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书拒签,不会影响责任书的法律效⼒。交警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法律⽂书的⼀种,依法需要送达事故当事⼈,但是当事⼈是否签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的效⼒。另外,事故当事⼈如果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不合法合理,需要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起三⽇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过期则⽣效。
书由交警部门认定制作到送达后⽣效,不因当事⼈或对⽅拒签就影响⽣效,那么发⽣对交通事故责任书不服,对交通事故责任书拒签后,我们应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权益,接下来,由律图为您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责任书拒签
我国《》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当事⼈:
(⼀)当事⼈提供不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对有异议的;
(三)当事⼈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不同意交通警察调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效后当事⼈不履⾏的,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
由此可知,对于当事⼈拒绝在事故责任书上签名的,交警部门是不适⽤调解,但是,任何⼀⽅当事⼈都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运⽤法律来维护各⾃的合法权益。
⼆、对《》不服,如何处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如果对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按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但现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再称为事故责任认定书)性质做了确定,确定它是属于证据的⼀种,⽽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政⽂书。
2009年1⽉1⽇施⾏的《道路》第51条、第52条规定,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送达之⽇3⽇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书⾯复核申请后5⽇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54条、55条、56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之⽇起30⽇内,对相关内容进⾏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定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当事⼈,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次为限。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查、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起5⽇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当事⼈,并书⾯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解决交通事故责任书拒签后的具体途径。
㈠可以通过机关执法⾃查是发现,⾃⾏纠正,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㈡可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发现来纠正,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责令认定机关变更、撤销原认定书,重新制作认定书。
㈢可以通过向上级事故处理机关反应来纠正,上级事故出路机关经过复核,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可以做出变更、撤销原认定书后,直接做出认定决定。
㈣可以通过刑事审判、、民事争议诉讼活动提出异议,审判机关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做出裁判。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任何⼀⽅当事⼈都可以在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这⼀项据提出异议,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书拒签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签字只意味着收到责任书,不能否决掉认定的结果。对于交通事故责
任书不服的,应收集证据,签字领取交通事故责任书,在3⽇内申请复核,扭转局⾯。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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