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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来源:六九路网


关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执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杜绝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谐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让学生进行超负荷运动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或停课等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

第二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向学校举报,学校查实后及时严肃处理。

第三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投诉,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后果,影响了学校的办学形象。

情节严重: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对学生生命成长构成严重威胁乃至终结学生的生命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取消施罚教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施罚教师要向所在年级或处室全体人员公开检讨,写出书面检讨书存入本人档案,并向受罚学生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

2、情节较重的,给予施罚教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晋升教师职务资格。

3、情节严重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对施罚教师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得晋升教师职务;扣发当年全部奖励工资;当事人是班主任的,免除其班主任职务。

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告县教育局,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受罚学生疗伤其间的检查费、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以及其它费用,一律由施罚教师全额承担。

第六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当事人所在年级或处室主任负有领导责任,要在全体教师大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取消其当年的评优晋职资格。

第七条 施罚教师若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八条 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年度考核、发放奖金、评优晋职等,不再受原处理决定影响。

第九条 学校对施罚教师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学校临时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法人代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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