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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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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怎么区分的

1、绑架罪未遂和既遂的认定,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

2、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二、如何认定绑架罪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

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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