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2 作者:
陈历业、钟飞跃、袁利等19名社区矫正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你们列为我县社区矫正对象。现将你们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宣告如下:
一、 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有关会访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按相关程序审批;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3、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7、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领导职务。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按相关程序审批;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按相关程序审批;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访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按相关程序审批;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和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
请你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汇报、学习、请销假、迁居、会客、公益劳动等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本宣告书一式两份,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对象各执一份。)
社区矫正机构(盖章)
2011年9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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