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__〕17号
自然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__〕25号)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地质勘查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__年7月22日
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__〕16号
自然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__〕25号)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测绘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__年7月22日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__〕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__〕25号)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__年7月12日
关于修订印发20__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__〕15号
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管理企业: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__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__〕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__〕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__〕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__〕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__〕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我部于20__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__〕30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财政部
20__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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