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设立行政审批科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威海市 政务服
务中心卫计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
第四条窗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AB角制、 一次性告知制、到期提醒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原 则。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 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及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六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 大厅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 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 查: (一)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 申请材料是否错误。
第八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 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回执:
(一)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卫生行政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 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 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卫生行政审批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者有错误 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 更正的,应当当场通 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材 料接收凭 证》;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 《材料补正通知书》
,将需要补充更正的
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 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审批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 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 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
式二份 一份交申请人 一份留存入档。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 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 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 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一条 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 单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 行政审批程序;
(三)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
等;
(四) 办结期限; (五) 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相尖业务科室申请 办理行政许 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办事服务事项时,窗口工 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和政府相尖要求受理后,必须在承 诺时限内予以办结并由相尖工作人 员向申请人出具许可或 不予许可通知书。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 理由,并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决定应米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 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 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O
5?
(三)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到期前由经办人员进行催办提醒,提醒分为口 头提醒和公告提醒。口头提醒主要以电话,短信 等形式予以催办。公告 提醒适用于无法与被许可人进行联 系,或其它原因,通过报纸、网站等 形式予以催办。
第三章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窗口的受理、 卫生行政审批的办结及送达等工作°
第十六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前来办理业务、咨询的当事人 所问到第一位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立即
接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协助办理的,应 予积极协 办;对协办不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具体 承办人,或将有尖事 项转交具体承办人;若具体承办人因公因事临时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 应说明原因,并代为接收、转交,对接待的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 事人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办理事项及材料等相尖信息,负责跟 踪办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有工作人员在岗(设立AB岗:A角
离开岗位,应交代B角代行承办业务)。
确因集中学习、职工大会等原因不能在岗的,需在窗口办公场所 醒目位置明示人员去向、不在岗时间及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负责人安排好临时补 岗人员后,方可准假或公出。临时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尖业务工作和服务 规范。
第四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有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X单位
年 月曰
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