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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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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海港口工程

1、 交通部《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

三、内河航运建设工程

1、交通部《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基发[1998]112号)

2、交通厅《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浙交[1999]30号)

四、疏浚工程

1、交通部《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

2、交通厅《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1997]469号)

3、交通厅《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第三条作修改调整通知(浙交[1998]2号)

编制依据:

港口工程:

根据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 港口定额编制依据:

1.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2.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

3.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4.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

5.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工、料、机基价单价》

6.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7.交通部交水发[2004]247号《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

内河工程:

根据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 内河定额编制依据:

1.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2.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

3.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4.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5.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

疏浚工程:

根据交通部交基发[1997]246号疏浚定额编制依据:

1.交通部交水发[1997]246号《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2.交通部交水发[1997]246号《疏浚工程预算定额》

3.交通部交水发[1997]246号《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

适用工程:

港口工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沿海港口(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及长江干线港口(千吨级及其以上泊位)的建设工程 ,对于非港口建设的其他水工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内河工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是编制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工程、内河港口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概算和预算的依据。不适用于长江干线千吨级以上(含千吨级)的港口工程以及水文特性以潮汐为主的河口港。

疏浚工程:适用于航道、港池等疏浚工程。陆域吹填工程和维护性疏浚工程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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