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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的新闻报道

1、对加强和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几点建议

目前,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的现状,决定了其在一个阶段满足不了整个社会对消防安全知识的需求。而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加强创新,立足建设、立足实效,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对外拓展消防宣传空间、扩大宣传影响力和覆盖面,对内加强组织策划、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破消防宣传的“瓶颈”。

(一)健全完善宣传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及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宣传工作职责。在层面上,从《消防法》、《辽宁省关于落实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均对地方各级和、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宣传责任进行了明确。而从消防局正在征求意见、拟以、教育部等13个部门联合规章形式颁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更是对各行业系统、社会各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细化与分工。

但要在全社会建立起领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机制,仍然存在现实瓶颈。其难度在于,在看来,消防安全仅仅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方面,消防宣传工作也只是大安全宣传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具体职能部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开展消防宣传上大打折扣,如教育部门在消防安全教育课课时设置上态度暧昧,也没有将其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列入全年评优评先考核范围,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未能统一安排和真正落实;新闻、广电等部门在对待宣传义务时,往往是先讲经济后讲公益,等等。

针对这样的情况,对消防机构而言,要首先转变观念,既要唱好主角,更要充当“磨合剂”、“粘结剂”,积极当好参谋,献计献策,积极协调沟通,联合相关部门

共同推动,真正改变“唱独角戏”的单打独斗局面。当前,可以从几个层面上着力。一是利用消防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领导下的社会化消防大宣传格局。利用联席会议领导人任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均参加的时机,将消防宣传工作与其它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的宣传、共同筹划加强消防宣传的举措,从而带动本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二是主动做好协调、联合工作。在重大消防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中,主动向请示汇报,邀请领导人参加;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共同下发文件、制定活动方案、共同组织等形式,实现领导、部门联动,扩大宣传影响力。三是积极融入、开展“搭车教育”。充分借助教育、共青团、工会、司法、科普等宣传资源和力量,做好消防宣传。如将消防宣传融入及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三下乡”、“五五”普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月、职工安全竞赛等社会宣传活动中。同时,将消防宣传纳入创建综治、文明社区、平安校园的各项工作考评范畴,确保活动的落实。

(二)创新宣传教育模式,充分发挥宣传平台和媒介的宣传阵地作用。

当前,比较固定的宣传教育平台和阵地主要有:

一是学校教育模式。以学校师生为教育对象,以学校为载体,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效应。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是扭转当前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偏低的治本之策。在我省,当前消防宣传“进学校”工作在具体实施方面要着重落实教育课时、加强师资培训和队伍建设的问题。同时,应立足于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开展教学,消防局和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审编的《中小学消防安全知识必读》(丛书)是很适合的读本,只是因为学校经费的问题,在推广使用中存在阻力。

二是媒体教育模式。以广播、电视、网络、通讯、报刊等媒介,向受众传播消防安全知识。在新闻媒体方面,当前要着重努力的是要多刊播结合火灾形势、场所特点及受众需要的防火安全知识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自防自救能力教育;在利用现代通讯方面,利用消防短信息较多,但教育内容丰富、层次较高的消防知识游戏、模拟软件、教育课件等有待开发;在利用互联网络宣传阵地方面,当前全省建成以福建消防信息网和消防服务网为主干、9个设区市支队、个县(市、区)大队的互联网站为分支的消防公共信息网络系统,但一部分支队、大部分大队的互联网站还未真正运行和发挥作用,这是今后工作应该中应该继续推进和完善的。

三是固定教育模式。其一是利用消防博物馆、教育馆、对外开放的消防站以及面向社会开展宣传教育的消防培训基地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就我省当前情况而言,应在“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和命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场馆建设、完善教育内容,加强对外开放,深入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这是普通群众接受生动宣传教育的一个重要平台;其二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拟以、教育部等13个部门联合规章形式颁发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对此做了明确全面的规定,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强力推动、共同抓好落实。同时,应着重与省劳动部门加强合作,目前我省已成立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当务之急是提高培训质量、树立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充分利用消防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强培训教师建设,培训出一批骨干力量,从而起到辐射和带动作用。力求通过几年的努力,形成有系统、分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

此外,通过单位、社区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广告牌等进行火灾警示教育,以及当前部分城市开展的利用楼宇广播电视系统在高层建筑、大型商场、超市滚动播出消防知识、消防公益广告等,都是不可或缺的阵地,值得加强。

(三)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对象特点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

近年来,各地立足实际,在拓展消防宣传的范畴、创新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上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开展消防宣传“进网吧”、“进、机关”、“进铁路” 、“进公共汽车”、“进风景区”、家庭消防趣味知识电视大赛等活动,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采取编唱消防安全内容的东北二人转、相声、小品等,将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公益广告与天气预报一同播报,将消防宣传画粘贴在液化气瓶,一同走进千家万户,将消防知识制作成灯谜、快板等有效的宣传形式,也值得各地交流借鉴。

消防宣传的对象是人,人民群众对宣传活动的认可情况、受教育情况关系到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的功败垂成。因此,宣传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应切实以人为本,根据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结合火灾特点、宣传对象、场所等确定宣传主题,加强组织策划,做精做细每一个宣传活动,有的放矢地开展宣传。一是结合火灾特点确定宣传内容。火灾多发季节,要重点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在火灾平稳时期,可加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基础建设等内容的宣传。针对不同季节火灾形势的特点有重点地加强宣传。二是结合宣传对象确定主题。对领导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形势;对管理人要宣传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对学生要宣传基本防火、报警、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对居民要宣传家庭火灾的预防、扑救和自救逃生知识。等等,在细分受众的基础上,方能真正确保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结合宣传场所确定重点。在单位重点宣传火灾预防与扑救、物资疏散等内容;在居民区重点宣传家庭防火知识和常见家庭火灾的初期扑救;在乡镇重点宣传孤寡老人的消防安全防护、农忙季节的防火知识、简便实用的自防自救知识等。

只有真正针对人民群众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受众的特点,宣传为群众需要的内容、采取为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消防宣传工作才能真正收到其应有的重要效用。

2、单位里今天开展了消防讲座,最后开始推销灭火器是不是

消防讲座,最后开始推销灭火器属于。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时会穿制式服装,随身携带相关证件,消防工作人员不允许为社会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购买消防产品,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在检查或培训的时候推销消防器材、书籍等,更不会在现场检查时收取罚款。

消防支队领导更不会以任何名义外包或指定工程,更不会电话要求购买任何消防产品。宣传教育过程中,消防培训机构专业教员亲自上门,针对社区厨房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进行面对面讲解,传授消防安全知识。

遇此类情况,应首先向相关部门仔细核实培训人员身份,留存身份信息,维护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2)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的新闻报道扩展资料:

利用消防培训诈骗的的骗术:

骗术一:“紧急通知”征订消防资料,组织消防培训进而收取资料费、培训费,进行诈骗。不法分子在“紧急通知”上强调如不参加或购买将被处以停业整顿并罚款,不明的企业单位则被蒙骗。

骗术二:假冒消防人员,兜售书籍。一些不法分子出版、盗版了各类消防书籍、图册和音像制品等,谎称其是消防支队的,将劣质产品高价卖给受害单位。

骗术三:山寨消防网站网上办事厅实施诈骗,利用病毒窃取企业及个人资料。

骗术四:打着“消防安全”旗号收取押金,并声称只要在一定时段内不发生任何消防安全事故就能全额退还。

骗术五:假冒消防宣讲师,打着免费进行消防培训的名义,在培训过程中兜售其经销的灭火器、防烟面具、救生绳等消防器材。这些消防器材中有些器材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有时他们推销的灭火器也是正规产品,但价格就是非同寻常了。

骗术六:不法分子假冒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来到社会单位假模假样进行监督检查后,指出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当场收取罚款,并草草地开出一张收据后逃之夭夭。

骗术七:消防“黄牛”利用办事的群众对消防法律及审批程序的不了解以及急于通过审批的心理,打着“包办”的旗号四处招摇撞骗。

骗术八:冒充消防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电话或短信的形式,自称消防有一批物品需要代购或有基建工程可以承包,以此要求承接单位先行垫付货款或工程款、质保金,收款后便逃之夭夭。

3、求消防安全、治安执法培训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法律条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机关报本级备案。

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的规定处理。

第十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

期限。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机关书面报告本级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机关其他部门或者派出所配合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

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机关其他部门或者派出所配合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机关报请本级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 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或者事处和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

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令第73号)同时废止。

4、通过此次安全生产消防知识培训我最大的收获是什么

通过此次安全生产消防知识培训我最大的收获是让我进一步学习了知识,也提高认识,增强了工作实践操百作经验。

认清消防安全的重要性。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最突出,而从麻痹和认识不到所引发的,疏忽而忽视所造成的度,也是危害最大知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大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时刻提醒,警惕安全消防隐患与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必须做到位,做到彻底,“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内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消防安全容中要警长鸣,做到居安思维,防患于未然,防范于隐患,确实做到安全为天的理念。

5、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通讯报道怎么写

请参考新华社、民报社简讯报道

感觉这样的提问没有什么意义

建议看看书,查查资料

6、今天下午公司组织了消防学习,教了我们防毒面具,灭火器,以及消防水带,,,然后领导让我写一篇消防的学

消防培训报道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灭火技能的实战经验,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公司在某年某月某日下午,举行一次消防知识安全培训活动。由安全员某某同志为员工进行了辅导和培训,本次培训共有多少人参加。

某某同志结合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火灾案例,遵循“消防日常管理、平常检查、疏散逃生”的基本常识,生动详细地给广大参加培训员工进行“消防灭火的应急和预防、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发生灾情,如何组织人员的疏散、火场自救逃生方法”等知识技能,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和示范。

结合日常发生的火灾案例,向大家播放了火灾是如何发展的,并有针对性的讲授了消防管理基本法律法规、火灾的概念和种类、如何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各类初期火灾的扑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使用及火场正确逃生疏散等方面的知识,通过介绍典型火灾案例,分析火灾原因,让在场的义务消防员对火灾的危害性和突发性有了全面的认识,并要求义务消防员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矿内建筑物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落实消防日常检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特别值得印象深刻的是,现场参加培训的员工实际操作了防毒面具,灭火器的使用及现场灭火的演练、消防水带的连接及使用方法。

现在向大家介绍一些简单的预防火灾的方法:

首先执行安全是严格规章制度,重视安全防范和进行防火安全宣传;不准随意动用明火;不准私拉乱接 电源、电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易燃物等不安全因素。

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个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逃

生自救的技能;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消防安全工作是我们生产安全的重中之重,须从大处着眼,从细节之处做起。它广泛的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与生活紧密相连。

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要把学习到的消防知识充分运用到工作中去。努力的提高消防知识的水平,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通过这次消防安全的培训,参加培训的员工纷纷表示,这样的活动今后应该多次举办,这不仅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消防意识及灭火技能,同时,还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牢固树立起“珍惜生命,远离火灾”的强烈消防安全观念。

最后,可以适当的在稿子里面插入几张现场的图片,这样可以为加分。

希望采纳!

7、为什么要在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活动

由于社区工作人员少,精力有限,消防安全隐患大,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自我

管理水平未得到及时发展,致使社区火灾高发不降。据统计,我国社区火灾占火灾总起数的

40%左右。因此抓好社区消防工作,改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不仅能保证社区防范能力的提

高,而且对建立社区的消防安全防控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众号搜 安居宝 ,有很多安防内容,不错喔!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社区消防工作还不够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还存在的很多困难和问题有待解决。一是部分社区组织对消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社区防火组织不能真正发挥作用。虽然建立了防火组织,但其工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消防培训,对消防工作普遍存在不懂、不会等问题。

一、是消防组织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消防经费投入不足,灭火设施不完善。部分社区内除一些单位投入少量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整治火灾隐患,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外,社区居委会消防设施和器材很少。

二、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除新建小区外,大部分社区尤其是老居民住宅小区普遍存在设施器材不足和消防通道不畅问题,小区内未设置消火栓和未配置灭火器材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小区甚至没有基本的消防水源。

三、派出所对社区的消防监督管理没有落实。普遍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派出所的部分民警对消防监督工作认识不到位;二是警力不足;三是消防机构对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的防火监督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考核不够;四是社区警务室没有发挥其作用。

针对当前社区消防工作还存在的很多困难和问题,做好社区消防工作的对策:

(1)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消防安全意识。

(2)发挥社区消防组织作用,确保防火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作用的消防组织是保证社区各项防火措施得到贯彻落实的有力保证。

(3)健全组织,明确职责。按照“统一领导、门监督、社区统一管理、消防安全自治”的工作思路,消防机构及社区派出所应积极主动地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协调。

(4)加大社区消防经费的投入,完善灭火设施。这就要求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勤向请示汇报,采取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和手段,通过专项拨款、企业单位赞助、社会个人捐资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不断加大社区灭火设施的投入力度,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同时充分发挥社区民警和文职雇员的职能作用,强化软件措施。

(5)因地制宜完善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小区或旧城改造,要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统一设置消防器材站,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逃生自救和应急照明等设施;按单元楼配置消防器材箱,在条件较好的小区将灭火器材配备到每栋楼或楼层;在社区警务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充分发挥派出所的监督职能作用。公众号搜 安居宝 ,有很多安防内容,不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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