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没有办理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小产权房买卖时,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买卖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章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章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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