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
指引】
附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 停复牌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等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及其他相关行为,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指引等规定。
上市公司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等其他资产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及其他相关行为,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回应市场或媒体重大质疑,并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申请停复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应当严格控制、审慎判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不得滥用停牌措施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长期无法复牌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解释说明停牌原因。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交易各方应当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工作。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交易各方,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制作或确认交易进程备忘录。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停复牌申请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章 重组传闻及澄清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的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传闻(以下简称“重组传闻”),如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函确认目前及未来-2-
3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予以函复。
控股股东回函上市公司前,应当向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确认已经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停牌,及时披露重组筹划进展,并就传闻不实部分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确认目前尚未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有重组意向且不能确认未来3个月内是否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停牌,发布澄清公告,并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和澄清公告后复牌。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指引
第八条规定,确认目前及未来3个月内不会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澄清公告,并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前款规定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不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二)不以任何形式讨论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 -3-
(三)不与潜在重组方接触和谈判;
(四)不接受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调研;
(五)不筹划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后,重组传闻仍无法平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解释澄清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通过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就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确认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重组筹划及停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但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筹划信息难以保密的,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承诺在停牌期满5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情况、10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上市公司获悉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确定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格式见附件1);
(二)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的停牌申请;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2)。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出现下列-4- 任一进展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财务顾问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三)上市公司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臵审批意见等。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除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1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日1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上市公司应当在继续停牌公告(格式见附件3)中披露重组框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牌日期等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继续停牌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见附件4)中披露重组工作进展、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牌日期等事项。
第十八条 除本指引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应当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并向本所申请复牌。 -5-
【篇二:股票停牌复牌规则简表】
股票停牌复牌规则简表 358808770.doc 1
【篇三:停牌与复牌】
停牌,是指股票在场内市场交易过程的突然强制中断,其直接结果是在停牌期间,标的股票的价格不再由通常的市场机制决定。实施停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信息的非对称性,使投资者在重要的新信息到达时,能有足够的时间对资产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据此调整自己的交易策略(买、卖、撤单或更改),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此外,停牌可以避免出现买卖单极度不平衡的情况,进而保证市场有序地运行。显然,对于被停牌的股票而言,停牌的时间、公告内容和其传递的信息性质、停牌持续期间的长短、停牌后是否被摘牌、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等因素都会影响投资者的交易行为。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的停牌基本上由交易所管制,其设计目的主要是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信息非对称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持续发展和上市规则的不断改革,停牌制度也在逐渐完善当中。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停牌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版)。根据规则,凡满足其第十二章中规定的停牌事项的股票,都应当向其所在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而对于该章未有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凭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其所在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此外,证券监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也可以依据其认为合理的理由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与复牌。以深交所为例,停牌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附录1:深交所交易规则第四章(2011年修订)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3.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相关停复牌事项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3.4 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和基金份额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具体停牌及复牌的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4.3.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 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 分钟;
(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4.3.6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暂停上市或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7 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在9:30 及其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3.8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本所或证券发行人予以公告。 4.3.9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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