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发生,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和国家规定的制剂品种;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二、医院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从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具有经营资质的供货单位进药。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须专人管理,专柜加锁,存放处有标识,毒性药品应在温度、湿度等条件适宜的仓库妥善储存、保管。
四、医疗用毒性药品货到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五、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专人保管,避免混放.
六、医疗用毒性药品由药剂科统一供应和调配,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 年备查。
七、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八、建立专门的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报相关主管部门。
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分管院长批准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下集中销毁,销毁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十、因配方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