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根据济教字20xx13号文件:<济宁市“千名教育硕士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意见>,本人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6月在曲阜师范大学完成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成绩合格,被授予教育硕士学位。
在学习期间,本人学习费用共计1.4万,据文件,学习费用按6:2:2的比例,分别有同级财政、学员所在单位、学员个人承担。特申请由市财政承担学费的60%,计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8400元),我学校承担费用的20%,计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元),请批示。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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