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的罪名主要是八种,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但是否对罪犯限制减刑,需要由人民法院结合犯罪情节等情况作出决定,并不是必须要限制减刑。
犯罪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犯罪是人的一种行为,但作为犯罪的行为却与人们的一般行为有着显然不同,正是由于犯罪的这些特征,使得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其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其规定为犯罪,也不会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利益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是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属性,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表现了行为与社会的联系,而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条件下,社会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要求,国家制定一些不同的行为规范,建立不同的秩序。社会发展了,社会条件变化了,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允许做,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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