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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重庆市高校教师培训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考试题

来源:六九路网
2012年重庆市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考试题

2012年8月重庆市高校教师在西南大学培训,闭卷考试内容,题目答案都为新教材上的内容。考前复习,考试必备!

一、教育法规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惯称“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形式渊源有: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教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教育行政规章。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他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订,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它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1党的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具有规范性,并且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但二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区别表现在: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而教育政策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其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要想使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把它提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条文形式出现,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公开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是说明式的陈述句,且一般是主语明确的完全句。而党的政策的表现形式则多样,如党的决议、决定、通知等,他们大多数比较原则,富于指导性和号召性,一般来说不具有法的严格条文的形式。3.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法和教育政策虽然都是一种行为准则,但教育政策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概括,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快的变动性。教育法的规定则是具体、明确,它不仅对人们的行为提出具体要求,而且还指出违反了它将会给行为者带来什么后果。一般说,法是在总结贯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更加集中群众的智慧和意见而确定下来的,因而比政策更为成熟、更为稳定,同时法律的变动要遵循相应的法

定程序。4.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为,而是必须做的行为,不为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党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是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靠宣传教育、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靠党内纪律和党政组织的作用,他不具有法的强制性。分清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异同,可以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以政策代替法,使他们各自发挥独自的作用。

三、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A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B其他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四、高等学校的权利:1自主管理权2教育教学权3招生权4学籍管理权5颁发证书权6聘任权7管理财产权8拒绝干涉权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五、义务:1遵纪守法义务2贯彻方针义务3维护权益义务4提供情况义务5合理收费义务6接受监督义务

六、高等学校章程的含义:是指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财产管理与处理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的基本文件。同时,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主要内容有学校的名称、地点、规模、宗旨、体制、任务、法人代表、人事制度、课程与教学制度、招生制度等。作用:1从章程在高校自身管理过程中的作用看:1)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的基础、是学校成立的要件;2)大学章程是民主管理的条件,学校运行的必要规范;3)大学章程是学校内部各项规定的基础,自主办学的条件;2从大学章程对大学外部关系的作用看:1)正确调整国家、大学与社会的需要2)大学章程是举办者、投资人对学校进行监控、监督的手段

七、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高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分为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高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高等学校的校长、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成。高等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

八、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1、关于教师身份的法律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高校教师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教师职业必须符合以下几条标准:(1)经过长期训练,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的基本技能和技术。(2)具有专业自主权。(3)为社会提供重要服务。(4)有以献身精神为核心的教师职业伦理规范。(5)实行教师资格制度。(6)有完善、系统的在职进修制度。(7)有教师自己的专业自治组织。

2、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1)教师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具有纵向隶属性的法律关系,政府部门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教师则处于服从地位,政府部门与教师发生关系时以国家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教师也依法享有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等监督权。(2)教师与高校的关系中有两种法律关系并存:隶属性法律关系、平等的民事聘任合同关系。教师聘任制的本质就是学校与教师简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时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基础,双方具有平等性(3)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和受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作为一方主体的教师具有开展和组织教育教学的管理权,而作为这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的学生不仅有受教育的权利还有受教育的义务4)教师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地位,支持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任何人不许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不许用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

九、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学生管理权4报酬待遇权5参与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7申诉权

十、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6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十一、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责任?

1、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2、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与科研有关的弄虚作假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十二、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 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有教育教学能力

十三、教师资格的丧失与撤销?教育资格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禁止);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 十四、教师任职条件?

教师任职条件是指受聘教师职称应达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各类教师应具备的标准。包括:a.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b.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c.具备相应职称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d.承担相应职称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十五、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

教师聘任制度是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性质:民事契约关系。

教师聘任制度性质特征:平等、自愿;书面契约、聘期;权利、义务、责任对等。

教师聘任制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十六. 教师聘任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 属于劳动合同或者人事代理性质的合同纠纷,应该由当地劳动主

管部门按照劳动仲裁的程序进行处理。

2. 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性质的合同纠纷,应该交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人事仲裁的程序进行处理。

十七. 教师权利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1. 教育申诉.2。教育行政复议3。教育调解十八.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1. 学生首先是公民,公民是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

义务的人,但由于学生的年龄跨度大,所处不同年龄阶段,对其作为公民的要求有所不同。

2. 学前幼儿园和小学1-4年级的儿童一般在3-10岁之间,属于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小学阶段的4-6年级和初中、高中阶段的学生一般在11-18周岁之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智力和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余活动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高中以后的学生包括大学生、研究生等一般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八周岁的高校学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仅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九. 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赋予公民的普遍权利;二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包括:1.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 获得奖学金权3. 获得公正评价权 4.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十. 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法承担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参加教育活动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广义上讲,是指先发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从狭义上讲,是指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应承担的各项责任。

大学生的基本义务包括:1. 遵纪守法的义务 2. 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3. 努力学习的义务 4. 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 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二十一. 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

在教育法律纠纷的权利救济问题上,涉及的主要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教育诉讼制度。二十二. 什么是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的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文件,采用证书的形式加以记载。

高等学校的证书制度是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公民,由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非学历性质的其他学业证书。二十三. 什么是学位制度?

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

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二十四. 什么高等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一般是指为在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从事工作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进行培养和培训的教育。简而言之,是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实用人才的教育,泛称为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就是指在高等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二十五. 什么是成人高等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作为承认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切含义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权威的定论。有学者提出成人高等教育是指按照学科分类或职业分工设置高等专业技术课程,对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成年人实施的高等教育。还有学者认为,成人高等教育从一定意义上是面向离开传统学校教育以后,或是超过学龄而未能再进入相应传统高校教育而进行学习的人们。实施的是在组织、人员、形式和空间等各方面都呈一个极为多元、开放和发散型的向终身教育过渡的一种新型的教育制度。

二十六. 民办高等学校的类型?

(1) 以办学主体为标准:1. 民办普通高等院校2. 独立学院

3. 国有民营民办高校

(2) 以经费来源渠道为标准:1. 完全有民间资本投资2. 公立高校与企业合作3. 公立高校吸收民办高校4. 完全由公立高校投资

5. 以公立高校为主同时向社会融资6. 企业投资

(3) 以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为标准

1. 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

2. 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高等教育机构 (4) 以产权为标准1. 公办2. 民办

(5) 多元的划分标准

1. 根据办学主体和经费来源,可以分为公立、民办、私立三

种学校

2. 根据所有权和管理权两个维度,划分为国立学校、公立学

校、民办学校、私立学校等。

3. 根据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划分为公立学校、公立民

办学校、合作制学校、某某团体或企业附属学校、私立学校、联合学校等。

二十七. 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

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中国本土引进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教学管理机制,并聘用国外的教师来授课,由中外双方共同管理,共同拥有产权,共同教学。学生不用走出国门就可以享受到国外先进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学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活动。

二十八.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如何做到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 主动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为推动高校依法治教进程奠定良好

的法律思想基础

2. 必须努力搞好对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与教学工作,

切实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3. 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4. 教师除了学习思想政治法律方面知识,还应综合学习经济、

科技、军事、外交、中外历史等多方面的知识。

二十九. 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现代学校制度: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1. 完善大学治理结构;

2. 高校应该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3. 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4. 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

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

5. 探索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

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6. 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

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7. 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

作用。

8. 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9. 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

制度。

10. 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探索协议工资制度等灵活

多样的分配办法。

11. 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科研队伍,推进管理人员职员制。12. 完善校务公开制度等。三十. 如何依法治教

1.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定制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指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发现法规和规章。2.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3. 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

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自觉知法守法,遵守公共生活秩序,做遵纪守法的楷模。4. 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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