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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学习制度 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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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必须持指定就诊医院的病历和医生开的诊疗证明书(医生开的病假条,急诊除外),经幼儿园保健医生核查,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假条必须提前送到幼儿园,便于幼儿园安排工作。

  2.请病假1—3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园长审批。

  3.请病假4—7天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园长审批。

  4.请病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凭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分管主任审批。

  5.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方法计算:

  对于事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对除事编之外的其他人员:

  (1)工资:30天以内者,病假一天扣20元,30天以上者享受句容市最低工资保障线(应发工资)的80%.

  (2)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3)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二)事假

  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由当事人先向分管领导请假,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遇急事不能赶到园内办理请假手续,心须来电来函向分管领导请假,无故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请事假1—3天者,需报分管园长批准。

  2.请事假4—7天者,由园长审批。

  3.请事假天数在7天以上者,由分管主任审批。

  4.教职工事假一天扣30元。

  5.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6.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半个月不享受当月福利(包括全学期、全年福利中该月的福利)。

  请长期病假或事假的,长期病假或事假是指自休假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累计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请长期病假的享受请假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请长期事假的不享受请假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婚假

  1.非晚婚: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初婚的,享受5天的假期。

  3.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4.婚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四)产假、哺乳假

  1.符合国家和幼儿园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教职工,享受98天产假。生育时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2.产前因身体原因(如保胎等)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休息天数原则上在15天以内)。

  3.产后上班期间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

  4.生育后再次怀孕需要流产的第一次按正常假休息15天,第二次后果自负,代课教师自请,费用自付(遇特殊情况,如习惯性流产等,由园委会讨论处理)。

  5.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教职工上环凭医院证明可休息一天。

  7.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后,给予3天丧假;近亲(本人或配偶的亲人)给予1天丧假。

  丧假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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