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公司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常德市人防工程建设保密制度2015-12-15 19:43 | #2楼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日常保密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保密级别为秘密,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凡规划成果(含中间成果)中涉及人防指挥所位置、规模和等级以及其他涉密人防工程保密级别为秘密以上的内容,应按保密要求作适当处理,不得泄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删减涉密信息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在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
第三条涉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保密方案,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涉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参建各方签定保密协议,参建单位应层层建立保密责任制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涉密工程建设应建立保密档案。
第四条人防设备定点企业应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
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应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回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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