⼈的讯问笔录没有调查清楚⽋帐单记载的内容是完全不真实、还是仅仅是客户名单不真实或⾦额不真实,只是笼统的记录为“是伪造的”,这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犯罪嫌疑⼈、上诉⼈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前述多项重⼤疑问,辩护⼈在⼀审诉讼中提出了严肃的质疑!《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上诉⼈、辩护⼈双⽅讯问、质证,听取各⽅证⼈的证⾔并且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诉⼈完全否定沈__的证词,⽬前,沈__的证词是孤证,仅凭沈__的证词,在事实完全没有查明的状况下,属于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形,应当疑罪从⽆;另外,该⽋帐单的客观结果是使福建龙岩__⼯程机械公司可以申请执⾏的债权得到增加,并不存在隐藏、转移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属“情节严重”的规定。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该事件不构成犯罪。
(3)关于⼀审判决认定的第三个犯罪事实。⼀审判决认定瞿__隐匿公司装载机配件与事实不符,该装载机配件⼀直存放在杭州__⼯程机械公司仓库,⽽仓库地点,作为执⾏申请⼈的龙岩__⼯程机械公司是知道的,因为龙岩__⼯程机械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代表谢__以前便长期住在该仓库⾥的⼀个房间⾥,可见,根本不存在瞿__隐匿装载机配件的事实。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龙岩__⼯程机械公司有义务且应当向执⾏提供该财产线索。另外,从公诉⼈提供的《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可见,杭州__⼯程机械公司与龙岩__⼯程机械公司之间只是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也就是说,杭州__⼯程机械公司只是代理销售龙岩__⼯程机械公司的产品,杭州__⼯程机械公司只是为龙岩__⼯程机械公司提供代理服务,产品的所有权仍属龙岩__⼯程机械公司。该库存产品的所有权⼈不是杭州__⼯程机械公司⽽是龙岩__⼯程机械公司。能够被列为被执⾏财产的必须是被执⾏⼈的财产。因为该库存装载机械配件不属被执⾏财产,所以,瞿__没有隐匿被执⾏财产⽽不构成犯罪。根据龙岩市中级⼈民(2005)岩执⾏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该库存装载机械配件经评估价值仅768元,价值甚微。
(4)关于⼀审判决认定的第四个犯罪事实。⼀审判决认定⼀辆车号为浙A160的⼯具车于2005年7⽉8⽇被上诉⼈转移,但事实是2005年7⽉8⽇上诉⼈接到⼈员的通知,和郑__⼀起驾车前往杭州中⼭⼤酒店,后交代郑__将车开回单位存放,该事实得到证⼈郑__的证实。可见,上诉⼈并⽆转移该车的意图,⽽且上诉⼈即使要交付该车辆,也应当是向执⾏⼈员交付⽽不是向⼈员交付,因此不能把上诉⼈没有在2005年7⽉8⽇向⼈员交付车辆的⾏为认定为转移车辆。该车辆的产权是登记在西湖环卫局名下。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辆的所有权⼈,必须以登记为公⽰要件。因此,该车辆不是杭州__⼯程机械公司的财产,不应当是被执⾏的对象,不存在转移的事实。根据上诉⼈供述及其他证据显⽰,该车辆已经超过报废年限3年,每年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2次才能继续使⽤。根据龙岩市中级⼈民(2005)岩执⾏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该车辆与另⼀辆微型普通客车共折价2.5万元交龙岩__⼯程机械公司抵债,价值甚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犯罪嫌疑⼈、上诉⼈的供述和辩解,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上述全部4项犯罪指控,上诉⼈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及审判阶段的开庭审理中,有过不完全⼀致的供述、辩解或完全相反的供述、辩解。辩护⼈认为:通过开庭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有普通公民的旁听,有公诉⼈、辩护⼈相互的举证、质证、辩论和对上诉⼈的交叉询问,上诉⼈才能完全真实、完整地表达其意思。因此,上诉⼈的供述和辩解,应当以其在法庭上的意思表⽰为准。
2、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合法,包括证据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和来源合法。三令五申,严禁机关插⼿⼲预经济纠纷,⽽本案中,__区分局在没有龙岩市中级⼈民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移送案件的情况下,接受民事诉讼⼀⽅当事⼈的请求,明知没有管辖权⽽主动⽴案侦查,这就是典型的机关插⼿经济纠纷,是⼀种违法⾏为,因此,其获得的证据属于来源不合法,⽽违法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审庭审中公诉⼈称:杭州__⼯程机械公司未履⾏偿还244万元的民事义务,就是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辩护⼈认为:这是错误地扩⼤了司法解释。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得以成⽴的前提是有能⼒执⾏⽽拒不执⾏且情节严重的。本案的客观事实是:杭州__⼯程机械公司由于种种原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对外有着⼤量的应收货款。杭州__⼯程机械公司因此⽽提起过数起民事诉讼,同时也不间断地对外催讨货款,但收效甚微。杭州__⼯程机械公司⽬前是没有能⼒履⾏偿还244万元的民事义务,⽽不是有能⼒执⾏⽽拒不执⾏。案件材料显⽰:通过龙岩市中级执⾏法官数次执⾏查封与扣押、通过__区侦查⼈员长时间⼤规模地投⼊了⼤量⼈⼒物⼒的侦查与扣押,包括上述抵债的车辆、库存材料在内的可供执⾏的财产也只有21.2万元。从⽽证明了杭州__⼯程机械公司的确没有其他可供执⾏的财产。杭州__⼯程机械公司应当履⾏偿还244万元的民事义务却没有能⼒履⾏,与《刑法》“有能⼒执⾏⽽拒不执⾏”的规定,⼆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绝对不能混为⼀谈!最⾼⼈民《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负有执⾏⼈民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为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本案被执⾏⼈是单位(杭州__⼯程机械公司),如要追究单位负责⼈的责任,除应具备前述规定的情形外,还必须是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但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并未指控上诉⼈的⾏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公诉⼈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诉⼈的⾏为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因此公诉⼈指控的罪名不成⽴,⼀审⼈民据此作出的认定也是错误的,上诉⼈的⾏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由⼀个民事执⾏案件进⼊刑事诉讼(⽴案侦查)的启动程序违法;龙岩市__区司法机关⽆权管辖本案;⼀审⼈民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罪名不成⽴;上诉⼈的⾏为构不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只有事实清楚的案件,⼆审才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且争议巨⼤的情况,不开庭不⾜以辨明案件是⾮曲直,因此,辩护⼈强烈要求⼆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罪推定、⾮法证据排除规则、⾃⽩任意性原则、严格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都是为了防⽌错误定罪。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法保障上诉⼈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为此,辩护⼈认为:⼈民应当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深刻地认识到“程序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上诉⼈⽆罪,以维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上诉⼈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中级⼈民判决不执⾏的后果
的判决是赋予国家强制⼒的,你应该主动履⾏。如果不履⾏有三个后果:
1、由⼈民强制执⾏;执⾏措施很多,可以对你的住宅进⾏搜查,包括拍卖、变卖、扣押你的财产,冻结你的银⾏帐户,还可以查封你的住宅。
2、如果拒不执⾏,可以处于15⽇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重复适⽤。
3、拒不执⾏⽣效的法律⽂书,情节严重的,就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了拒不执⾏判决、裁定罪,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就算经过了以上处罚,⾏为⼈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除⾮永远没有可供执⾏的财产,如果只是暂时没有可供执⾏的财产,会中⽌执⾏,等到⾏为⼈有财产可以执⾏的时候,就会恢复执⾏。
从上⾯店铺⼩编为⼤家介绍的⽂章中,相信⼤家都有了解。店铺⼩编提醒⼤家在⽇常中对于判决不执⾏会导致⼀些⼈拒绝,这样会引发⼀些处罚,要是情节严重的话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故⼤家对这个⽅⾯的话,如果还有着疑问,可以直接致电店铺咨询律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69lv.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