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六九路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来源:六九路网


[摘录]《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上]2008-06-06 15:18《论罚罪与刑罚》-贝卡利亚

阅读笔记

——向毒舌的老贝,以及他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的伟大著作鞠躬!(题记)

摘录:

引言部分

1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

2 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的精疲力竭之后,才会下定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3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4 当哲学和真理成为了共同的财富,国家之间悄悄的展开了一场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也是理智的人们最值当的战争。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过去的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偏向势力。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5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

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6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度来解决问题。因为这种精度足以致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

刑法的起源 惩罚权

1 刑罚越是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初步结论

1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2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3 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入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对法律的解释

1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这项工具的奇

怪之处或许就在于:它的制造者不一定曾经是使用者,而他的使用者却不能在使用的同时成为制造者,这就增多了双方在制造或使用时产生臆测而造成的错误,也使得成品漏洞百出 —— 雪川)

2 公民的命运经常因为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为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因为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的解释。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 越是多数人就越残忍;多数人比一人更有害,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来纠正,并且一人的残暴程度并非与他的实力成正比,而是同他遇到的阻力成正比。

法律的含混性

1 难以容忍的迷信压迫着人道;少数人的吝啬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抹着王位和宫殿;隐蔽的背叛和公开的残杀;每个贵族都成了平民的暴君;布道福音真理的牧师每天都用沾满鲜血的双手抚摸仁慈的上帝。

关于逮捕

1 在一些人的眼里,目前刑事制度中的强力和权威的观念似乎比公正的观念更重要。受控告者和已决犯被不加区分的关在同一个秘密监狱里;监狱与其说是罪犯的看守所,不如说是一个刑场。

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

1 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做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

2 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

3 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反观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这样,那些改变——包括无意中改变事物面目的各个私人的利益得以平衡,发言的便只是法律和。

证人

1 在这方面,有个问题葬送了无数的牺牲品,人们时常认真的辩论:是否应该屈从于审判程式,只要已决犯的口供达不到阻止司法进程的地步,为什么不应为了解脱因冤屈而蒙受的苦难并为了的利益提供适当的机会,即使在定罪后也让犯人拿出一些足以改变事件本质的新东西,来为自己或他人辩解,以重新获得审判呢?

2 手续和仪式要想不成为灾难,法律就决不能把它规定的有损于揭示。

3 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的降低。巫术和凭白无故的暴行就属于此类。

4 不少人说谎,因为魔术容易在他们当中造成无知的幻觉,或者引起对下述事实的仇恨:这个人所行使的竟是一种上帝并未赐予受造物、或者已从受造物手中剥夺了的权利。

5 一个人的残暴程度仅仅取决于他本身的利益、仇恨和恐惧。人的感情总是同他的感官所接受的感受协调一致的,而恰恰不存在任何多余的感情。

6 在某些犯罪学家看来,犯罪越是残暴,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高。由这种最残暴的痴呆所发明的公理是:[In atrocissimis leviores coniecturae sufficunt , et licet judici jura transgredi.]

秘密控告

1 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于他们习惯对于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于发展到对自己也同样隐藏这种感情。

2 当诬陷被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谁又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呢?当统治者把自己的臣民都怀疑为敌人,并且为了社会的安宁而不得不剥夺他们每个人的安宁时,这样的统治将会命运如何呢?!

3 当某一种弊端同一个国家的制度密切联系时,清除这种弊端就将意味着同时毁灭这种制度。

4 最好设置一些专员,以公共的名义,向触犯法律者提起控告。

提示性讯问 口供

1 难道还有什么样的讯问能比施加痛苦的刑讯更加富有提示性吗?痛苦将提示强壮者保持沉默,以便使较重的刑罚换为较轻的刑罚;并提示软弱者做出交代,以便从比未来痛苦更具有效力的现时折磨中解脱出来。

2 人们往往拘泥于事物名称上的差异,却忽视其本身的异同。

宣誓

1 似乎一个人可以通过宣誓把促使自身毁灭的行为变成义务,好像宗教能够干涉大多数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

2 在抵御恐惧的袭扰和生活的诱惑的斗争中,宗教的力量太软弱了,它们太脱离人们的感官了。

3 为什么要让人陷入或则失去上帝或则自趋毁灭这样一种可怕的矛盾中呢?要求进行这种宣誓的法律,迫使人们或者做一个坏徒,或者成为一个殉道者。

4 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人和罪犯讲出,对此,每一个法官都可以为我作证。

刑讯

1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2 想让痛苦成为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隐藏着检验的尺度。

3 [你们忍受住痛苦吧!如果说自然在你们身上创造了一种不可泯灭的自爱精神,并赋予你们一种不可转让的自卫权利的话,那么,我为你们创造的则是一种恰恰相反的东西,即勇敢的痛恨自己。我命令你们指控自己,即使骨位脱臼,也要讲实话。]

4 我们意志的一切活动永远是同作为意志泉源的感受印象的强度相对称的,而且每个

人的感觉都是有限的。因而,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强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

5 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6 每个人的气质和算计都随着本人体质和感觉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气质和算计的状况。因此,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

7 [你是某一罪行的犯人,那么,你也有可能是其他各种罪行的犯人,这是我深感怀疑,我要用我的标准核实一下。法律折磨你,因为你是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

8 刑讯怎么会有助于揭露同伙呢?一个指控自己的人,难道不是更容易指控他人吗?

9 采用刑讯的另一个可笑理由是:洗涤耻辱,也就是说,被法律认为可耻的人,应该用骨位脱臼来证实他的口供。

10 一条不可动摇的教义向我们断言:人类的怯懦所招致的污点不配领教上帝的永恒怒火,而应当由一种莫名奇妙的火来清除。

程序和时效

1 因为,某些犯罪所具有的长期不被发现的隐秘性,并不说明犯罪不受处罚,甚至还为罪犯保留着弃旧图新的权利。

2 犯罪的可能性同犯罪的凶残性是成反比例的。

3 既然判决前的监禁或时效是一种刑罚,那么不同的犯罪就可能受到相同的惩罚。

4 一个没有确定有罪还是无罪的被告人,尽管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然而,自要为其犯罪所规定的时效时间还没有过,一旦又暴露出法律所列举的罪迹,他就可以因原罪行而重新遭受逮捕和审查。

5 对大部分人来说,都缺乏实行重大犯罪所必需的气魄,就像缺乏表现伟大美德所必需的气魄一样。

6 重大的犯罪并不预示着一个国家的堕落。

犯意、共犯、不予处罚

1 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

2 如果国家认可了就连犯罪者都憎恶的背叛行为。同勇敢的犯罪者相比,卑下的犯罪者对一个国家更加有害。

3 这些人对陶冶温柔高尚的精神处之漠然,却把人的心灵当作乐器来弹拨。

刑罚的宽和

1 刑法的目的即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2 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法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3 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他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生机勃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的百年的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4 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法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也支配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在王庭上,这种精神为恭顺的奴隶的凶残心灵制定了铁的法律;在阴暗的角落,它却煽动人们绞杀这些暴君,并以新的暴君取而代之。

5 无论多么殚精竭虑的翻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了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

6 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承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69lv.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1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