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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来源:六九路网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

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科学评价国内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状况,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法(IRB法)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级是对国内金融机构客户因偿债能力变化而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级应坚持全面调查、客观评价、科学计量、专家审定的原则。全面调查是指直接评价人员应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客观评价是指直接评价人员应对客户风险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科学计量是指信用评级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托建设银行信用风险评级预警系统(以下简称“评级预警系统”)实施;专家审定是指在系统评级的基础上,由信贷审批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定客户最终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 本办法中国内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建设银行有确定意向或已经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法人。根据客户性质,分为银行和非银行两大类。银行类客户包括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非银行类客户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二章 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

第五条 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的重要标志。划分信用等级的核心指标是客户的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简称PD)。违约概率是指客户未来一年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违约包括以下几方面:(1)银行有充分证据认定债务人不准备或不能全额履行到期偿债义务;(2)贷款本金逾期90天以上;(3)贷款欠息90天以上;(4)银行停止对贷款计息;(5)与债务人任何义务有关的信用损失,如形成债务冲销,计提特别准备,或被迫进行本金、利息、手续费减免,非正常借新还旧,展期等消极债务重组;(6)债务人申请破产、由其他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的非正常经营状态,因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银行债务;(7)其他违约事项。

第七条 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等十个等级,风险逐级递增。特征描述及核心定义如下:

信用 等级 特征描述 核 心 定 义 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在国内同行业中占主导地位,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 管理层专业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综合素质很高。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严谨规范,各类信用记录良好; 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雄厚,有充足的资本,能够抵御和承受重大的内外部不利变化,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很强,发展前景很好; 融资能力强,已经进入资本市场或者融资渠道多元化,完全能够满足融资需要,且融资成本较低; 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在本行业或同类产品居上游,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管理层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健全规范,各类信用记录良好; 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强,有适当水平的资本,能抵御和承受较大的内外不利变化,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良好; 2

AAA 极佳 AA 优秀

信用 等级 特征描述 核 心 定 义 融资能力较强,融资渠道较多,能够满足融资需要; 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在本行业或同类产品居中上游,或至少在本地居上游水平,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管理层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结构基本合理,素质良好,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基本健全规范,各类信用记录良好; 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强,有一定的资本,能抵御和承受一定的内外部不利变化,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稳定,但有潜在的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 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在本行业或同类产品居中游,地位基本稳定; 管理层素质较好,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基本健全,但个别方面不够规范,各类信用记录较好; 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中等偏上,能够承受一定的内外不利变化,财务状况稳定,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基本稳定,但有一定的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因素。 管理层素质一般,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某些方面不规范,各类信用一般; 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一般,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难以承受较大的内外不利变化,财务状况基本稳定,但部分指标不令人满意,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一般,具有较明显的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因素,发展前景一般。 管理层素质一般,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不完整或存在缺陷,但各类信用目前尚可接受; 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中等偏下,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以承受一般的不利变化,财务状况不稳定,部分财务指标较差,偿债能力有限,具有明显的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因素,发展前景不稳定。 管理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管理水平有限,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存在明显缺陷,各类信用欠佳; 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财务状况欠佳或有恶化的可能,偿债能力不足,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较大,发展前景不乐观。 管理层素质较差,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各类信用较差; 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低下,财务状况恶化,现有债务的偿还已不能保证,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因素大,发展前景黯淡。 银行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将不能或不准备全额履行其到期债务。 属于违约定义中(2)-(6)款规定的情况,客户已经处于实际违约状态。 A 良好 BBB 较好 BB 一般 B 可接受 CCC 关注 CC 预警 C D 判断性违约 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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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如果客户在截止评级时点前的一年内存在第六条规定的违约行为之一,则该客户被定义为违约客户,系统评级为C级或D级。

第三章 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

第九条 信用评级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一节 定量评价

第十条 定量评价是基于客户提供的近期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模型进行的违约风险分析和判断。根据银行类、非银行类客户性质的不同,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设置(见附件1-1)。银行类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本充足性、规模、资产质量、盈利性、流动性等五方面;非银行类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本充足性、盈利性、流动性、资产风险等四方面。

第十一条 定量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客户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有关数据。原则上要求客户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直接评价人员对财务报表和有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录入评级预警系统进行计算。

第二节 定性评价

第十三条 定性评价是直接评价人员根据主观经验和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对客户基本情况及主要风险特征进行的定性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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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金融机构客户定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品质、实力、环境、资信状况、重大事件等五方面,根据银行类、非银行类客户性质的不同,定性评价指标分别设置(见附件1-2)。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综合评价

第一节 信用评级的基本流程

第十四条 国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的基本流程包括系统评级和最终评级两个阶段。

(一)将定量数据、定性指标按要求录入评级预警系统,计算出风险分值,转换为违约概率(PD),并对应为相应的系统评级;

(二)直接评价人员和评价审查人员对客户最终等级提出建议,报有权审批部门审定,确定最终评级。

第二节 系统评级的确定

第十五条 客户系统评级的确定建立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首先,根据对定量和定性的评价结果,得出定量风险分值S(X)和定性风险分值S(Y);然后转换为违约概率(PD);最后根据评级映射关系,确定相应的系统评级。 违约概率计算方法如下:

PD11ea*S(X)b*S(Y)c

其中,a为定量风险权重,b为定性风险权重,c为常数项,上述参数根据PD统计模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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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客户定量分值的计算分为单指标分值计算、分类模块分值计算和定量分值计算等三个步骤。

(一)单指标分值计算采用功效记分法,计算公式为: 单指标分值=(指标值-下限)/(上限-下限) (二)分类模块分值的计算公式为:

分类模块分值=(第i个单指标分值×第i个单指标权重)

i1n(三)定量分值的计算公式为:

定量分值=(第i个分类模块分值×第i个分类模块权重)

i1n第十七条 按照客户定性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计算出定性得分。计算公式为:

定性分值=(第i个定性评价指标得分×第i个定性评价指标

i1n权重)

第十 评级预警系统提取客户定性评价中的重要指标,作为风险预警信息在系统输出结果中给予提示。

第三节 最终评级的确定

第十九条 直接评价人员应根据系统评级及所掌握的其他有效信息,参照国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对客户信用等级提出建议;综合分析客户偿债能力、资金需求及来源、综合贡献度以及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提出授信建议量,供信贷审批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按要求完成客户信用评级报告(格式见附件2-1)。

第二十条 评价审查人员对直接评价人员提供的评级材料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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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建议进行分析、审核,并对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建议量提出建议(格式见附件2-2)。

第二十一条 信贷审批部门对负责金融机构业务的经营部门报送的客户评级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权限内对系统评级进行确认、调整或推翻,确定客户最终评级。审定流程按照总行有关信用等级的审批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当客户经营和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审批部门发出重检通知以及出现其他须进行评级重检的情况(参见《中国建设银行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时,负责金融机构业务的经营部门须进行信用等级重检,并提交客户信用评级重检报告(格式见附件2-3),报有权审批部门审定。如等级发生变化,应附加重新评级生成的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对客户信用等级调整提出建议,并报有权审批部门审定。

第五章 客户风险限额

第二十三条 客户风险限额是指根据国内金融机构客户最终评级和可偿债资源确定的未来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建设银行对其授信的最高额度,包括所有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对客户的实际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该限额。

第二十四条 国内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限额以其净资产为基数进行计算,即客户风险限额等于其净资产乘以相应的限额乘数。限额乘数根据客户最终评级确定,计算公式为:CL=E×V

其中:CL为客户风险限额;

E为客户平均净资产,即E=(本期净资产+上期净资产)/2; V为风险限额乘数,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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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评级 风险限额乘AAA 2 AA 1.8 A 1.5 BBB 1 BB 0.5 B 0.25 CCC CC 0 0 C 0 D 0 数V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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