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资金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股份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以及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
第四条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账外发放贷款的; 2、泄露贷审会审议内容的; 3、动用质押物或质物的;
4、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贷款的.
二、贷款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贷款形态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2、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授意进行分类,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3、明显违反分类标准进行分类,造成贷款质量严重不实
的;
4、擅自调整分类结果的; 5、超权限、逆程序进行分类的。
三、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报告的;
2、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决策的; 3、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严重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条件,或重复抵(质)押及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的。
5、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信贷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四、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对未经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
2、违反规定审查,未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足以影响信贷决策的纰漏,造成损失的;
3、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4、与客户串通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5、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信贷和贷款条
件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五、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2、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遗失重要信贷档案,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3、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4、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5、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造成抵押物无效的;
6、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止付手续或止付手续不严密被支取,质押单证未经所有人书面承诺、签字,形成无效质押的;
7、未按规定管理抵(质)押物,导致抵(质)押物被提前抽走,变更、转移,形成担保不足值或担保无效的;
8、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9、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成,未及时发现客户经营管理中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风险,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10、未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或未按上级规定及时处理和化解风险,形成资金风险
的;
11、因贷后管理不当造成较大损失的;
12、未按规定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落实信贷档案管理的;
13、未及时催收利息的;
14、因管理不力,导致低(质)押物价值损失的; 15、未妥善保管信贷档案造成遗失或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16、未及时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的;
17、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18、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五条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贪污、挪用资金的;
2、盗窃、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3、收入少入账、不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4、利用作废支票,加盖伪造印鉴,对外出具假支票的。 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2、丢失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 3、领取重要空白凭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4、不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未及时发现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的;
5、用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办理业务的; 6、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账,部分手工销号的凭证未纳入表外核算的;
7、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8、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9、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10、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的。
三、印章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柜员临时离岗,印章未入箱加锁,或营业终了未入库保管被盗用的;
2、柜员离岗,未经负责人批准,将印章交由他人代为保管的;
3、超、越权限对外使用业务印章的。
四、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代保管质押物品违规外借或白条抵库,未按规定登记,账实不符的;
2、重要物品未入库保管或未按规定登记,账实不符的; 3、未经有权人审批,办理现金出入库或向开户行调缴
款的;
4、柜员休假,现金库未及时清零的; 5、未坚持“一日一碰库”的.
五、平账和账务核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未坚持每日平账核对,未在相关账、簿上签章的; 2、未按规定实行对账、记账岗位分离的。
六、抹账、错账冲正、挂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办理冲正业务,盗用资金的;
2、盗窃、借用他人空白支票、利用伪造的印章进行诈骗的;
3、伪造、变造支付凭证盗用资金的; 4、未经批准办理挂账业务的;
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6、编造手工凭证,将资金从应付利息科目或利 息支出科目转入他人账户,盗用资金的;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的;
8、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9、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10、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11、未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
(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12、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第六条 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与客户串通弄虚作假,编造、窃取客户资料或采取假名、冒名等手段骗取个人贷款的;
2、与客户串通以假存单或假有价证券办理质押贷款的; 3、未按规定验证保单、存单等质押物的真实性办理质押贷款,形成资金风险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存单、保单等质押权利凭证未入库保管或保管不善,形成质押无效的;
2、自批自贷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侵占截留各项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的;
2、虚列名项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及各种应收款项套取资金私存私放的;
3、对各种账内账外资产进行经营、投资、处置所取得的收入未纳入账内核算私存私放的;
4、截留、转移收回贷款资金的; 5、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6、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第 违反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1、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2、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落款签章不一致而影响合同效力的.
3、修改合同内容、文字后,未按规定加盖修改印章而影响合同条款效力的.
4、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而影响合同条款效力的。
5、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合同文本文书的移交、归档、保管,造成业务合同文本文书毁损、丢失的。
6、因送交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法律审查人员不能及时提示有关法律风险或提示风险不完整、不正确的。
7、法律审查意见已明确指出审查事项中存在法律风险或其他问题,有关部门或个人未予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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