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学生入园、出园,都由家长自己接送。
二、确有需要必须租用校车的,一定要租用有资质、有承担安全风险能力的客运公司的车辆。
三、必须与用车所在单位和司机本人签订责任书。
四、幼儿园校车接送幼儿时必须有教师跟车监管和保护。
五、所有校车必须按交警核定的载乘人数搭载学生,严禁超载。
六、驾驶人员每天在出车前必须对车况作全面检查,并定期维修。做到安全出车,平稳行使,严禁超速。对屡次超速、超载的校车坚决予以取缔。
七、建立校车及司机的专项档案,加强管理。
八、教育局联合交警大队不定期对校车的载乘情况作突击检查,严厉处置超载行为,对发现校车有多次超载行为的幼儿园取消其办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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