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手册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 月
目 录
一、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制度……………………………………………1 二、地质灾害两案编制制度……………………………………………7 三、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制度……………………………………13 四、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演练制度……………………………………16 五、隐患点管理制度…………………………………………………18 六、能力建设制度……………………………………………………30 七、XX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管理制度………………42 八、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记录本……………………………………48 九、避让撤离制度……………………………………………………51 十、地质灾害汛期督导检查制度……………………………………52 十一、XX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工作制度………………57 十二、关于印发XX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59
…………
地质灾害排查核查制度
一、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特制定地质灾害汛期排查核查制度。
二、地质灾害汛期排查核查是群测群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县为主导、乡镇为主体、村组为基础,坚持群众自查与专业调查相结合,每年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
三、汛前排查核查
(一)汛前排查是指在每年汛期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特征、威胁范围与对象、稳定性和危害性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提供依据。
(二)排查主要内容: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对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县(市、区)应充分借助专业单位力量,广泛发动干部群众,对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人员居住地和活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复核。排查的重点区域是矿山企业、学校、医院、水库、沿河堤路、重点工程、人口集中区域、依山傍水的建房农户等。对急需处置的险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并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对排查出的隐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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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登记造册,及时确定防灾责任人,编制、完善隐患点防灾预案,逐一针对性地落实监测、避让、治理等措施,加快整治销号;对暂时不能消除的,必须做到预案覆盖率、群测群防网络覆盖率和隐患告知率100%,并提前逐一落实避让、处置措施。
(三)汛前排查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编制地质灾害汛前调查报告,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四)每年汛前排查由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防灾责任和措施进行一次全覆盖的集中排查。在集中排查中,要重点突出七个方面(简称“七查”)的工作:
一是要核查隐患变化情况。要逐点踏勘地质灾害隐患变形变化状况,并努力发现新的隐患点。确保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可能存在隐患风险的人员居住地和活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拉网式排查复核、尤其是学校、医院、旅游景点、村寨、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地段(区域)。
二是要核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及时完善“一表两卡”并张贴,及时确定防灾责任人、监测员,及时更新入库并公告公示。
三是要核查防灾避险预案编制落实情况。要逐点编制、完善隐患点防灾预案,有针对性地逐一落实监测、预警、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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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治理等措施,务必做到预案覆盖率、群测群防网络覆盖率和隐患告知率三个100%,并逐点建立核查档案备查。尤其是针对监测员老化及受威胁群众老弱现象较普遍、避险响应能力较差的“空心村”,要逐一核实登记并建立台账,逐村添措补短,逐户结对帮扶。
四是要核查监测预警网络运行情况。要逐点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逐一完善警示标识标牌、避险场所。要加强自动化专业监测网络及设备检查、维修和调试,确保运转有序顺畅。
五是要核查培训演练开展情况。要及时组建培训宣讲队伍,编制培训宣讲教材、音像挂图,开展分层级、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讲培训及避险演练、确保辖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负责人乡镇村社干部、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及受威胁群众、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等进行一轮全覆盖的防灾知识培训和防灾避险演练。每个隐患点至少应开展一次培训和一场演练,要加强与各级团委和林草部门的衔接,尽可能把基层志愿者和护林防火人员纳入培训体系,努力增添防灾力量
六是要核查专职监测员信息动态完善更新情况。结合机构改革及撒乡并镇人员变动调整情况,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专职监测员等变更情况的动态掌握,及时更新登记入库确保工作不断档、信息不掉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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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要核查其他防灾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汛期值班值守及领导带班安排是否到位,部门内部防灾机制建设是否健全、运转是否顺畅,检查信息发布传递“最后一公里”是否打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是否健全顺畅,隐患点防灾责任移交告知是否到位,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防灾措施落实是否到位等。
(五)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要在4月20日前完成地质灾害防治汛前“七查”专项行动工作,并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地质灾害防治汛前工作总结,作为专项内容进行报告。各地“七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从3月10日起每旬末向市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度情况。
(六) 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开展“七查”专项行动和调研指导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坚持“四不两直”,注重实效。
四、汛中巡查
(一)汛中巡查是指在汛期由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险情等进行巡回检查。
(二)巡查主要内容:一是年度防治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是组织保障和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是值班值守、监测预报、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等各项具体防治工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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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和落实情况;四是实地检查辖区内易发区域和重点区段。重点检查值班、监测、巡查、速报、“两卡”发放等记录和台帐;监测、报警和通讯等设备运行情况;应急处置程序的有效性、应急转移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的安全性、避险标识与警示标牌的齐全性以及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对辖区隐患点、监测报警、应急处置程序等熟悉掌握程度。
(三)汛中巡查在5月1日到9月30日之间实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每月一次定期巡查,达到每一个月市、县两级隐患点全覆盖。不定期巡查视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等情况适时开展。
(四)每次巡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建立巡查工作台帐。巡查发现的险情应及时报告和处置,对存在的问题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五、汛后核查
(一)汛后核查是指汛期结束后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及防治情况进行核查,为下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基础。
(二)核查主要内容:一是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点,逐点将变化情况逐一记录填表;二是对汛期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开展受灾情况核查和技术调查;三是对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和群测群防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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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汛后核查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
(四)凡汛后核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出现异常的,必须重新修改相关基础数据,落实监测、群测群防、防灾预案等各项措施。重大事项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
(五)汛后核查工作在每年的10至11月实施。在排查核查工作中,如发现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为督促基层防灾工作落实,市局以“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为主,对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各项防灾工作以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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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两案编制制度
一、为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市(州)及县(市、区)级自然资源部门需制订本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简称“两案”)。
二、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两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级人民政府编写辖区内隐患点应急预案,填写《XX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表》并签字报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实现“一点一预案”,并组织监测员、受威胁群众学习。
四、“一点一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的发现时间、位置、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威胁对象、撤离路线等基本内容,并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发出者,组织撤离责任人,安置负责人等信息。
五、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两案编制内容格式参考附件1、附件2,乡镇级隐患点预案表参考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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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_____区市县(园区)____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与特征 (一)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二)地质灾害的主要特征 二、___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_____年降水情况 (前一年降水情况)
(二)_____年度气候趋势预测 (当年气象趋势预测) (三)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范围。 (各类型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区)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一)重点防范期。 (二)重要隐患点。
(威胁人数达30人以上的地灾点) (三)重点防范对象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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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__区市县(园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图
2.__区市县(园区)地质灾害值班报警电话 3.__区市县(园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人员名单 4.__区市县(园区)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
重点部门职责
5.__区市县(园区)__年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表 6.__年__区市县(园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表 7.__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___年地质
灾害防治汛期值班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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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___区市县(园区)___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工作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二)区市县(园区)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四)应急调查队伍 三、制度保障
(一)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速报时限和速报内容) (二)预防和预警 1.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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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警 (1)信息收集 (2)预警分级 (3)预警信息发布 (4)预警行动 四、应急准备 五、应急响应 六、附则
附件:1._____区市县(园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
挥图
2._____区市县(园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
部人员名单
3._____年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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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XX市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表
地质灾害名称: 编号: 1、位置 2、灾害类型 3、灾害规模 及主要特征 4、影响因素 5、危害程度 规模: 主要特征: 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 主要控制因素: 可能发生时间: 6、灾害预报 活动体规模: 可能造成人员、财产、经济损失:威胁 户 人,威胁资产 万 简易治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监测 措施 7、防灾措施 组织单位: 责任人: 监测方法: 报警措施: 疏散 措施 组织单位: 责任人: 疏散路线: 老弱病残人员姓名(负责老弱病残应急撤离人员姓名): 8、主管单位 主管领导签字(章): 年 月 日 9、主要责任人 签 字(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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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制度
一、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工作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同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汛前统筹专业力量开展分层次多渠道宽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干部群众识灾防灾水平和避险能力。
三、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工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工作和常规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效果、有总结。
四、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政策,宣传培训的主要方式是会议、课堂、多媒体、宣传册、宣传板报、宣传标语、宣传车、知识竞赛等。
五、要充分利用“4·22”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土地日等时间节点,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宣传效果。
六、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每年举行一次以上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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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会,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对辖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负责人、乡镇村社干部、专职监测员、工程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等进行一轮全覆盖培训。专职监测员接受培训考核通过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发放上岗证(样式参考附件)。受威胁群众由专职监测员以“院坝会”、现场会、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七、在地质灾害排查、核查期间,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对受隐患点威胁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时,要详细讲解相关内容,让持卡人对相关内容理解透彻。
八、通过宣传培训,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人员要掌握“四应知”(应知辖区隐患点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应急处置办法;应知灾害点监测时间和次数)、“四应会”(应会识别地灾发生前兆;应会使用简易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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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监测员上岗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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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演练制度
一、为提高人民群众应对地质灾害的临灾自救、互救能力,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演练是指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进行应急响应和疏散避险的演练,可分为地质灾害综合演练和地质灾害避险演练。
三、地质灾害综合演练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威胁对象都要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演练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可只由组织者和受威胁对象参与。
四、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演练计划,报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
五、地质灾害演练前应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汛期技术督导单位应参与方案的编制。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方案审查、备案。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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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综合与单项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在汛期来临前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至少开展1次演练,实现“一点一演练,一点一方案”。县级地灾隐患点演练应在每年4月10日前完成,乡镇级地灾隐患点演练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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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点管理制度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对隐患点新增及销号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
一、隐患点新增管理制度
对基层发现上报的新增隐患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附件1),同时组织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资质的单位(或汛期地质灾害驻守督导单位)出具地质灾害初步调查书面报告(附件2),附件1、2需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完成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对新增隐患点基本信息填报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专职监测员的确定,并填写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点申报表(附件3),完善防灾预案表、防灾明白卡及避险明白卡的发放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和灾险情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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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防灾预案动态管理,对预案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发生变动的,适时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在村、社公告栏进行公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增隐患点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
二、隐患点销号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隐患点销号是指经确认险情已经消除或已无威胁对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不再纳入全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体系(全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数据库)的管理行为。对拟进行销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1)对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已无威胁对象的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现场确认,同时在征求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街道)意见的基础上据实填报地质灾害隐患点销号登记材料(附件4)并予以销号,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实汇总辖区已进行销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并按月报送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对销号隐患点进行信息更新填报录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销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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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在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街道)进行公告公示,保障群众知情权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 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现场核实表
2. XXX危岩/崩塌/滑坡/泥石流初步调查报告 3. 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点申报表 4. 四川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点销号申报表 5. XX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台账 6. XX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信息表
7. 隐患点公示牌、警示牌、撤离路线、应急避难场所牌指示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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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XX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台账
经纬度位置 县市区 隐患点名称 类型 经度 纬度 乡镇 村 社 体积(万方) 危险区面积(万m) 2行政位置 灾害体规模 稳定性评判 威胁对象 防治防灾责任人 监测责任人 监测人 规模分级 现状 趋势 类型 户数 人数 财产(万元) 手段 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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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隐患点基本信息表
名称 野外 编号 室内 编号 统一 编号 □已发生: 发生 时 □潜在: 间 长度(m) 外形 特征 宽度(m) 平面形态 □半圆 □矩形 □舌形 □不规则 降雨与变形的关系 近期发生时间 主要特征 造成灾害 变形迹象 组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理位置 县级邮编 四川省 县 乡(镇) 村 社 坐标 (m) X: Y: 海拔 (m) 趾 冠 经度:E ° ′ ″ 纬度: N ° ′ ″ 厚度(m) 面积(m2) 体积(m3) 坡度(°) 剖面形态 □凸形 □凹形 □直线 □阶梯 □复合 坡向(°) 基 本 特 征 近 期 变 形 迹 象 □拉张裂缝 □剪切裂缝 □地面隆起 □地面沉降 □剥、坠落 □树木歪斜 □建筑变形 □渗冒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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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质 因 素 影 响 因 素 □节理极度发育 □结构面走向与坡面平行 □结构面倾角小于坡角 □软弱基座 □透水层下伏隔水层 □土体/基岩接触 □破碎风化层/基岩接触 □强/弱风化层界面 地貌因素 □斜坡陡峭 □坡脚遭侵蚀 □超载堆积 物 理 因 素 人 类 因 素 □风化 □融冻 □胀缩 □累进性破坏造成的抗剪强度降低 □孔隙水压力高 □洪水冲蚀 □水位陡降陡落 □地震 □削坡过陡 □坡脚开挖 □坡后加载 □蓄水位降落 □植被破坏 □爆破振动 □渠塘渗漏 □灌溉渗漏 主要诱发 □降雨入渗 □地震 □风化切割卸荷 □河流冲刷坡脚 □崩塌堆积物加载 因 素 □开挖坡脚 □建筑加载 □爆破振动 □车辆振动 □采石取土 □井巷采矿 □渠塘田水渗漏 稳定性 评 估 滑坡发育阶段 目前稳定状况 发展趋势分析 危害对象 滑坡造成 的损失或 危害评估 潜在危胁 已造成危害 □蠕动变形 □强烈位移 □滑动 □暂时稳定后重新复活 □基本稳定 □稳定 □基本稳定 □不稳定 □稳定 □基本稳定 □潜在不稳定 □民房 □公路行车 □市政基础设施 □河道 死亡(人) 威胁户数 重伤(人) 威胁人口 毁房(间) 威胁房屋(间)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威胁资产(万元) 建议搬迁安置: 户 人 防治 对策 监测方法 □定期目视检查 □安装简易监测设备 □地面位移监测 □深部位移监测 其他: 群测人员 村长 联系电话 防治措施 □制定防灾预案群防 □汛期临时避让 □专业监测 □工程治理 □生物治理 □搬迁安置 平面图(范围、可能危害范围、威胁的对象的分布) 示意图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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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隐患点公示牌样本参考
说明:蓝底白字,80*110cm,杆长250cm,金属材质。
地灾警示牌样本参考
说明:黄底黑字,50*70cm,杆长200cm,金属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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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离路线牌样本参考
撤离方向撤离方向 说明:蓝底白字,40*50cm,塑胶材质。
说明:绿底白字,50*100cm,金属材质。
应急避难场所样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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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制度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41号)、《关于转发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43号)、《关于切实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16〕8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值守和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3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政府购买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规发〔2019〕1号)、《四川省地质灾害专业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2019.1)等文件精神及技术规范要求等,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信息报送管理,提升地质灾害防治科技能力建设,充分依靠信息化手段和科技创新防范地质灾害,结合本市实际,在信息报告、自动化监测方面制定相关制度。
一、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制度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工作包括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 (1)地质灾害速报
地质灾害速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报告情况。汛期地质灾害日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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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
1、报送范围。辖区内发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成功预报的实例,都要按照相关报送时限及要求及时准确向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室报。
2、报送内容。重大以上灾情首报按附件1格式要求报送,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发生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各辖区要及时将参与抢险调查情况按附件2格式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抢险调查工作织织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经验梳理总结并形成专报上报。灾险情按附件3、附件4(表一、表二)上报,明确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已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领导到场情况等事项。尚未完全掌握情况的,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报告初步情况。成功避险案例除在附件5(表三)中填写外,应以文档形式描述成功避险经过、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并附现场照片。
4、根据“有事报信息、无事报平安”的工作要求,各辖区汛期每日10:00时前将前一日辖区内灾险情、转移人数、巡排查、电话抽查、雨情等信息汇总后报省厅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室,上报表格格式见附件6(表四)。各地须在一周(7天)内对辖区内所有隐患点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上岗履职情况完成查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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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辖区汛期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前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演练、培训、灾险情处置工作等信息,上报表格格式见附件7(表五)。
(2)地质灾害月报
地质灾害月报是指在每月底,将本月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灾险情以及成功预报实例统计汇总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厅《关于试运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月报网络直报系统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3〕7号)文件要求执行,各辖区每月月底将辖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值班人员玩忽职守,未按本制度要求上报地质灾害灾险情、延误抢险救灾造成损失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二、自动化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质灾害自动化实时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防灾减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地质灾害自动化实时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相关制度。
(1)自动化监测购买服务内容。除包括监测点调查与选定、建设方案编制、设备安装、辖区内监测站点(含已建)的运行和管护等服务外,还包括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分析处理、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参数确定、应急响应处置(含突发灾情险情巡查排查、防灾宣传培训、应急避险技术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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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服务事项。购买服务双方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重点在服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目标、任务以及资金结算方式、绩效考核指标、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终止等方面明确权贵。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确定履约期限。
(2)自动化监测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相关信用管理规定,加强对承接主体的信用管理。购买服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将信用管理的有关条款添加至合同内,并将因预警报警滞后、监测设备在线率低、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抢险救灾、未履行合同约定等行为列为终止合同条款;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依规按程序移送有权机关调查处理。在合同执行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承接主体失信行为报有权部门进行相应的信用记录和管理。因终止合同而重新确定承接主体所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执行。
(3)自动化监测项目建设管理。监测点调查与选定、建设方案编制、系统平台、设备的选型、软硬件配置和互联互通、设备安装、监测站点的运行和管护、竣工验收程序要件资料等应严格参照《四川省地质灾害专业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2019.1)中的标准和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遵循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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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特大地质灾害灾情信息(首报)模板
2. 重特大地质灾害抢险调查情况信息报送模板 3. 地质灾害灾情基本情况调查表 4. 地质灾害险情(隐患)报告表 5. 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
6.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概述及降雨信息统计表 7. 汛期地质灾害灾险情处置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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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日常管理,提高群测群防工作水平,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结合我市实际,规范相关制度如下。
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以下简称“监测员”)是指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的工作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察、记录、发布预警信号、组织提前避让撤离、信息报送等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排查,发现系自然因素诱发,且对城镇居民及乡村农户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或潜在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及时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及专职监测员,完善防灾预案,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三、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至少配备1名监测员,省、市级预案点可根据规模大小、威胁程度聘请2~3名监测员。原则上每个监测员只能负责1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
四、监测员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在当地居住或工作,熟悉当地地形、地质环境、周围人居等情况;
(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心理素质好,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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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一定文化知识,能够担任地质灾害监测、巡察、预警信息发布、组织避让撤离、灾险情及时报告等工作,能够使用现代通讯工具;
(四)申请人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优先考虑。
五、监测员的选拔坚持“自主、自愿、公平、公开”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书面推荐,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及时与选拔出的监测员签订聘用合同(协议书),明确监测内容、要求、责任、义务和待遇等。合同(协议书)一式四份,监测员、乡镇(街道办)、县级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原则上,聘用合同(协议书)一年一签。
七、经专业技术人员调查并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认定为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员的配备工作,并按程序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应由其他行业管理的地质灾害隐患,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群测群防措施。
八、监测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地质灾害隐患识别、监测、成灾方式、临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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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兆、预警发布、避让撤离等基础知识,熟知所负责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位置、灾害类型、规模、危险区范围、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及人数、监测内容和方法、预警方式、信息传送、撤离路线、临时避险场所等基本情况。
(二)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及巡查排查。遇强降雨或连续降雨时段,应加密观测次数,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发展趋势。当强降雨来临前或出现险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迅速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并协助组织受威胁群众提前转移到安全区域或应急避险场所。
(三)严格执行汛期和地质灾害高风险期值班值守制度,遇有极端天气和汛期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如实完整填写监测记录,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告监测情况。
(四)妥善保管好配发的装备物资,切实维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警示牌、标识牌及监测设施设备等。
(五)协助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积极主动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及时劝阻和上报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应急演练工作。
(六)积极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好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其他工作。
九、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员日常业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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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应采取集中或分散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汛前集中培训一次,按照“一点一演练”组织开展防灾演练。及时在地灾防治系统更新监测人员信息。
十、汛期,监测员原则上不得离开本地,确需外出或离开当地的必须提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安排代班或更换人员后方可离开,监测员或联系方式变更的须及时报县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十一、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监测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暗访,发现无故脱岗、电话关机、无人接听、无法接通、监测工作不熟悉等问题及时反馈并通报,限时整改到位。
十二、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监测员管理考核办法,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成立地质灾害监测员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核管理工作。监测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完成,考核要充分征求乡(镇)包村干部及村、社(单位)负责人和群众的意见,注重工作责任心、日常出勤、记录完备程度等。考核结果作为监测补贴发放的依据。年度考核由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注重业务能力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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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据。
十三、县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应积极为监测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为监测员配备钢尺、记录本、笔、雨具、手电筒、报警工具等必要的监测装备,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十四、在上级下达监测经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园区)要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每个预案点补助不低于3600元,专项用于监测员的监测补助、监测预警、通讯补助等工作。
十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监测员考核结果及补贴发放情况据实上报县级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县级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所有监测员年度考核结果及补助补助发放情况据实报送上级自然资源规划、财政部门。
十六、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监测员的日常管理及监测补助的发放。对日常考核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按时足额发放监测补贴。对日常考核不合格的,应酌情扣减直至停发监测补贴,并及时更换监测员。
十七、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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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三)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连续五年没有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十八、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通报批评,扣减补助,情节严重的取消监测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隐患点出现加剧征兆后,不上报、无故拖延或故意隐瞒的;
(二)监测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和险情,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隐患点监测,未切实履行巡查、监测职责的;
(四)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日常考核不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监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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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
编号:
记 录 本
记录人(监测人) 联系电话 检查人(监测责任人) 联系电话
XX市XX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印制 监测时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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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注意事项
一、监测要求
1. 监测频次:汛期(5月1日—10月15日)每天监测一次。如遇降雨天气,每天两次或两次以上;如遇持续降雨、强降雨或暴雨蓝色预警,每天应加密监测;如遇暴雨黄色预警及以上,每天应不间断持续监测;非汛期每周监测一次,若遇降雨天气,按汛期要求执行。
2. 监测人员要按照聘用合同(协议)全面履职尽责,按时监测,及时记录,检查人定期检查。
3. 监测记录本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定期归档。 二、记录内容
1. 天气情况:主要描述天气状况,遇下雨描述降雨时间及等级(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
2. 监测方法:
①滑坡、崩塌的主要监测方法:埋桩法、涂漆法、贴片法,以及周边建筑物、地面出现裂缝,动植物活动异常(如树木歪斜、动物惊慌乱窜)等;崩塌除记录岩体变化外,还应记录岩石崩落、凹腔风化等情况。
②泥石流的主要监测方法:观测降雨情况、沟内突然断流、沟内洪流(泥砂)汇集变化情况。
③位移量化监测的精度应控制在1mm内。
④每处隐患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确定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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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 患 点 监 测 记 录
隐患点位置 天气情况 监测时间 年 月 日 时 监测方法 监测情况 变化情况 是否发布预警 速报情况 避让撤离情况 监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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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撤离制度
为更好地做好地质灾害避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坚决避免伤亡事件发生”的防灾减灾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村社,本村社必须成立不少于3人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小分队并由乡镇登记造册。并将应急救援小分队队长的电话公布于隐患点警示牌上。
二、成立避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质灾害危险点内的群众避让工作。对处于紧急状态的隐患,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
三、预报等级四级(降雨量:25.0mm以下):各相关成员单位防汛防灾值班人员到岗、到位。
四、预报等级三级(降雨量:25.0—49.9mm):各相关成员单位防汛防灾值班人员到岗、到位,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避险准备。
五、预报等级二级以上(降雨量:50.0mm以上):预报地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领导和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抢险队伍到岗、到位,启动提前避让方案,立即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主动避让。
六、避让场所原则上为村委会办公室或专设应急避险场所,由各村村主任负责管理,配备必要的电力设备、通讯工具、被褥、照明工具、食品、饮用水、药品等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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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汛期督导检查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专业地勘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优势,加强辖区防灾驻守技术支撑工作力度,特制定地质灾害汛期督导检查制度。
二、地质灾害汛期督导应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落实专业单位开展现场驻点值守,协力做好动态排查、督导巡查、重点抽查、培训演练、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等服务工作。
三、所有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县市区(园区)均要在汛前按照每县市区(园区)不少于4名专业技术人员(含1名驾驶员)、1辆车辆的标准落实驻守队伍,并将辖区内驻守技术支撑单位落实情况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汛期督导单位应对县级地质灾害预案点完成一月一覆盖的全面排查,乡镇级地质灾害预案点应由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月一覆盖的全面排查,并每月向本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排查成果(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五、汛期督导单位应重点督查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原隐患点险情情况,防灾预案的完善情况,监测预警和信息渠道的运行情况,以及警示牌、两卡一表等防灾措施的落实到位情况,监测人员工作开展情况,监测记录情况等,确保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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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完善整改措施和意见,限时整改。
六、要会同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制订定期巡查计划表,加强对人口密集区(县城、集镇、学校、相对集中居民点、灾区群众临时安置点等)地质灾害隐患和防灾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
七、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在市(州)、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局的配合协助下迅即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灾措施建议,并积极协助和指导当地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八、汛期督导单位在巡查检查时,经排查核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拟纳入全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体系的,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地质灾害隐患系自然因素诱发,且对城镇居民及乡村农户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或潜在威胁。
2.乡级人民政府已落实群测群防预案,并完善了防御预案表、防灾明白卡及避险明白卡
3.已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员。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已组织现场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九、新增隐患点应严格申报程序,坚持定期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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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前,统一汇总辖区拟纳入全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体系的隐患点及其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材料参看《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6号)等文件)一并报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具体程序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本辖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点的申报工作。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点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批准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的隐患点统一报送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由市(州)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后统一汇总报送省自然资源部门。
4.省修防院负责全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测数据库建设、运行维护及动态管理工作。
十、汛期督导单位在巡查检查时,应严格落实销号制度。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隐患点销号是指经确认险情已经消除或已无威胁对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不再纳入全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体系(全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数据库)的管理行为、对拟进行销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统一汇总辖区销号隐患点并报送省自然资源部门(相关材料参看《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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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6号)等文件)。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已无威胁对象的群测群防专职监测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现场确认,同时在征求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街道)意见的基础上据实填报地质灾害隐患点销号登记村料并予以销号,报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州)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核实汇总辖区已进行销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并按月报送省自然资源部门。
(三)省修防院负责及时将已销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从全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数据库中移出,同时做好相关备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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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市 县(市、区)2020年汛期
地质灾害防治督导检查记录表
检查地点 隐患点基本情况 防灾预案及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监测人员在岗及监测记录情况 两卡一表、警示牌、公示牌等检查情况 安置点检查情况 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核查情况 其他存在的问题 督导人员: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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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实施,规范项目管理,努力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现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实施有关重点工作环节规范如下。
一、规范搬迁适用对象。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适用于已查明的险情重、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高的受威胁分散农户和遭受突发地质灾害,房屋损毁不能原址重建的农户,并坚持自愿搬迁的原则。
二、严格 “一规划一方案”。在征求农户意愿的基础上,由专业技术单位调查确定搬迁户信息、搬迁方式、搬迁选址等,编制县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此基础上,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申报避险搬迁户必须在通过审定的规划范围内;实施方案须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规范应急搬迁流程。受极端强降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地质灾害具有极强的突发性,必须对临时新增隐患点中的搬迁户及时进行补充调查、修编规划,确保受地质灾害威胁“险、急”的农户搬迁安置符合程序规范。
四、规范年度搬迁户调整。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搬迁户提出书面放弃申请,愿意搬迁户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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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区市县(园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再报市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完善年度实施方案及规划,确保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工作开展符合程序规范。
五、严格实施过程公开。实施过程中,在确定搬迁对象、选址用地、补助资金等涉及到搬迁户利益问题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信息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六、规范避险搬迁验收标准。避险搬迁农户的房屋按要求必须及时全部拆除,全面清除建(构)筑物,并对宅基地、林盘地进行复垦,达到耕作条件。验收痕迹资料如现场照片,搬迁前后照片必须有明显的同一参照物。
七、严格避免新地灾隐患。搬迁安置要立足实际,结合搬迁户意愿,因地制宜确定搬迁安置方式,积极引导农户依托新农村建设采取集中安置。在搬迁选址中,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把关,避免出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或次生地质灾害隐患。
八、规范补助资金拨付。在会同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初验合格,市局终验合格后,方能拨付资金。根据市财政局联合多部门印发的《XX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全部纳入“一卡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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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XX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XX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XX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财政局联合编制了《XX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XX市财政局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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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我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支撑研究等。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省财政为支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和市、县(市、区)财政配套的资金。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调查评价、治 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的,必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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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同一资质单位不得从事同一个项目的施工和监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申报、立项、监管、组织实施和验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投资评审、专项资金监管和设计变更的预算审核。
第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参照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报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
2. 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或政府采购公告的核准备案和抽取公告的审查,并对成果组织评审。
3. 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立项申报、治理施工监管、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简称“初验”)。
4. 负责《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中特大型以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简称“终验”)。
5. 负责省级投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初步立项,市级投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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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负责对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结果备案工作。
7. 负责建立除招投标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承担单位的备选库。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单位并组织施工。
2. 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竣工初步验收(简称“初验” ) 和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验收。
3. 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中的整改工作及治理效果监测。 4. 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和汇交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除特大型以外的项目按如下程序申报和立项(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参照川国土资发〔2014〕80号和川国土资发〔2017〕84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和立项)。
1.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巡(排)查、核查结果,对需要实施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并集中会审,根据专家会商结论提出立项项目,纳入XX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向省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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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专家会商结论意见,相应纳入避险搬迁或监测预警;对应由有关部门负责的,移交相关部门落实防灾措施。
3.对汛期新增急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上述程序踏勘审查后,根据轻重缓急和专项资金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在年度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及资金中调整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
(一)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勘查、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勘查、设计单位的确定,原则上一并进行。不满足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勘查、设计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确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报告成果审查。
(二)突发的地质灾害或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按《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应急抢险工程实施。相关实施程序按XX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自行组织实施的应急地质灾害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 符合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求的,可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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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变更。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必须经监理单位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由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批准。其中,对 I 类变更按程序经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转报省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II 类变更按程序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同意后转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批准后实施,涉及资金调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变更项目增加投资的,优先使用结余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 (四)工程预决(结)算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预算审查,原则上不允许超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规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工并经初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同级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的实施。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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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评价,并依据调查评价成果编制或调整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财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作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实施的依据。在县(市、区)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中,应以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搬迁安置为重点。
第十条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实施
1.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应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审定通过后,分类组织开展分项工程实施设计。其中,对于需要实施治理工程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逐点组织开展勘查、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勘查成果应能满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经勘查论证后确需治理的,应根据勘查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2.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现场踏勘意见,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专业勘查设计单位编制排危除险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通过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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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部门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
3.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2〕15号)的要求,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实施。
4.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按照省厅专职监测队伍建设要求和《XX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人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能力建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和专业技术支撑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各县(市、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费用纳入省下达的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和各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二)项目审查。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项目地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查。未通过相关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组织实施。
(三)实施方案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施方案调整,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涉及资金调整的,报原审查的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原则上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经济审查专家原则上在“四川省国土资源项目概(预)算审查专家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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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其他地质灾害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可在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市级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实施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程序。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交验收资料(工程竣工时间到提交验收资料的时间不能超过30天),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30 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市局备案。经1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监测后(民生工程除外),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终验,经整改合格后出具竣工终验意见书。
(二)验收内容及标准。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规范及其它相关规定。
(三)验收要件。竣工验收申请;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其中,监理报告应包括由监理单位签证认可、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材料抽检合格证明、结构检测报告等资料(包含文字纸张、电子文档和影像等)。
(四)项目移交。终验合格后,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设立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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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示牌,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中小型地质灾害排危除险等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验收,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和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负责相应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20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复核、抽查和最终验收。
第十四条 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实施方案逐项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验收通过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终验。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县(市、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确定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通过国库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严禁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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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下达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后,按照实际进度分期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实际进度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核查。项目资金拨付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勘查、设计、监理费用的支付,应保留合同签订金额的50%暂时不予拨付,在工程竣工初步验收通过后支付,以督促勘查、设计单位及时为项目实施进行服务,保证项目实施进度。
(二)项目承担单位正式开工,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和技术力量等进行核查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的20%。
(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评审通过的施工图设计书,工程量完成设计工作任务的50%以上时,可提出相应进度比例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属实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30%的资金。
(四)项目竣工后,项目资金拨付不得超过60%,其余40%的项目资金,待初步验收合格财政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后再拨付20%,其余20%待终验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通过初步验收,经过一个水文年的检验后,市或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项目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项目终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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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申请终验,未按时提交的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有权在未拨付项目资金20%内按500元/天的标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写入施工合同),以便加强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事权在当地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配套相应的资金,用于规划编制、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性工作。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中,兑现给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户的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验收合格后,市、县财政直接支付到户;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县(市、区)政府批准使用方案,统筹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支付。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中,工程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涉及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准计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筹解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决算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批复。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结余管理。结余的资金继续用于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优先用于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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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项目的资金缺口和勘查、设计编制、排危除险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经费。具体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和财政部门申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和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项目任务,同时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评审。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相关地方政府管理和维护,不作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组织抽评。
第七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勤制度。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承担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考勤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措施。考勤记录作为工程验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报告制度。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要定期按要求向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勘查、施工环节工程进度、质量和工作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必要的惩戒措施。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检查报告作为验收总结报告的重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抽查抽审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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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其结果将作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工程实施进度滞后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不良记录惩戒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原因出现重大变更且造成重大损失或致工期拖延的,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发生非公平竞争行为的,纳入该单位的不良记录,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惩罚。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省级补助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备案制。市级将对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量执行、时间进度控制、项目实施成效、配套资金投入、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等情况作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任务执行不力、配套经费不足的,酌情扣减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补助经费额度,直至暂停其申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建设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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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对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合同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区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单位名称等内容。
(二)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扣除设计单位10%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累计造成工程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追加扣除监理单位30%的监理费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在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中项目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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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
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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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变更类型划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I类设计变更和II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一、I类设计变更
I类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I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 工程类型、结构和尺寸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 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 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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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二、II类设计变更
II类设计变更是指除I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II-1和II-2类设计变更。
(一)II-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I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II -2类设计变更
除I类和II-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 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 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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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 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 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 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 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 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 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 要调整。
9. 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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